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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在庭上与法官抗争的原因与正确姿势

2016-12-16 邓楚开 厚启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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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法庭上超然地主持庭审,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充分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诉讼权利,在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法庭秩序与诉讼规则的行为时及时予以制止,在诉讼两造之间保持中立的态度。这是现代司法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裁判获得社会公信力的底线保障。


在刑事庭审中,正常的状况应当是辩护人与公诉人在法庭就证据、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你来我往的交锋与对抗,法官客观中立地主持庭审,维持法庭秩序,并就双方争辩的问题进行居中裁判。而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经常会出现一种反常的现象,辩护人在法庭上不是将矛头对准公诉人,而是直接与法官产生冲突与对抗。怎么看待这种现象?辩护人在与法官冲突时该如何应对?


曾有法院领导与部分学者指出:辩护人在法庭上与公诉人对抗就行,为什么有的辩护人竟会将矛头对准法官,这显然是找错了对象。这是一句乍听过去好像很在理的话,但放在中国司法环境下,却是无视现实的偏颇之言。


对于辩护人而言,与公诉人在法庭上较劲,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即使与公诉人进行激烈的对抗,也非常欢迎,甚至双方都会觉得兴奋、过瘾,法庭抗辩嘛,必须有火花才够劲。


每个辩护人心里都清楚,法官是案件的裁判者,作为凡人,法官裁判案件时也会受情绪影响,与法官对抗,影响法官的情绪,有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判断,通常情况下,辩护人缺乏与法官对抗的动因。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辩护人会在法庭上与法官干上?


根据自身出庭的经历,其根源在于不少法官没有把自身定位为一个中立而公正的角色,在法庭完全是这样一幅模样:

在讯问被告人阶段,无论公诉人在正常的发问之外对被告人施加压力、进行胁迫,还是与被告人进行争辩,法官都无动于衷,而当辩护人的询问不符合其心理预期时,则不毫犹豫地予以打断;


在举证质证阶段,无论公诉人的举证如何冗长,法官都毫无异议,而当辩护人就证据中有利于被告人的部分展开说明时,法官会毫不掩饰地表露其内心的不快,并毫不客气地予以警告、制止;


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后,法官可以任由公诉人充分全面地发表公诉意见、进行大段的法制教育,而当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要么以辩护意见与法庭调查的发言有重复,要么以辩护人的最后陈词与案件无关为由,极不耐烦地打断。更有甚者,有的法官会在法庭上以比公诉人更强悍的姿态,对被告人进行诱导甚至胁迫式讯问。

这样的法官,俨然就是一幅官老爷训斥刁民的态度对待辩护人,把自己当作对犯罪进行追诉的“第二公诉人”。

当法官将自身定位成“第二公诉人”时,就意味着法庭上已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辩护人为了充分履行其辩护职责,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与这样的“法官”进行抗争。此时,是这法官首先破坏了法庭规则,引发了辩护人的抗议与对抗。


面对这类“公诉型法官”,也有的律师慑于其威严,逆来顺受,敢怒不敢言,任由其打断发言,任由其限制辩护权,其结果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刑事诉讼制度被法官所阉割,辩护无法充分展开,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庭审是法定的查明案件真相、辩明法律精义的所在,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义务就是在法律范围内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全力辩护,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法庭上任由法官限制辩护权而不敢斗争,严重背离了律师职责。


与逆来顺受的律师不同,有的律师面对法官限制辩护权的行为,则是大发雷霆,甚至拍案而起,与法官进行激烈的意气之争,对法官进行严厉批判与挞伐,其结果是法庭气氛极为紧张,甚至使得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最极端的表现则是律师被法官逐出法庭。


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程序,法庭是理性地摆事实讲道理的场所,激烈的感性斗争与法庭的性质及律师的角色相抵牾。法官在法庭上代表着国家的法律形象,对法官不尊重,在一定程度上表征着对国家法律的藐视。在法庭上与法官进行激烈的感性斗争,有损律师形象,有损法律尊严,并不可取。


较为稳妥的应对之策,是在“公诉刑法官”面前据理力争。鉴于法官在法庭中的角色定位,据理力争的前提,是充分尊重法官,维护法官应有的尊严。但尊重并不意味着放弃原则,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责是以不偏不倚的姿态维护程序正义,无端地限制律师的辩护权,背离了法官职责,贬损了法官与法律的形象。此时,律师占据着法律与道德优势,无需忍耐与承受无理的打断与限制,有十足的理由与底气指出法官的问题,理性而坚定地提醒法官注意自己的职责与形象,以维护辩护权,维护法律的权威。在法官经理性提醒后,仍然不改公诉人底色时,可以将当庭要求缺乏最起码公正性的法官回避作为选项。即便到了当庭要求法官回避之时,也要切记不要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不要实施拍桌、咆哮等非理性行为。


面对法官在举证质证阶段对公诉人的偏袒,曾理直气壮地指出:“举证质证要么一轮要么两轮,一轮半的质证明显不公正!”;面对法官对辩论的无理打断,曾当庭严厉地向法官抗议:“请法官保障律师的辩护权!”;面对法官意欲限制二轮辩护的企图,曾同样严厉地强调:“这关系到我的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义正词严面对法官不当行为的结果,是法官让步了,辩护权得到了有效保障。


我们不怕在法庭上遇到火力十足的公诉人,就怕法官忘记自身的身份,而与公诉人一道对抗辩护人,因为这样的法庭已不再是司法,已没有最起码的公正。


面对这样的法官,辩护人有义务在法庭上进行抗争,但由于法庭是理性辩论的场所,由于法官与律师同属于职业法律人,由于法官代表了国家的法律形象,辩护人在法庭上面对法官维护辩护权,应当据理力争,据理力争的前提,是对法官有起码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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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楚开,行政法学博士,刑法学博士后,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曾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和公诉工作12年,因业务突出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省检察系统专家型人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以来,主要办理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所办案件不乏再审改判无罪、绝对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缓刑等成功案例,办案效果良好。

在《法学家》、《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重要法律报刊上公开发表论文60余篇,撰写调研报告20余篇,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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