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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列席检委会,步子还可以大一点
在大部分人的观念中,检察官和律师分属控辩两方,一方承担指控犯罪的使命,一方肩负为人辩护的责任,一方的“胜利”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失败”,故两者虽不是水火不容,但也还没到“敞开心扉”的地步。
此次下城区检察院能够开历史之先河确实令人感到意外,但其实仔细分析,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自今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着力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并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举措。
4月6日,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汪瀚率领其麾下的分管检察长以及15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与律师代表针对检律关系进行了专题商讨,并听取了律师意见,杭州市检察院也特别提出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23条意见,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可以邀请辩护律师到场发表意见,检察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可以说此次律师列席检委会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应有之义,也是必然之举。
二
在实践中,包括检察院在内的部分司法行政机关对待律师都是“三难”:脸难看、门难进、话难说。
在笔者所办理过的刑事案件中,也遇到过要求和承办检察官反应意见被拒绝的情况。此次检察院敞开大门欢迎律师,可以说是观念上的巨大转变。这意味着律师向检察机关沟通、反映意见多了一个渠道,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一种保障。
诚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上检委会讨论,也不是所有上检委会讨论的案件都会邀请律师参与,但至少迈出了这一步就意味着进步,这一步不止是制度上的进步,更是理念上的进步:于控辩平等的理念而言,律师和检察官的角色定位从“对立”变成了“对等”;于公平正义的理念而言,律师的辩护和检察机关的指控趋于统一,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保障人权,促进法治进步。
三
1、哪些人可以参与检委会讨论毋庸置疑,检委会委员、案件承办人、辩护律师可以参与检委会讨论案件,但除此之外是不是可以考虑邀请比如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人民监督员等人员列席。一来是可以请专家学者对案件涉及到的理论问题发表咨询意见,有助于案件的处理,二来律师参加检委会讨论案件不是作秀,需要有第三方的监督。
2、未列席律师是否可以查阅检委会会议记录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笔录和检委会的讨论记录都是不对外公开的,甚至连律师因为辩护工作的需要也难以得见。但是在列席检委会的情况下,因为有律师已经亲自参与并获知了讨论过程和各方意见,此时是否允许其为了辩护工作需要进行复制或摘抄。
比如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的律师列席了会议,个别律师因为工作原因未能到会,此时应当允许未到会的律师查阅讨论记录,为防止内容外传,要求律师签署一份保密承诺书即可。
3、律师在检委会上发表的意见不得作为其后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材料律师参加检委会讨论的目的是听取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观点,同时向检察机关反映辩护意见。出于辩护职责的需要以及客观条件的要求,辩护律师有时会为了给委托人争取到有利的诉讼结果选择和检察机关达成认罪量刑协商协议,这其中必然会涉及到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
笔者认为,如果辩护律师在检委会上为了达成认罪量刑协议在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作出处理,即便日后认罪量刑协议被推翻,也不能把律师提出的意见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材料使用。同时,律师在列席检委会会议过程中发表的言论应当享有司法豁免权。律师界有种说法,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律师行业的春天真正到来了。不知这次律师列席检委会是不是法治之树结出的一颗青涩果实,让我们拭目以待。
圣经里说:“只要你再深入一点,你就会得到更多的快乐。”笔者想说,在律师列席检委会这件事上,胆子再大一些,我们进步会更快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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