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仿真枪、玩具枪,让你一次看个清
最近,枪支问题又成为社会的焦点。先是天津大妈为了谋生,摆地摊用仿真枪射击气球挣钱,被判了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后有绍兴“最美交警”,用购买的仿真枪练习射击,受到公安机关的调查。事发之后,他们一致的意见是:“不知道用仿真枪也犯法”。如果说老百姓不知道枪支入罪标准低,还情有可原。在编的民警竟然也不知情,只能说我们国家对枪支、仿真枪和玩具枪的管理和宣传做的不到位。身为法律人,无奈不能改变枪支的入罪标准,帮助他人脱罪。只能整理出一些与枪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更多人知晓枪支知识,以免莫名其妙就被定罪量刑。
何为枪支?
除了解放军叔叔手里拿的钢枪是枪支外,哪些枪也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呢?主要有以下三个法律法规作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由公安部颁发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下简称《鉴定判据》)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3、由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来看,判断一个类枪物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可以从两个大方面来判断:
一是跟“制式枪支、弹药”相关的,记住“三个一律”
凡是制式枪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属于枪支;
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对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至于什么样的枪支属于“制式枪支”,没有权威的解释。从专业角度来看,可以从弹头、弹壳或弹丸特征、射击残留物痕迹特征、弹孔、弹着点痕迹特征等来鉴别。从普通老百姓的角度,也可以从枪的材质、做工、型号标注等外观特征来判别。如果类枪物用金属材料制成、做工精美又有相应的出产国、型号标注等特征的,应当谨慎持有。
二是对于非制式枪支的判断,要记住三个特征
1、以火药或压缩气体为动力;
2、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
3、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
从以上特征来看,枪支不一定要有枪支的形状,只要满足以火药或压缩气体为动力,用管状物发射物质,达到一定的枪口比动能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那么,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到底是个什么概念?没有权威的说法。但大家一致认为的是,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弹丸不会击穿人体的皮肤,只会对眼睛等没有皮肤保护的部位产生一定的伤害。
何为仿真枪?
很多媒体报道中用“仿真枪”来报道涉案的枪支,实际上是不准确的。因为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而不是我们平时理解的“仿真枪”。仿真枪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仿真枪虽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但一样受到管控。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具有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何为玩具枪?
玩具枪这一概念,在《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有所涉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曾经在2012年对如何区别玩具枪与仿真枪给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在外形上,玩具枪与仿真枪存在较大差异。二是在外观颜色上,玩具枪大多使用红色、绿色等比较鲜艳的色彩,使用黑色面积要小于全枪表面积的三分之一。三是国家玩具标准规定,玩具枪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小于0.16焦耳/平方厘米,这个标准是从保护儿童人身安全的角度来考虑限定的。
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只有玩具枪的制造、销售、使用是合法的。所以,广大读者了解这些知识后,竞相奔走相告。犯罪的门槛这么低,咱惹不起总躲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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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魏 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刑法学方向),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
2010年7月开始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先后担任律所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等职务,系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责任风险防范委员会副秘书长、《都市快报》“律师来了”栏目签约律师。2015年入选成为杭州市首届“青年律师领航工程”研修班学员。
主要著述包括:《论量刑交易—量刑规范化改革中“诉辩交易”理论的新运用》;《虚假诉讼中诈骗故意的认定》;《新刑诉法下律师会见刍议》;《简易程序律师辩护范式研究》;《新刑诉法下律师会见难成因及对策》;《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重点与方法》;《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等,发表评论性文章等数十篇。
先后荣获华东律师论坛论文三等奖;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优秀论文三等奖;首届杭州律师论坛刑事分论坛论文三等奖;第二届杭州律师论坛刑事分论坛论文三等奖;杭州市2014年度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优秀奖;“优秀通讯员”、“优秀记者”、 “青年岗位能手”、 “业务新秀”等奖项和荣誉称号。
从业以来,参与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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