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分诈骗、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
司法实践中,诈骗、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这三者之间因在客观上都存在欺诈的行为表现,主观上又往往难以准确认定行为意图,界限标准模糊,极易发生混淆,是司法审判经常遇到的难点。如发生错误认定,则直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定罪量刑结果,对相关行为人可谓影响重大。尽管理论上对此作了区分界定,但诸如此类的侵犯客体不同、主体不同、客观方面不同等界定标准并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有必要理论结合实践,对这三者之间各自的界限作出可供操作的区分标准,避免错判误判,保证公平正义。
一、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民事欺诈,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表示的行为。
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共性较为明显,即都存在欺骗行为,同时也会给相对方造成财产损失。其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在理论上,民事欺诈行为人主观上是想通过欺诈行为与对方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履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取利益。而诈骗行为人主观上是想直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并不想通过履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获益。
由于主观目的属于人的内心活动,不容易认定,因此往往需要通过客观行为进行推断。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过程中,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一些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行为人是否有履行承诺的能力;
(2)行为人是否有履行承诺的行为;
(3)行为人在无法履行承诺时的表现;
(4)行为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5)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
通过综合考察以上五个方面的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承诺,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在违反相关民事义务以后,不采取补救措施,万般推脱责任或者隐匿、逃匿、肆意挥霍所获取的钱财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按民事法律关系约定履行义务,也有能力实现承诺,将所获取的钱财用于从事合法的民事活动,并以通过履行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来获取利益的,则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区分诈骗与民事欺诈。
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分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主观目的和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手段方面没有任何区别。那么,如何作出界分?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其本质特征是利用合同骗取钱财。申言之,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受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受害人因错误认识而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自愿交付钱财,受害人由此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遭受损失。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是受害人因为行为人的欺骗充分相信合同的真实性而基于合同作出处分,从而遭受财产损失。把握住这一点,则能与一般的诈骗进行较好的区分。
在实践中,如果受害人受到欺骗,但不是基于合同的相关条款处分财产,而是脱离合同条款约定或基于其他原因处分财产,则应认定为诈骗罪。反之,如果受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为了签订、履行合同并且基于合同的约定而处分财产,从而遭受损失,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竞合原则,不应再认定为诈骗罪。
因此,考察受害人到底是不是因为签订、履行合同而处分财产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可以通过受害人处分财产的时间、数额、目的等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如实践中,受害人是在签订合同支付价款的过程中处分财产,而受骗的钱款数额属于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价款、定金、押金、预付款等款项,可以视为基于合同而处分财产,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三、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民事)的界分
合同欺诈,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表示的行为。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都存在于合同领域,两者界分的关键还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同欺诈行为人想通过签订、履行合同来获取利益;合同诈骗行为人想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这一形式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简言之,前者在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后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同诈骗与民事欺诈一样,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上述五个方面综合考察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笔者认为,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因刑法第224条已经对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行为表现作出规定,应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作出认定。同时对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合同诈骗行为进行认定时,应结合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市场交易规则,慎重考察合同签订情况、合同约定内容、合同履行情况、财产处置情况等作出准确认定。
具体而言,合同诈骗存在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一般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合法的资格或者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作虚假承诺,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者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将所获取的钱财肆意挥霍、从事非法活动或者直接携款潜逃,非法占有他人钱物的目的明显,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
但是,如果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的是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合同约定的条款符合一般的市场交易规则而且也可能实现合同目的,行为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将所获得财产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尽管存在虚假承诺,因其多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而宜认定为一般的欺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特别是在提供服务类合同中,服务的好坏以及有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经常见仁见智,不应一刀切的认为没有达到一方所认为的标准而认定另一方是诈骗。
李斯特有言:“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尽管诈骗、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混淆出现,但仍应尽可能结合相关标准作出准确的区分认定,不放任犯罪,也不伤害无辜。此外,结合我国相关的刑事司法政策,刑法应尽可能避免不当地干涉经济领域的纠纷,保持谦抑性。司法工作人员更应保持一种慎重态度,对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作出准确认定,避免上下其手,以真正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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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立波,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讲师,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刑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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