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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104条款释法信号:醒醒吧,高度自治,不是为所欲为

2016-11-08 政经研究院/何雨 政经策论

策以经世,论以明理”。面向时代、面向问题、面向未来的策论,始终是历代知识分子家国情怀中的核心关切。处于三千年未有变局下的当代中国,更是为策论工作者提供了极为开阔的舞台。本公号秉持中国立场,基于个人兴趣与能力,从策论而非理论的角度,诊断时代问题,剖析中国利益,呈现中国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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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2016年11月7日,应香港特区政府请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即,近期国内外媒体关注的对香港基本法104条款的全国人大释法。释法,为因公民抗命政治运动而撕裂的香港社会,提供了最终的坐标与压舱石,也引起了以自由、民主斗士自居的香港社会的忧虑,即,在他们看来,这一人大释法,是对香港法治与香港回归时中央政府承诺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破坏。这一似是而非的问题,如果不厘清的话,的确会混淆、蒙蔽相当多的人的思维与认知。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正确理解“高度自治”。何谓高度自治?其内容有:一,在自治的适用领域上,具有明确的边界属性。“自治”,属于“治权”事项。故,“自治”的内容,应该属于“治权”事项范围内,而非“主权”事项范围。如,国防、外交、安全、领土完整等主权事项,就完全不适用于“自治”范畴。因此,在理解“高度自治”时,必须确认“自治”所适用的事项领域。一旦超出这一事项范畴,就背离了“高度自治”之适用前提。二,在自治的适用程度上,承诺的是“高度”。所谓“高度”,即除了涉及主权事项外,中央政府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对属于“治权”范围内的事项,交由香港人民自由裁量,自主选择。



如果我们厘清了“治权”与“主权”的关系,站在“治权”与“主权”二维区隔的视角下,来审视本次全国人大对基本法104条款的释法,只要不刻意曲解,那么,就应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本次人大释法工作,非常好地把握了“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社会“治权”与“主权”的尺度与分寸。释法内容,被严格限定在“主权”事项范畴,并未触及“治权”的“高度自治”。人大释法,表明的是主权的国家底线;同时,并未触及“治权”事项范围内的自由、民主与多元空间。释法,限制的不是治权,不是自由、民主的历史潮流,不是香港人民的独立与自治,而是进一步明确自由、民主、多元的属性是治权。只要自由、民主、多元,不伤害主权事项,香港社会依然是高度自治。港独,把治权事项上升到主权范畴,触犯了底线禁区。主权问题,是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都难以有退让空间的。治权问题,只能在治权范畴内解决。以治权名义,冲撞主权底线,不是无知,就是别有用心。人大释法,尺度控制得很好,让主权的归主权,治权的归治权。



事件回顾:

(1)

2016年10月12日,香港新一届立法会举行首次会议,70名候任议员逐一宣誓。按理,这应该是一个极其庄严的过程。宣誓,也意味着,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议员们,将正式就职履行议员使命。然而,梁国雄、刘小丽、梁颂恒、游蕙祯、姚松炎和罗冠聪等人,却在这一庄严的宣誓过程中,故意制造事端,亵渎宣誓仪式的神圣性,宣传自身的激进主张。

“长毛”梁国雄,上场前就手持黄伞,边绕场边大呼口号。宣誓过程中,每每读到关键词词时总是故作停顿,而读到「香港」时却放大音调,这与其在上几届立法会宣誓时的表现如出一辙。宣誓完毕后,梁国雄再次大呼口号,并拒绝在宣誓后签字。

被称为“小丽老师”的刘小丽,虽说是议会新人,却也深谙“拉布”(冗长辩论)之道。一分钟就能读完的誓词被其一字一顿地读了近十分钟,每两个字之间必然相隔数秒。刘小丽的“拉布宣誓”令其成为史上宣誓最耗时的议员。



“青年新政”的梁颂恒和游蕙祯,此前就称将会在宣誓时表达其港独主张。会中,梁颂恒以英文宣读誓词(宣读誓词可用普、粤、英三语中任何一种),但却擅自改变誓词内容,在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要求他重读誓词后,仍为所欲为,并在披上一面印有港独标语的旗帜后才读完誓词,但誓词中的“China”却被他恶意读成“支那”的发音。

随后上台的游蕙祯一上场就展示印有港独标语的旗帜,并且在宣誓中重蹈此前某论坛上爆粗口的覆辙,在誓词中加入极为粗俗的Fucking开头字眼,亦故意改变“China”的读音。



(2)

承寄了市民善政善治美好愿望的议员,在立法会首秀就上演了叛国反港的闹剧,也引起了包括香港社会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星岛日报评论指出,“把中国读成‘’支那’,其中一人还加上Fucking的粗口,事后声称自己‘口音不正’,路人皆知是砌词狡辩。如果不是刻意透过侮辱中国出位宣扬香港独立,又何须在宣誓时展示‘香港不是中国’的英文横额?”梁颂恒初时辩称读成“支那”是其鸭脷洲口音,简直侮辱鸭脷洲街坊,但是更严重的是侮辱中国,以及认同自己是中国人的绝大部分香港市民。“支那”一词,是二战日本侵华(期间,日军侵占香港,也让香港人承受了三年零八个月的战争之苦)期间,刻意贬损中国的专用术语,现在梁、游二人重提“支那”,本质是为日本侵华正名、为日军侵华招魂。



梁、游的极端表现,也引发了香港民众的不满。10月26日,一万多名香港市民参加“反辱华、反港独”大联盟在立法会外举行的集会,支持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押后为两人监誓的决定,强烈谴责梁游两人是“民族败类”、“汉奸走狗”,怒叫两人“滚出立法会”。



(3)

游蕙祯、梁颂恒在12日的宣誓仪式中公然发表辱华言论,招致各方谴责,舆论强烈呼吁取消二人议员资格。10月19日,包括游蕙祯、梁颂恒、姚松炎、黄定光及刘小丽等在内的五位宣誓无效的立法会议员,获安排在当天的立法会大会重新宣誓。惟在黄定光及姚松炎完成宣誓后,建制派集体离场发动流会,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因法定人数不足而宣布休会,三名“本土自决派”准议员游蕙祯、梁颂恒、刘小丽未能完成宣誓。



2016年11月2日早上11时,香港特区立法会大会复会,首次宣誓时因故意用5秒一个字的速度念誓词而被判宣誓无效的香港立法会议员刘小丽,这次被排在议程首位,成功宣誓。不过,在刘宣誓时,在场的建制派议员统一背对主席台。然而,在刘宣誓完成后,立法会又因青年新政的梁颂恒及游蕙祯的捣乱下,再度陷入混乱。当天立法会明确通告:梁颂恒及游蕙祯议员不得进入会议厅参与2016年11月的立法会会议。但是面对禁令,这两个人仍在部分非建制议员包括毛孟静、邵家臻、罗冠聪及朱凯廸陪同下,进入立法会会议厅。游蕙祯首先一路奔跑闯至主席台前,拿起字条及自备的麦克风宣读字句。会议转场后,游蕙祯及梁颂恒会见记者时被问及会否再硬闯会议室,二人表示因所换的会议室外地形问题,担心会有记者受伤,不会考虑再冲击立法会。可是时间没过多久二人便反悔,再次硬闯!现场情况极度混乱,有4名保安员受伤,其中2人晕倒。



(4)

对于部分港独分子的极端行为,香港特区政府发表声明指出,这些人的表现,有损立法会议员应有的尊严,言词和行为甚至有冒犯成分,伤害国人感情,予以谴责。11月1日,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梁振英明确表示,就青年新政梁颂恒和游蕙祯宣誓引发的极坏影响,不排除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有特区政府中人预计,释法内容将针对基本法第104条,或规定宣誓次数仅限一次。如果这样,除梁游外,首次宣誓被裁定无效的刘小丽及姚松炎亦会同样被取消资格。而高院若裁定梁游等人丧失议员资格,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须宣布相关议席悬空,当局随即会筹备补选工作,毋须待上诉至终审法院才安排补选;被取消资格的议员亦必须全数退还自十月开始领取的议员薪酬和津贴。



在11月4日,香港特区政府发新闻稿称,已接获中央政府通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问题,已列入本次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程。身兼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港区全国人大代表谭惠珠表示,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动要求就《基本法》第104条进行释法。谭惠珠解释,《基本法》第158条指涉及中央地方关系,任何条文会对香港法院的判决有所影响,港府可提出要求释法,因此迟释法或早释法是一个权衡轻重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基于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等重要课题。



(5)

香港基本法第104条内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5日会议上也表示,中央不能坐视不管香港立法会候任议员就职宣誓时宣扬“港独”、侮辱国家民族的事件。全国人大代表普遍认为,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十分及时、非常必要。近年来,香港社会出现了一股“港独”思潮,一些人打出“港独”旗号,成立“港独”组织,甚至进行非法暴力活动。在不久前进行的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仪式上,少数候任议员故意违反宣誓要求,公开宣扬“港独”,侮辱国家和民族,被裁定宣誓无效后,仍然强闯立法会,致使立法会无法正常开会。这些言行公然挑战基本法,阻碍了香港特区政权机构的正常运作,破坏了香港的法治冲击了“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对国家主权、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解释草案阐明的就职宣誓规定的立法含义和法律原则,有利于澄清香港社会的模糊认识,是维护基本法权威、保持香港大局稳定的需要,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一体遵循



(6)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以155票赞成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人大常委会的最新解释简而言之,就是不能进行合法宣誓或者拒绝宣誓的议员,连踏入香港立法院大门的资格都没有。不仅如此,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人大释法,不仅是应特区政府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的分内之举,亦是香港社会主流群体平息纷争的热切希望。在11月2日香港经济日报集团就发动的“你认为人大应否主动释法解决宣誓风波?”主题投票中,有接近4万香港网民参与投票,当中78%的香港网民支持人大主动释法。

.


人心思定。全国人大对基本法104条款的释法,确立公职人员的制式化就职仪式,并明确违反制式动作的惩戒安排。可以预期,港独的存在空间、合法性基础、激进化手段,都将被大幅压缩。除了独派政治力量,人大释法,为香港社会止息纷争、凝聚共识与团结,提供了机会。随着释法落地执行,独派政治力量,再也无法登之于庙堂,并兴风作浪。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一统于基本法,这也抽离了独派政治的公民抗命运动的可能空间。作为上位法,基本法与人大释法,构成了香港法治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香港社会的庙堂,也开始了自我清洁,独派只能诉诸于毫无前途的江湖了。此前只有摄而不用的驻港部队作为最后的定海神针,现在,随着独派提前测试中央政府底线,法治的定海神针作用开始显现,独派也算是把自己玩到了尽头。驻港部队与基本法及其释义,构成了未来香港社会维稳的国家暴力与法治保障双重底线。这一释义,封死了独派行动路线图,其策略空间大幅萎缩。香港,有望重回稳定态。当然,释法,绝不会扼杀香港的活力,因为释法内容主要集中在“主权范畴”,丝毫没有触及“治权”。只要在“治权”的事项范畴里,不冲撞“主权”事项红线,香港社会依然会行走在“高度自治”的康庄大道上。




附人大释法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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