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议题】吴云贵:密切关注伊斯兰极端主义三种形态
摘要:在打击“三股势力”的斗争中, 如何正确地认识和看待宗教极端主义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本文作者在多年来潜心研究的基础上, 就伊斯兰极端主义思想的三种基本形态作了理论上的阐述、事实上的认定, 强调伊斯兰极端主义实际上是政治伊斯兰主义的一部分, 与之“连体共生”, 因而不应孤立地看待伊斯兰极端主义, 而应将其置于当代伊斯兰复兴运动广阔背景下对之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作者坚持认为, 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既有某些表面联系, 又有本质区别, 因而不宜将二者“彻底切割”;如果否认宗教与极端主义之间的联系, 也就无法令人信服地揭示极端主义宗教思想产生的社会历史环境和思想文化根源。由于错综复杂的原因, 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将是一个艰难、曲折、漫长的过程。
关键词:伊斯兰;宗教极端主义;基本形态;
宗教极端主义与暴力恐怖主义互为表里、密切结合, 现已对世界和平、地区稳定、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构成巨大威胁。大量事实表明, 宗教极端主义是暴力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暴力恐怖主义是宗教极端主义实现其政治诉求的工具手段。宗教极端主义出于政治需要对宗教经典教义、思想文化和历史传统进行选择性、随意性的解释, 使其自身在形态、趋势、社会作用上明显有别于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的表面联系 (如行为主体具有宗教信徒身份, 经常使用宗教的词语概念、价值准则、精神象征等) 使其具有很大的欺骗性、煽动性, 同时也便于掩饰其真实的政治目的。极端主义无视和平、宽容、仁爱等宗教基本价值准则, 以暴力恐怖手段残害生命, 践踏基本人权。
伊斯兰极端主义是宗教极端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当今世界宗教极端势力中最具破坏力和影响力的一支邪恶势力。伊斯兰教广泛流行于西亚、北非、中亚、南亚、东南亚、东西非等地, 受其影响的人口高达15亿以上, 以穆斯林为居民主体的“伊斯兰国家”计有57个。由于伊斯兰教在广大民众中具有深广影响, 以宗教为旗号的伊斯兰极端主义, 在宗教思想、宗教情感、宗教形态、宗教社会功能上, 都比较容易“以假乱真”。近十余年间, 国际社会“反恐”, 以及我国新疆地区打击“三股势力”的工作部署, 都密切关注极端势力所策划实施的暴恐案例, 而对宗教极端主义特别是对伊斯兰极端主义本身, 似乎还缺乏深入系统、富有成效的调查研究。伊斯兰极端主义的泛起, 有国内、国际和宗教文化传统等多方面的根源, 是多种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就宗教思想根源而言, 伊斯兰极端主义与泛伊斯兰主义的关系极为密切。伊斯兰教是超国家、超民族、跨地域的世界宗教, 共同的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和相似的宗教文化与生活方式, 像一条无形的纽带一样, 容易拉近不同国家、不同地域的穆斯林群体间的距离, 从而对非宗教性的民族国家的政治认同、民族认同和文化认同构成威胁或挑战。一旦国家与社会发展进程出现某些重大矛盾、问题或失误, 伊斯兰极端势力就会乘机作乱, 以宗教的名义组建政治反对派势力, 并以暴恐手段从事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的罪恶活动。中国伊斯兰教不同于土生土长的道教, 不同于已经高度中国化的佛教, 是“源”在外, “流”在内的宗教, 不论在宗教思想还是宗教文化上都比较容易接受域外特别是中东阿拉伯语系伊斯兰教的思想影响。中东是世界各种矛盾交汇的政治热点地区之一, 伊斯兰教作为中东主导性意识形态, 对该区广大群众的知与行有重要影响, 各种外来的非宗教意识形态 (如阿拉伯民族主义, 阿拉伯社会主义) 都未能从根本上取代伊斯兰教在中东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伊斯兰极端主义虽然只是一股浊流, 但它与伊斯兰教并非泾渭分明, 与部分阿拉伯国家激进的政治伊斯兰主义或极端保守的原教旨主义“连体共生”。因此, 反对宗教极端主义, 打击“三股势力”, 需要通过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 认清极端主义与伊斯兰教的区别与联系。目前, 域外极端势力对伊斯兰教的曲解、利用和炒作, 主要表现在三个问题上, 可以视为伊斯兰极端主义的三种主要形态。
其一, 故意混淆宗教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区别, 大肆宣扬以教法教规取代国法, 鼓吹建立或重建以教法教规为基础、“名副其实”的伊斯兰国家。历史上, 伊斯兰教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伊斯兰教法称为“沙里亚” (Sharia) , 该词语原意为“道路”, 《古兰经》中称为“主道”、“正道”、“真主的大道”, 其含义主要是指教法教规的神圣性、权威性、恒定性。狭义伊斯兰教法称为“斐格海” (Fiqh) , 意指后世的宗教学者对“真主天命”即“真主之言”、“真主之道” (沙里亚) 的“参悟”和理解。“斐格海”后来成为伊斯兰教法学的专称, 其含义不仅指“法理”, 也指教法教规的具体内容。中世纪历史上所谓“伊斯兰教法”, 并非现代意义的律法, 而是当时虔诚的宗教学者们根据经训教义提出和阐释的一系列仅适用于穆斯林日常宗教和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教法教规包含宗教、道德、法律三种元素, 它们都属于宗教律法的范畴。但宗教学者编著的教法学著作和通俗知识读本, 不仅内容包罗万象, 而且并非作为国家立法的体现;教法教规几乎一直是作为学术成果而没有被确认为国家法律。直到近代以后, 由于国家政府的积极介入, 经过修改、压缩、“瘦身”的伊斯兰教法, 才以现代条规的形式得到国家的确认, 成为许多伊斯兰国家的“民法”或其一部分, 而其内容只限于婚姻家庭关系和遗产处分两个领域。宗教极端势力, 如一度取得国家政权的阿富汗塔利班以及非法侵占伊拉克和叙利亚部分领土的“伊斯兰国”乃至不断向中亚和我国新疆地区渗透的“伊扎布特” (伊斯兰解放党) , 他们都一再宣称要建立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的“伊斯兰哈里发国家”, 这完全是别有用心。域外宗教极端势力对恢复具体的教法教规不感兴趣, 他们故意混淆“沙里亚”与伊斯兰教法的区别, 完全是极端思想使然。他们一贯用“神权”来压制人权, 狂妄宣称一切不以伊斯兰教法为基本法的“世俗国家”, 都是侵害“真主主权”, “人统治人”的“非法政权”。其实, 宗教极端势力对教法教规只有一知半解的知识, 他们无权随意解释教法教规。历史上的“哈里发国家”君主也并非真主在人世间的“代言人”, 他们从来不受“真主法律”的约束。历史上, 教权只是王权的工具。因此, 不论是鼓吹“以教法治国理政”, 还是宣称建立“哈里发国家”, 都无法使暴力恐怖主义“合法化”。
其二, 不顾时间、地点、条件, 大肆鼓吹、宣扬所谓伊斯兰“圣战” (吉哈德) , 企图为极端势力在世界各地进行暴恐袭击、制造动乱寻求所谓“法理道义依据”。伊斯兰教初创时期, 由于传道布教活动遭到反对派势力的压制和迫害, 《古兰经》为此发布了多节经文, 指明穆斯林民众为了维护信仰的权利, 可以使用武力同压迫者进行战斗, 但“动武”只限于“自卫”, 不得“过分”。经文中与此相关的论述和规定, 后经“圣训”补充和解释成为“圣战”律例, 经教法学家们的归纳、整理成为伊斯兰教法的一部分。“圣战”的自卫原则后来被突破, 阿拉伯帝国以宗教名义对外扩张也称为“圣战”, 得到中世纪教法学家们认可。近代以后, 伊斯兰国家反对欧洲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 有时也称为“圣战”。“圣战”的主旨由反对“多神教徒”和“异教徒”改换为反对外国殖民统治, 使“圣战”的宗教含义逐渐被淡化, 而政治含义明显增强。二战以后, 亚非伊斯兰国家纷纷赢得民族独立, 各种形态的民族主义随之兴起, 伊斯兰教在政治上被边缘化, 传统“圣战”观念因不合时代潮流几乎完全被遗忘。但上世纪70年代以后, 保守的伊斯兰复兴主义思潮在世界各地兴起, 中东阿拉伯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挫折和失误, 催生了回归传统的原教旨主义, 伊斯兰极端主义实际上也即原教旨主义中的极端派的思想观点和社会政治主张。原教旨主义把现代化的挫折、失误归结为民族主义政党和国家主导的西方化、世俗化的结果, 而出路则是国家体制、社会制度和民众生活的“再伊斯兰化”。这种狂热的宗教保守主义思潮, 不仅通过诸如穆斯林兄弟会这样的政治伊斯兰组织广泛影响社会舆论, 而且通过埃及伊斯兰圣战组织、本·拉登基地组织、伊拉克“伊斯兰国”等极端势力, 制造一系列暗杀政要、劫持人质、自杀式暴恐袭击等重大案例。伊斯兰极端势力以“圣战”名义随意杀害被其视为“叛教者”的国家领导人, 以“圣战”名义号召人们“打倒”美国和伊斯兰世界的“腐败政权”, 但他们对同样具有穆斯林身份的广大民众, 包括作为弱势群体的老人、妇女和儿童也同样不表温情, 随意进行处置。极端主义所谓“圣战”不分场合, 不问对象, 不择手段, 不顾后果, 实际上是暴力恐怖主义的包装和代称。尽管如此, 由于“圣战”之说是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依据, 以经训名义进行欺骗宣传, 依然是国内外的极端分子惯用的手法。如域外的“东突”组织 (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 就经常通过互联网视频向新疆穆斯林民众进行“圣战”欺骗宣传。他们宣称, “圣战”高于伊斯兰教“五功”, 为穆斯林的“首要义务”, 煽动人们一手拿《古兰经》, 一手拿枪, 与“中共异教徒”开战。值得注意的是, 我国伊斯兰教界尽管坚决反对“圣战”欺骗宣传, 但多年来很少通过解经讲经工作表达正面的声音, 批驳曲解“圣战”的各种言论。不拨乱反正, “去极端化”很难落到实处。
其三, 为了宗派主义狭隘利益, 不惜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抬高自己、攻击他人, 制造教派纷争和暴力冲突。历史上由于多种复杂的原因, 伊斯兰教社团分裂为人数众多的逊尼派和人数较少的什叶派, 彼此纷争不已。近代以后, 因历史恩怨造成的教派纷争虽然并未绝迹, 但已出现明显缓和的趋势。教派纷争再度加剧的首要原因是政治因素的介入。上世纪70年代末, 伊朗“伊斯兰革命”的胜利改变了中东政治格局, 同时也加剧了地区大国间的争夺。首次染指国家政权的伊朗什叶派宗教人士, 在“宗教思想政治化”的驱使下, 不断向以沙特为首的逊尼派伊斯兰国家“输出革命”, 而沙特等保守的逊尼派国家也以宗教的名义处处设防, 并不断在政治和外交上诋毁伊朗革命后实施的各项政策。伊朗和沙特争夺地区霸权, 使非政府宗教组织层面的教派冲突政治化而成为国家政府行为。上世纪90年代初, 随着伊斯兰极端主义在中东部分国家迅速泛滥, 逊尼与什叶两派之间的教派纷争呈现急剧恶化之势。这种态势与外部势力干预引起的地缘政治格局的改变密切相关。2003年, 美国在以“反恐战争”为名推翻阿富汗塔利班政权之后, 又把战火引向西亚的伊拉克。美国以武力推翻萨达姆·侯赛因政权, 使长期支持国家政府的逊尼派遭到沉重打击, 而一直受到排挤和压制的人数众多的什叶派宗教势力则乘机崛起, 成为战后主导伊拉克政治方向的重要力量。从此, 反对伊拉克的什叶派, 成为动员和重新组织境内的逊尼派宗教极端势力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口号。以扎卡维为首的“基地”组织阿拉伯分支, 成为实施这一重要战略决策的主要力量。伊拉克境内的这支逊尼派宗教极端势力, 多年来一方面策划实施了一系列针对什叶派普通信众的大规模的暴恐袭击, 另一方面, 又通过各种方式竭力制造反对什叶派的社会舆论。逊尼派宗教极端势力反什叶派宣传, 企图从根本上否认什叶派信徒的合法地位。他们指责什叶派公开信仰和崇拜“多神偶像”, 崇拜圣墓圣徒, 攻击、诋毁圣门弟子, 侮辱“穆斯林之母”, 如同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一样, 是一个与伊斯兰教毫无关系的派别。他们还严厉谴责什叶派与美国侵略者结盟, 并把这种“认敌为友”的变节行为与历史上什叶派与异教徒蒙古人结盟的事实相提并论。
逊尼派反什叶派思潮的兴起, 与近当代瓦哈比教派在阿拉伯半岛的迅速崛起有直接的关系。瓦哈比派以改革与复兴纯正的伊斯兰教为主旨, 虽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其自视“正统”和不容异己的极端态度, 也在受其思想影响的许多地区引起教派冲突。沙特的瓦哈比派以历史上主张回归传统、绝对排斥理性的罕百勒学派为基础, 中经一贯反对非主流的什叶派和苏非神秘主义派别, 一直延续到近当代, 始终以“净化”信仰、排拒异端为基本思想特征。上世纪70年代以后, 早已被立为“国教”的瓦哈比派在沙特王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不断向世界各地扩张, 引起许多国家政界和教界的警惕。在前苏联中亚五国和我国新疆, 经常能见到该派传教人员的身影。与此同时, 瓦哈比派内部也不断发生分化, 其中最为保守和极端的派别自称为“吉哈德—赛来非耶” (圣战赛来非派) 。该派根据“效忠与拒绝”原则, 宣称在信仰上忠于独一的真主, 就必须拒绝对真主之外任何人和物的崇拜, 并且必须通过反对一切“非伊斯兰信仰”来证明信仰的纯正。圣战赛来非派实际上主张将什叶派视为“异教徒”和“圣战”的对象。逊尼派与什叶派之间的教派纷争和武装冲突, 在伊拉克、叙利亚、也门、巴基斯坦等国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瓦哈比派教义思想传人我国新疆和西北其他省区以后, 虽未引起公开的教派冲突, 但其以“纯洁信仰、复兴教门”之名, 自视正统, 恶意诋毁、打压本土化伊斯兰教的行为, 如不加强教育和引导, 也会生出事端。
来源:科学与无神论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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