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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毒品案件处理的三个不良倾向

2016-08-24 魏巍 厚启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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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律师喜欢办理毒品案件,因为觉得辩护空间大。很多律师不喜欢办理毒品案件,因为觉得效果不理想。
办多了毒品案件,这种矛盾的心理确实存在。但是,毒品犯罪愈演愈烈,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如何兼得?重打击的情况下,一些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不良倾向,值得注意。非法律性文件大行其道——“会议纪要”是个上不了“厅堂”的宝要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就得知道三个著名的会议纪要,分别是2000年的《南宁会议纪要》、2008年的《大连会议纪要》和2015年的《武汉会议纪要》。这三个“会议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却起着司法解释的作用。三个“会议纪要”对罪名的确定、毒品数量的认定、死刑的适用、共同犯罪的认定、主观明知的认定等实体层面的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谓相当重要。
然而,“会议纪要”很重要,却注定上不了“厅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刑事判决书应当引用的是“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是个宝,却不是法律或司法解释,相关依据写不进判决书,上不了“厅堂”。宝宝表示很痛苦。
痛苦的不仅是“会议纪要”本身,还有我们大家。司法解释的出台需要几个部门之间配合,需要审委会的通过,甚至听取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建议,“会议纪要”的出台却非常之简便。最高人民法院召集各地区的法官开个会,讨论一下就可以形成纪要,指导办案,客气点说是审时度势,与时俱进,不客气点说是XXXX,你懂的。
不可回避的是,“会议纪要”内容不时变化,违背了法律的稳定性及可预期性,还不时违背了从旧兼从轻原则,让人无所适从!如果你要进一步问“会议纪要”为什么可以违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为它不是法律啊!
对词汇过度解释——你说的“贩卖”老百姓理解不了老百姓眼中的贩卖,当然是那种为了牟利而进行的转卖行为。按照《汉语词典》的解释,商人买进货物再卖出以获取利润,这种行为属于贩卖。应该说,《汉语词典》的解释与一般老百姓理解的贩卖的意思是一致的。
但是,在毒品案件里面,贩卖一词是有争议的。主流观点认为毒品案件中的贩卖不仅包括以牟利为目的贩卖,也包括单纯的出售行为(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甚至还包括以贩卖为目的收买毒品的行为,也称为贩卖。而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这种观点来操作的。
支持这种观点的论据主要有三点:一是刑法没有规定贩毒需要有“牟利”的目的;
二是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三是这种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出售为目的的购毒行为会造成毒品的非法流通和大量蔓延,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可以说,对“贩卖”的解释已经明显超出一般人的理解,这是重打击思维下的结果。对于上述观点,鲜有反对的声音。即便有反对的,被采纳的概率也几乎为零。所以,渐渐的,毒品案件中的“贩卖”脱离了该词本意。即便你提出一百个理由来反对,也只需要用一个“no”来回应。 证明标准不断降低——游戏币成为你眼中的人民币俗话说“黄赌毒不分家”,确实如此。吸毒的人往往伴随着赌博、卖淫等行为。这之中,也出现了以游戏币充当人民币进行毒品买卖的情况。有人认为,游戏币只是玩游戏时用的虚拟币,不具有流通作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用游戏币换个毒品,也能构成贩卖?现实中还真是这样。
而且,司法实践中对人民币与游戏币的价值的衡量,非常的随意。往往都是被告人说游戏币值多少人民币,就认定为多少人民币。没有价值评估,也不需要支付的凭证。反正只要你说有东西与毒品交换,就能认定贩卖了。
证据标准为什么可以低到这种程度?不仅因为贩卖不需要以牟利为条件,还因为“会议纪要”规定了仅凭言词证据就可以定罪量刑,法官可以轻而易举就下判。所以,有些律师拿毒品案件与贿赂案件相比,认为很难有理想的辩护结果,纷纷转投其他辩护领域,令人唏嘘。
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深思,口供定罪到底有没有底线?如果用人民币买卖毒品,口供可以定罪的话,用游戏币等其他物品来交换毒品时,是否一样仅凭口供就可以定罪?万一出现了交换的物品根本就不具有价值的情况,对于上下游犯罪的定性及犯罪形态的认定,都不可避免会产生影响。由此看来,口供定罪是有下线的,有些案件若没有其他的证据来进一步印证,还真有错判的可能。END原创文章 欢迎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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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15年9月参与创办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为律所合伙人律师。现为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责任风险防范委员会副秘书长、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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