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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成熟,请不要转载:休息日不是节假日和休假日

2016-06-17 薛船长 薛船长在上海


【本人准备将本文上书发改委与交通部,但是对文章的可靠性吃不准,所以请看到的朋友加以指点,以便进一步完善后,提交相关领导,供决策参考,本文刚刚一气写成,可能有重大错误,可以转发,但请公众号暂勿转载】

 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制定下发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自201631日起已开始实施。但笔者发现,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性的口岸服务企业依旧将休息日当作节假日或休假日,向货主或船东收取高额的加班费。这些垄断或者变相垄断的企业包括:引航站、拖轮公司、理货公司、港务集团等。

 

各口岸单位执行同一份交通部、发改委文件,执行得还各不相同。笔者经过调查,以某港为例:引水费,拖轮费,理货费加班是周六和周日,即周六的0000-周日2400算加班时间。但拖轮是从周五2200-周一0600之前算夜班加班。 各单位均称加班费的收费依据是国定节假日。

笔者查询法条并请教一位专门审理劳动纠纷案件的朋友获知,劳动者的假期共计有三个:即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及双休日。《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计费办法》)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节假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夜班作业时间是指21时至次日8时时段内连续8小时的作业时间,具体时间起讫点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这里的休假日并不是明确的法律术语,笔者认为是与节假日同样的意思,起着强调节假日的作用。

三个假期中的法定节假日与带薪年假没有争议,唯有双休日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双休日来源于两个:一为《劳动法》第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另一个为:《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1、显然双休日来源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2休息日不是节假日或休假日

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这里的休息日显然不是《港口收费计费办法》里的“节假日或休假日”,而是休息日

3企业单位可灵活安排休息日

理货公司(尽管不在本次《计费办法》适用范围)、拖轮公司以及港务集团并不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里的事业单位,他们都是企业单位,应适用该规定的第7条的后半款: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4引航站可安排补休,不必支付双倍工资

引航站虽是事业单位,但是应与医院一样,适用《规定》第7条后半款“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因为全国没有哪个引航站象国家机关一样双休日不工作的,不能把本《计费办法》仅仅作为收费工具,因为双休日与法定节假日不同,是可以调休的,单位也不必根椐《劳动法》第48条为双休日工作且得不到补休而支付员工的双倍工资。

5连续8小时的作业时间

拖轮公司执行《计费办法》有误区,竟然从周五晚上22点到周一早上6点算夜班加班,而不是夜班作业时间是指21时至次日8时时段内连续8小时的作业时间,夜班加班时间最多仅能计算8小时。

6引航站并未非赢利!

引航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计费办法》第四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实际上,港口经营人收费打折幅度有时比较大,但是引航机构收费均顶格收费,再加收双休日加班费,造成中国的引航费标准并不比台湾、韩国低,而引航员的收入并没有与台湾、韩国、日本看齐,所以个别引航站很可能会造成大量赢余,增加船东的负担。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各企、事业单位员工均应努力工作,增强中国的竞争力,对劳动者的福利及保护应与我国国情相适应,认真执行、落实好《计费办法》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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