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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的法庭发问技巧 ——刑辩沙龙第17期精彩回顾

2017-02-04 厚启律师 厚启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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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7日下午,我所新年首场沙龙即厚启刑辩沙龙第17期成功举行。本次沙龙以“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的法庭发问技巧”为主题,采用“分享·发言·讨论”的互动式交流,来自北京、上海、武汉及省内多地的40多位法律人齐聚厚启,畅所欲言,精彩纷呈。法律界男神陈虎(又名陈少文)老师、尚权所大咖毛立新博士亲临指导,上海刑辩玫瑰甘思明律师倾情分享,李鸣杰、刘骏等资深律师以及司法实务界朋友参与互动,思想在交流中碰撞,智慧在分享中飞扬。

主持人

首先非常欢迎各位光临厚启刑辩沙龙第十七期的活动现场,我是本次活动主持人王小兵。在前面十六期沙龙,我们请来的嘉宾既有像刘宪权老师、陈瑞华老师这样的理论大咖,也有像张青松律师这样顶尖的实务专家,涉及的主题既有个案办理的一般原理和方法,也有办案重点和技巧。我们今天把这个沙龙的主题确定为庭审实质化改革下的庭审发问技巧。

致欢迎词

邓楚开

大家下午好!今天活动还没开始,我能能感受到大家的热情,大家之所以会如此有热情,是因为今天有陈虎老师来到厚启所,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陈虎老师。我第一次近距离感受到陈虎老师的魅力是上次在第十届尚权论坛上,听了他一个发言,感受到什么叫形式与内容的完美结合,我觉得我们作为律师,要好好的向陈虎老师学习。


我们今天的主题是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的庭审发问技巧,听说成都在搞庭审实质化改革。庭审实质化这个概念的提出,我想是对应以庭审为中心改革提出来的,是以庭审为中心的一种技术性表达。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以庭审为中心是一场改革吗》,提出官方提出的这样一种改革到底是不是改革,这本身是一个疑问。从法律上来看,它不是改革,因为我们刑事诉讼法从79年开始就是以庭审为中心的,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但是如果我们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又确实是一场改革,因为我们的庭审从来没有实质化过,从来没有以庭审为中心过。


提出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的询问技巧这么一个好的话题,大家当然非常高兴,所以很多论坛、培训都在搞,但大家感觉并没有什么效果,还是原来的样子,证人还是不出庭。我自己近三年办过的案子,从来没有证人出过庭。所以有人就有疑问,我们在学习交叉询问,而交叉询问就是针对证人的,我国证人又不出庭,那么学这个不就是一个屠龙术吗,有作用吗?但是也没有那么严峻,现在很多案子鉴定人经常会出庭,有的案子里面专家证人会出庭,有时候警察会出庭,这个时候我们的询问技巧是有用武之地的。


我有一个印象非常深刻的案子,有个鉴定人出庭,在法庭上我第一个问题就问他:“你今天以什么身份出庭?”他说鉴定人。我说那么这个鉴定检验报告里面有没有你的名字?他说没有。我说没有你的名字,凭什么证明你参与了这个鉴定意见的制作?他说我们单位有证明,然后就一直在找,找不到。公诉人也找不到,后来法官找了好久才找到。然后又问他:“你有没有危险废物鉴定的资质?”他说没有。我说你连资质都没有凭什么以鉴定人身份出庭?后来我就以一系列专业问题来问鉴定人,问得他哑口无言。最后我对法官讲,这个人既没有鉴定资质,也缺乏最基本的专业知识,请法庭不要采纳他的意见。后来,这份鉴定意见没有被采信,但是并不影响判决结果,还是有罪,道理大家懂的。


我讲这个案子,是想说明,刑事案件中证人不一定会出庭,但是类似于证人的鉴定人、专家证人、警察还是会出庭,所以我们来研究这个问题,学习这个法庭发问技能是很有作用的。并且无论是什么案件,最起码被告人会出庭,我们询问被告人的时候发问的方法其实跟向证人发问相类似,从这个角度来讲,今天探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的庭审发问技巧还是很有意义的。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准备好,掌握好发问技巧,如果哪一天证人真的出庭了,我们的技巧会更有用。


再次欢迎大家!预祝今天的沙龙取得成功!

分享环节

主持人

我们今天的沙龙采用主题分享,加讨论,加嘉宾点评的方式。接下有请今天的第一个分享嘉宾,他是本所合伙人魏巍律师,魏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师从著名的刑法学教授杨兴培老师,执业以来多次获得了省市律协嘉奖,有很多成功的案件。 下面的时间交给魏律师。

      

魏 巍

谢谢王小兵律师。尊敬的陈虎老师,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我是魏巍律师。我今天分享的题目是《庭审实质化的基本条件与成都实践》。


庭审实质化是根据党中央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意见提出的一个概念。我们浙江在庭审实质化实践改革方面也并不是很多,在这方面并没有很深的体会。今天我以“成都实践”为例,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情况,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首先是庭审实质化的基本条件。我来先来回顾一下其起源,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证据、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后来提出来以审判为中心,到成都提出“庭审实质化”这样一个概念,因此这个概念是从中共中央文件当中引申出来的。其实“审判为中心”也好,“庭审实质化”也好,都是一些理论上面的研讨,从这些讨论当中,我归纳出来在什么样的情况之下可以达到庭审实质化。我归纳了几个基本条件,概括为六个“有”。

第一个是有时间

庭审实质化是非常耗费时间的,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需要两三个小时,但是如果说证人出庭,发问时间长一点,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两天才能完成。我们国家刑事案件这么多的情况下,难道每一个案件都需要庭审实质化?这个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如果要尝试的话,就要对案件的繁简程度有所划分,对于简单案件快审快办,而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才可以适用庭审实质化这个概念。后来最高检提出量刑认罪协商制度,杭州实际上是有实践的。去年在拱墅区检察院参与过几个认罪协商的案子,发现可以达到双方都满意的效果,而且这个案子办得还非常的快,所以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很多探索。

第二个是有律师

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的程度还是比较低的,一般说是30%左右,还有一些调查报告说可能是20%到30%之间。如果一个案子连律师都没有,怎么开展庭审实质化?因为在开庭过程中每个人都有一个角色,辩护律师就要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意见,而公诉人就是要说服法官判定有罪。如果没有律师参与的话,只有公诉人和法官参与庭审,不符合庭审实质化的要求。目前我觉得让律师参与最好的一个方法是法律援助,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者家庭比较困难,或者盲聋哑人等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只有不断拓展法律援助的范围,才能实现每个案件都有律师参与,才能进行一个实质化的审理。

第三个是有程序

我们刑诉法里面规定一些程序,比如说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实际上这样的规定是非常宽泛的,像浙江省有的法院对庭前会议怎么开?解决哪些问题?非法证据排除怎么操作?做法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说,如果要进行庭审实质化改革,一定要对相关程序进行完善,有一个程序上的保障。

第四个是有配套

庭审实质化并不是说法院我要开庭审理就可以了,许多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实际上除了法院要保障证人出庭,检察院也要参与进来,公安也要配合。各方面都需要照顾到,包括司法机关、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所以说庭审实质化是一个非常系统的布局,需要相关的配套。

第五个是有出庭

指的是有证人、鉴定人出庭。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是非常低的,有一个数据说是百分之一,甚至是百分之零点几,证人几乎是不可能出庭的。上次我们沙龙邀请一位台湾检察官,他说台湾地区证人出庭率可以达到百分之九十八、九十九以上,是很高的,他对证人不出庭是难以想象的。庭审实质化实际上是从以案卷为中心,向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为中心过渡。如果证人和鉴定人不出庭的话,怎么可能实现,所以一定要有出庭,才能保证庭审实质化的进行。

第六点是有意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律师说话多,法官就打断。如果法官、检察官没有转变观念,还是用以前的老观念来进行庭审,他不可能从心底里来推动这个事情。


这个就是要达到庭审实质化的六个基本条件。

接下来我简单介绍一下成都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践经验,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成都为什么会做这个事情。从一些新闻媒体报道来看,“2015年2月份以来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落实中央政法委的重要部署,在四川省委政法委的领导和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指导下,成都率先开展试点工作”。从这个表述来看,成都进行庭审实质化改革,不是国家层面的部署,是他们率先嗅到了这个改革方向,他们的敏锐度还是很高的,我们需要向他们学习。根据成都市中院院长介绍,目前来说只是针对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争议较大的一审疑难案件才进行庭审实质化审理,对于其他很多案件还是按照一般的程序进行,达到了一个繁简分流的效果。


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庭前会议

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放在了庭前会议上进行,庭前会议对于提高后面的庭审效率是非常有效的,成都中院的庭前会议和庭审程序已经是有机衔接起来了,这一点非常好。


第二方面是非法证据调查程序深度进行

目前成都把这个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分为两步走。在庭前会议阶段,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检察官需要对这个辩护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如果控辩双方对这个问题都没有异议,那么这个问题在庭前会议就确定下来。对于在庭前会议没有解决的一些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重点就放在庭审调查阶段,再进行处理。


第三方面是推进关键证人出庭

虽然刑诉法有规定,关键证人应当出庭,实际是完全没有落实。我们提了很多证人出庭的申请,法院都不会理睬。成都中院那边主要从三个方面推动证人出庭:

第一,让证人能出庭。辩护人提出要求证人出庭,法院会积极协调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去通知证人出庭;


第二,采取了一些证人保护措施,比如说有一些证人身份比较敏感,不愿意公开,可以进行视频作证,还有就是在判决书中将真实身份信息隐去。


第三,从经济角度,对于证人出庭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还有就是与单位协商不得扣减证人工资。

第四方面是实行混合式证人调查模式

他们把证人分为两类,一种是一般证人,比如说目击证人,对案件知晓的人,没有特殊身份;还有一些是特殊证人,既可能是目击证人,也可能是鉴定人,有可能是其他人,这样的证人身份其实是混合的。成都对这些证人进行法庭调查的时候,针对不同的证人会有不同的调查方式,对于人证的调查方式研究得已经非常透彻和细化;


第五方面是对于庭审出示证据是否被采信要当庭明确

我们在实践当中,可能很多人都遇到过,在庭审中提交一个申请或证据,法官会说庭后讨论后会决定的,后来也不会给出明确的答复,可能在判决书中都不会体现。但是在成都就尽量要求法庭当庭明确采纳还是不采纳,是什么理由,这样就增加了透明度。


第六方面是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要有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成都法院协调司法局确保案件百分之百都有律师参与。他们有多个部门进行协调,成都市委政法委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专门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深入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通知》,成立了改革推进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然后成都中院那边除制定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外,还制定了很多其他的操作细则,还有那就是成都市检察院出台了具体的指导意见,成都市检察院将刑事庭审实质化示证方式等列入公诉人实训,将证人出庭工作纳入考评。成都市公安局确定“规范刑事案件侦查取证”和“推进侦查人员出庭”两项重点任务,规范民警侦查取证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成都市司法局将援助范围扩大至办案机关指定的所有案件,保证每一个庭审实质化的案子,都有律师参与。所以说,庭审实质化是要不同部门来共同参与的操作的。

成都庭审实质化改革取得的成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了庭审的有效性技术方案。比如说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从技术方面对他进行了规范与完善。


二是形成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操作规范,一共出台了十几个操作规范。


三是对政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起到一个倒逼效应。上次我们在温州律协刑委会年会的时候,陈安律师都提到,现在成都无论是法院、检察院、公安还是律师队伍都特别重视庭审实质化的问题,每个部门人员都在不停地训练。


四是庭审的效果非常显著。截至2017年1月4号,一共开了约454个庭审实质化的庭。在这么多案子里面,上诉率只有8.15%,上诉率非常低,在这个8.15%里面只有两个案子被发回重审改判。庭审实质化对于当事人认罪服判决,提高司法公信力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对于庭审实质化问题,我也有两个疑惑,求教于各位大咖:

第一个问题,庭审实质化的动力到底是什么?

我们律师肯定是特别喜欢,在法庭上不光可以展示我们律师的辩护水平,还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告人权利。但是检察官、法官在他们工资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去做这个事情,可能工作强度比之前提高了好多。他们的动力到底是什么?我现在还没有想通。希望陈虎老师和其他人能够帮我解答一下。


第二个问题是庭审实质化的制度保障到底是什么?

当然这个制度保障除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之外,其实跟体制是有相当大的关系的,对于如果牵扯到政府利益的一些案子还能这样处理吗?法官能够进行独立审判吗?如果有一些制度不改的话,那么这个实质化就是一阵风,是不能够长久的。

自由讨论环节

毛立新

“庭审实质化”其实是“以审判为中心”具体化的一种模式。刚才魏律师提到,成都的庭审实质化改革中有一个当庭采信证据的要求,到底如何采信?是举证质证之后马上表态,还是在庭审结束之后一并表态?是主审法官表态,还是合议之后再表态?我想法官一个人表态是不算数的,如果一组一组地表态又显得太繁琐,庭审之后一并表态就相当于写判决书的一部分。


听刚刚魏巍律师的介绍,说明成都司法系统想了很多的改革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觉得成效可能不完全是像你所说的那几个方面。比如说,有多少的上诉率,有多少的改判率,这些与庭审实质化的效果应该是两个概念。其实,根据最高法院的提法,庭审实质化的核心问题应该是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形成于法庭,最终,裁判结论形成于法庭。最直观的特点,就是直接言词证据通过开庭的方式来展现出来,接下来对每一个证据是不是采信要在当庭作出决断,而不是在庭后,最好是开完庭之后马上合议,然后宣判。庭审中心主义针对的是案卷中心主义,案卷中心主义归根结底就是侦查中心主义,案卷绝大部分是侦查阶段制作的。如果说证人、鉴定人、警察都不出庭的话,实质上这些言词证据,包括鉴定意见,也包括一些所谓的客观证据,如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侦查人员也不出庭的话,那就是完全的侦查中心主义,庭审就会走过场,完全虚化。


余知越

刚才魏巍律师提出一个问题,讲这个庭审实质化的制度保障在哪,我认为庭审实质化最根本的有一项刑事诉讼改革措施,如果实施的话就能够切实地实现庭审实质化,这项诉讼改革措施曾经在我们刑事诉讼法体现过,后来又改回来了。这个制度就是起诉状一本主义,就是在向法院起诉时只给一本起诉书,其他证据都不移送。在这种情况下,庭审能够实现完全的实质化,因为法官没有看过案卷,只看过起诉书中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有这么多犯罪事实,但证据在哪里?法官只有通过整个审判活动,通过庭审活动来查明案情、审查证据,庭审结束之后才能形成内心确信,不需要查看案卷。特别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的情况,法官会赞成所有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就会更容易实现。这个制度存在96年刑诉法修改的时候执行过,后面2012年的时候又改回来了,现在案卷又全部移送到法院了。


毛立新

关于庭审中心和起诉方式的关系问题,从世界法治国家通行做法来看,英美法系基本上是起诉书一本主义,几张纸的一个起诉书书,其他证据一张纸也没有,这是极端的一种做法。         


其实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我们也并不是起诉书一本主义,主要证据的复印件还是要移送的。原来这种方式其实并没有什么意义,在那种模式下,律师到法院阅卷,只能看到移送的相关案卷,反而影响了辩护权的行使,所以最终改回来我觉得是对的,最起码解决了律师阅卷权的问题。


但并不是说改回来,全案卷宗移送就不能做到庭审中心主义,大陆法系其实也是全案移送的,也没有搞起诉状一本主义。大陆法系在案卷移送的背景下,怎样保障庭审的实质化?这个问题我以前专门研究过,第一个是限制法官阅卷的人数。最典型的就是德国,合议庭只能有一个法官进行阅卷,陪审员绝对不允许阅卷的。所以说一个三个人或者五个人组成的合议庭,最多有1/3或1/5的人阅卷,其他人都是一张白纸。第二个是直接言词原则。如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全部以言词的方式出现在法庭上,通过出庭展示出来,否则一律不得采信。然后还有一些其他的保障措施。例如回避措施,预审法官绝对不允许参与到庭审中去。有这样的措施做保证,即使他是案卷移送制度,也并不妨碍最后以庭审为中心。


我们国家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怎么更好地研究和学习大陆法系一整套的工作机制。第一步,预审法官制度一定要建立起来。第二个就是言词原则,如果规定不出庭的言词证据一律排除,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从动力方面来说,目前只有律师有动力,公检法都没有动力,因为他们在实行直接言词原则时将是利益受损的一方。


其实中国还有一个最大问题,就是怎么样才能保证裁判形成于法庭,其中最关键的一条是禁止法院单方面的和控方进行亲密接触。还有就是,一些幕后的干预绝对不容许,像审判委员会不参与庭审,就不能做出裁判。

点评环节

陈少文

刚刚余知越老师说1979年刑诉法规定起诉时案卷全卷移送,1996年改成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能够革除法官的预断。但2012年刑诉法修改又改回到了1979年的老路上,既然改回来必定是迫不得已,一定是现实要求改回来。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大家有没有想过庭审实质化真正的大背景是什么?


北京的学者是“春江水暖鸭先知”,对理论的嗅觉特别灵敏。比如说我的老师,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之前就在《中国法学》发了一篇文章《论彻底的事实审》。中国之所以要进行庭审实质化改革,其实就是为了把一审改造成彻底的事实审。怎么理解成这一句话?你要知道西方的庭审审级制度是一个金字塔形结构,基层法院审事实、审法律,到上诉法院只审法律,不审事实。这一点到联邦最高法院更明显,到后面不管你的冤情有多大,我只管这个案件在全国有没有统一示范效应,所以事实审在基层法院全部完成,上面只顾法律,只顾判例效应。全国每年六千件案件中只会选两三百件由九个大法官一起审理,作为判例颁布,考虑的是统一法律适用的效应。


但是我国存在着一个弥散化的事实审模式,每一级的法院都要审事实问题,所以中国的律师要在每一级法院频繁地出庭,据此才会出现律师出庭的级别限制。这种弥散化的事实审模式导致每一个级别的法院都对事实审理得都不是很彻底。


在西方国家,大量的事实审压在基层法院,上级法院只是负责法律。因为上级对下级法院的事实审理很放心,为什么?他们实行直接言辞原则,证人都来了,再搞一次庭审也不过如此。如果一次审理耗尽了所有资源,就不能进行第二次诉讼。禁止双重危险,不能因为你的笨拙让被告人第二次接受审判,不能因为你的发问技巧笨拙而让当事人第二次出庭接受质询。所以会发现他们的公诉人如果一次没搞定,再也不能进行第二次起诉,证人一次出庭没有询问完,再也没有机会问第二次。米尔建·R·达马斯卡(耶鲁大学讲座教授,著有《漂移的证据法》)甚至告诉我们英美法系的历史上,上诉审是不发达的,英美历史上根本就没有上诉审,事实问题在第一次庭审中就已经完成。


还有一种概念叫科层制审理制度,而这种制度必然要求有案牍文书备案复查,也就必然会出现案卷中心主义,会出现证人不出庭,一审事实也就无法查清。


中国学大陆法系不是问题所在,如果真的能够学到大陆法系的优点——发现真相,能够学到英美法系的优点——保障人权,那就好了,问题是谁都没学好,也没有学好的国情基础。我们是一个“双输”的诉讼制度,两个都没搞好,事实到最高院还在审理,保障人权在也做得不怎么样。我们到底追求的是什么?难道追求的是“稳定”这两个字吗?要么保障人权,要么打击犯罪,二选其一都是先进的诉讼制度,但两个都没有。


弥散化的审理结构是最大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一个改革背景。只有把一审变成彻底的事实审,才能使将来的审级制度更符合原理,让最高院走到案例指导的前沿,可以集中精力进行案例指导,并变成名义上的职权主义,实质上的判例国家,这是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弥散化的审理模式如何能学到德国、法国一样就好了,他们的控审关系非常紧密,法院检察院合署,在一个办大楼办公。例如法国的重罪法庭有十五个法官席,检察官不是坐在公诉席,而是坐在法官旁边的,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震慑。所以问题不是职权主义,这个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配套机制特别好,即使法官和检察官坐到一块儿,也不会想在一起。
     

第二个问题就是改革的动力在哪?以庭审为中心的实质化改革,类似的口号已经在全国出现过。在肖扬时代提过以法院为中心,再后来是以审判为中心,然后接着才是以庭审为中心。大家有没有发现,这样的提法越来越技术化。原来的口号提出来后也进行过改革,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让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就是“以审判为中心”时才有的一个制度。但为什么九十年代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失败了呢?为什么现在庭审实质化又提出了呢?


这是不得已从宪法的权力架构回归到程序法的一种技术性层面的操作,说明改革确实没有动力,寻求公检法共同的改革动力已经宣告失败了。法院至上不行,以法院为中心则太刺耳,公安没有动力。庭审实质化稍微好一点,以成都为例,改革动力都在法院层面,律师也有一定的动力,对于公安来说,只是增加了证人出庭的时间,耽误了办案,完全没有动力。一个司法改革如果没有动力,就会出现两个现象,一个自下而上的改革,中国最早的简易审不是上层拍板决定的,是磐石市中院违法进行的一场改革,因为太忙了,等不及了。最后这一制度被吸收到1996年的刑诉法里面。就算有了简易程序,还是没有动力,2003年最高院自己改,将普通认罪案件简化审,扩大了简易审范围,都是自己的动力。第二个,从后往前改,最高院死刑复核,就是典型,最高院改革自己的工作机制,来倒逼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影响高院;倒逼一审证明标准的改革,影响中院;倒逼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影响侦查程序改革。这个改革确实是一个没有动力的改革,所以中央要下决心,最高院要下决心。这次改革全部都是倒逼机制,成都中院内部的一个文件有一个词特别显眼,就是“倒逼”,出现了很多次。我觉得当庭宣判率是最好的制度。但如果庭审证人全来了,仍然是两个月后才宣判,再好的改革都不行。如果当庭宣判率达到80%或更高,这事儿就靠谱了。
    

第三个问题,我们如何衡量改革的效果?衡量的标准是什么?
    

如果认为改革的假想敌是上诉率太高,人们对事实认定不满意,那么衡量改革效果的标准就是上诉率变低了;如果一开始改革启动不是因为上诉率的问题,而是证人不出庭,那么衡量标准就是证人出庭率的提高;如果假想敌是当庭宣判率太低,那么衡量改革的标准就是当庭宣判率的提高。所以衡量标准关键是要看假想敌是什么,我认为用上诉率来判定是观念错位的一个体现。
   

第四点,证人不出庭的处罚制度。证人不出庭是一个成本的问题,证人不出庭法院判他藐视法庭罪,然后被警察抓起来;如果出庭呢又会有人身危险。证人如果承担了过多的成本,肯定效果不会好。

分享环节

上海太平洋律师事务所  甘思明

庭审发问的技巧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我只能结合执业以来办理案件的庭审经验,与大家共享一些个人感悟。

     

我和大家分享的第一个案子,是2012年新刑诉法刚实施时我参与办理的一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在会见时,当事人表示被认定的受贿款实为一笔正常的借款往来,有罪供诉笔录是纪委诱骗、公安威胁不合法取得的。了解这一情况后,我展开“排非”审查,审查中发现侦查笔录中存在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询问不同的嫌疑人的瑕疵。庭前会议上,我方就此问题提出疑问,公诉人同意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庭审中,我着眼细节,针对款项变化重点发问。再三追问下,证人露出马脚,当庭承认受贿款为正常借款。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到,良好的发问技巧的第一点重要意义是在内含隐情、存在争议的案件中,可能带来案情的重大逆转。


另一典型案例是我主办的一个组织、领导传销案。在这一案件中,九名被告人被划分成两个层次。我的当事人由于与主犯有情人关系,经常在公共场合一同出入,被检察院认定为第一层次主犯提起公诉。公安的侦查笔录中反复提到我的当事人在组织内进行培训工作,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这与会见中当事人说自己只负责订饭等后勤服务相互矛盾。为此,我准备了详尽的发问提纲,在庭审中对同案犯、证人等细致提问,最后取得了良好的辩论效果----当事人被认定为从犯。无论是庭审中公诉人的紧张表现,庭下同案犯家属主动索要名片,还是最终令当事人满意的辩护结果,律师同行的肯定称赞,都带给我巨大的满足感和成就感。这是我想和大家分享的第二点意义,成功的发问有利于刑辩律师自我价值的实现。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就是通过好的发问带来的审判结果,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谈完庭审发问的重要意义,我还想结合自身学习心得和经验累积,与大家探讨庭审发问在实务上的具体操作。首先,我们明确庭审发问的定位,发问很重要但只是对案件整体的补充,对不利事实的反驳,就其本身的意义远不如质证。我认为,只有针对整个案件有重大意义的关键证人和定罪存在争议案件中有需要被确定的细节,才有发问的必要。我们要避免无意义的发问,例如针对对公诉人刚问过的问题、开放性问题或是针对存在的有利供述发问。更不能盲目跟风,事先没有准备当庭随便提问。


正确的庭审发问要实行“三步走”策略:

第一步确定辩点,明确发问目的;


第二步梳理言词证据,判断不同言词证据的相互关系;


第三步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发问技巧,坚持提问与辩护思路和辩护观点相互结合。

在“非排”中对出庭审讯人员发问是较困难的,我的经验是要把握细节;对己方人员发问,可加强庭前辅导,突出核心问题,帮助进行充分的心理建设;对同案犯的发问,要剖析犯罪行为,实行定点突破;对控方证人,应采用绕开核心旁敲侧击、矛盾证词深入追问等技巧,打破证人的天然戒备。成功发问的基础必定是吃透案件、熟悉案情、明确辩点。我曾尝试用思维导图制作开庭提纲,效果很不错,推荐给大家。我的方法是从辩护观点出发确定被询问人,围绕辩护思路明确发问方向,把待发问的人员和问题作一张整体提纲,通过对不同人有目的性的发问,形成与辩点相互映证的有利支撑。

 

我虽然是一名青年律师,但也已执业七年,是一个在刑辩专业化道路上奋斗五年的老兵。今天,我想谈谈自己对刑辩的感受。这五年好像和刑事辩护谈了一场恋爱。2012年新刑诉法颁布,我与刑辩一见钟情,如同少女般陷入热恋,充满激情与憧憬;随着2014、2015年的深入接触,我们的爱情进入第二个阶段----痛苦磨合期。日日面对堆积如山的卷宗,重复气氛沉重的会见,常常体会竭尽全力却无能为力的无奈,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质疑。我痛苦过,纠结过,迷茫过,但渐渐地,我们的恋爱关系日趋平稳,繁琐的工作成为我生活的习惯。今后的我,会将这段恋爱关系一直保持下去,坚定行走在刑辩道路上。虽没有当初仗剑走天涯的少年意气,却体会到人生的真谛——“平平淡淡才是真”。

自由讨论环节

浙江省检察院  胡涛

我觉得中央提出的“庭审实质化”改革是一次很好的自上而下的倒逼式实践,我主要给大家介绍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我省检察机关的“浙江实践”----打造全国公正文明司法的示范区,着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探索建立简易案件效率导向、疑难案件精准导向,追求“三降一补”,即降低律师投诉率、轻刑率、审前羁押率,补齐检察机关公共关系的短板。我希望能与各位律师同仁一起,站在绿色司法的高位,一齐构建新型诉辩模式,从对抗转为合作,合力推进庭审实质化进程。

   

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  李鸣杰

我主要办理醉驾案件,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这类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率都很高,但在实践中,我有一些困惑想和大家交流:一是法庭发问缺乏法定规则;二是侦查人员回避出庭;三是鉴定人出庭流于形式。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刘骏

我认为法庭上针对证人、被害人、同案犯、鉴定人等的发问技巧越来越重要。实践中,毒品案件存在大量缺乏客观证据,以言词证据定罪的问题,还存在理论与实践脱离、律师自我定位不明、业务熟悉度不高的情况。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律师必须依法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积极帮助法院了解案件事实,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并加强对案件的了解,在庭审中进行有效发问。

点评环节

主评人:陈少文

刚才大家的讨论对我很有启发,让我想起第一环节发言中遗漏的一点,正如刘律师所说,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控审看起来走得很近,但表决规则却能发挥保障作用,哪怕在最后时刻,只要有一个法官的良心被激发,也能改变审判结果。比如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不讲理表决”背后有“一致裁判”规则配套。反观我国,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审委会“简单多数”的表决规则往往容易将少数法官内心的良知平衡掉。


关于辩护人的发问技巧,我主要提以下五点看法:

一是辩护人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角色决定发问的尺度与方式;


二是在法庭质证环节,为追求法庭效果使用类比质证时,应用语言技巧来弥补逻辑缺陷,我们要注重专业的结构化逻辑语言训练;


三是法庭中激发情绪的一定不是好问题,我们要保持理性客观,通过发问来固定事实、固定细节。避免激发情绪、询问具体法律的问题出现;


四是发问忌问主观感受;


五是优秀的问题是不会包含循环定义和模糊词意的,律师要避免与被问人争论。

总结

邓楚开

今天我非常有收获,相信在座的各位也和我一样,这就是厚启刑辩沙龙的特色所在。我们都不是主讲人,而是分享人,在交流碰撞中,各取所需,实现共赢。厚启欢迎大家带着自己的智慧,常来坐坐。


关于魏律师提出的两点困惑,我认为应该倒过来思考,先谈制度保障再谈改革动力。以审判为中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案件事实在法庭查清,另一方面是依照法庭调查的事实作出判决。要实现庭审实质化最根本的保障是司法独立体系的构建,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启动改革,往往困难重重,源于草根的推力不容忽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义务小商品城的形成等鲜活的例子告诉我们:真正有效的改革,其动力基本都源于自下而上的推动,源于基层人民争取权利的勇敢斗争和反复实践。


 陈虎老师提出的事实审和法律审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定罪量刑有没有以审判为中心,只有实现了以审判位中心,才可能确保一审法院事实认定的公正性,只有在确保了一审事实认定的公正性,才能在上诉审中抛开事实问题只进行法律审。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庭审发问的目的是通过不同人的嘴,最大程度还原我方认定的事实真相,影响法官的定罪量刑判断。在庭审过程中,我们需要有技巧地重复,让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令人印象更加深刻。以上是我今天的感悟。


大家今后一定要经常来,我们一起相互学习,相互切磋,共同分享,共同提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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