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侦查初次会见,夯实黄金救援基础
编者按
此文根据作者在厚启所内部培训的即时发言整理而成,整理时吸收了胡瑞江、魏巍两位律师的真知灼见,一并致谢!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被决定逮捕之前,是法律救援的黄金期。在这个阶段及时聘请律师介入,比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才聘请律师,效果要好上百倍。
这一命题可从刚刚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两高”的工作报告得到有力印证。周强所作的《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对66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曹建明所作的《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透露,2016年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384件;监督纠正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31874件次;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31675人、不起诉25778人;对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决定不批捕90086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50787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9211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以上数据说明,在刑事审判前程序中,刑事拘留后不予批准逮捕或者改变逮捕措施的有250972人,作撤案、不起诉等法律上无罪处理的有86949人,通过检察院作无罪处理的案件是法院无罪判决的130倍。作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要充分发挥职能,认真做好侦查阶段的初次会见,打好黄金救援基础,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根据自身经验,侦查阶段的初次会见,做好以下几点极为重要。
一、明确会见目的
通过接待与咨询,成功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后,律师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及时去会见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初次会见,除充当与家属间情感沟通、关怀传递的桥梁外,就辩护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有三。
(一)正式确立委托关系
当事人家属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只是代为委托,犯罪嫌疑人本人才是真正的当事人,要犯罪嫌疑人确认后,刑事辩护的授权委托才真正确立,律师初次会见的一个重要目的与任务, 就是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授权,正式确立委托关系。
(二)深入了解案件情况
虽然有资深律师认为,初次会见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并正式确立授权委托,而不是也不大可能深入了解案情。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无论家属还是其本人都非常焦虑,尤其是那些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轻微者,希望能够尽快摆脱羁押状态。因而在初次会见时,律师的任务,不仅仅要确立委托关系,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更应该及时了解案情,打好黄金救援的事实基础。
(三)有效奠定辩护基础
律师初次会见,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其目的在于为随后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为此,在整个会见期间,律师的工作要紧紧围绕接下来的辩护工作而展开,获取侦查阶段辩护所需要的一切有利信息。
二、做好会见准备
不打无准备之仗,同样适用于侦查阶段的初次会见。律师在会见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保证会见顺利进行,确保会见取得成效。
(一)准备好法定材料
要带上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及复印件,以及盖有律所印章的会见专用证明。不少看守所要求提供证明代为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近亲属关系的证据,这包括近亲属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户口不在一块的需要当地公安提供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如果是配偶代为委托,结婚证复印件最佳。还有的看守所在门口需要律师的身份证,为防万一,身份证也要随身携带。
(二)准备好必备工具
不要忘记在资料袋里备上记录笔、笔录头与笔录纸,印泥也是必不可少的物品,如果考虑得再仔细一点,还可准备当事人按指印后擦手所用的纸巾。介绍自己时所需要的、显示自己逼格的名片,也不要忘记。
(三)准备好会见提纲
前面两类都是物质性准备,会见之前,精神性准备更为重要。在《律师成功签下案件的四个基本要素》一文中,我曾讲到律师在正式接待之前,要收集并熟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地方规范性文件与典型案例,掌握此类犯罪中的常见辩点,为正式咨询做好知识准备。在签订委托协议后,律师要根据已掌握的信息,进一步收集资料,研究案件,形成会见提纲。会见提纲起码要包括这么些内容:法律规定、典型案例与询问提纲,当然,法律规定与典型案例可以另外打印,不一定非要与询问提纲置于同一文档之中。
三、注意会见方法
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技巧与方法,方能获得其信任,正式确立委托关系、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有效奠定辩护基础。
(一)讲清案件来源
对于关在看守所里的犯罪嫌疑人而言,过来会见他的律师往往是个第一次见面的陌生人,律师需要在第一次会见时快速赢得对方的信任。为此,律师需要向对方讲清楚接受案件委托的缘由,尤其是与对方亲友的关系,拉近与对方的心理距离,并在递交名片的同时适当地介绍自己,让对方对自己的专业能力产生信赖感。而对方是否真的信赖律师,更取决于接下来律师对案件的询问及分析。
(二)问清讯问情况
初次会见的核心任务是了解案件情况。那么,律师如何了解案件情况?是否应当单刀直入,要犯罪嫌疑人实事求是,如实地讲清案件事实真相?就此,我曾专门写过一篇文章《辩护人不宜主动向被告人追问案件“事实真相”》。
律师的法定职责不是探求事实真相,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怎样去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其首要任务就是掌握案件证据,尤其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在侦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如何了解掌握证据?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嘴去了解。要认真询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讯问过几次了、在什么时间讯问、在哪里讯问、以什么方式讯问、具体问了哪些问题、你又是如何回答这些问题的。要尽可能地复原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的问题与回答,尤其是那些关键问题,要不厌其烦地让犯罪嫌疑人回忆清楚。
之所以有资深律师提出,初次会见时不要试图深入了解案情,因为对方不可能这么快就信赖律师,就讲出案件真相。这是因为对律师的职能定位出了问题。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愿说出来的真相,不要说是律师,哪怕是自己的亲生母亲过来,同样无能为力。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已经向侦查人员交代的事情,律师询问时,他不会有任何抵触情绪。更重要的是,对于律师而言,只要对方讲清了讯问情况,我们就掌握了侦查人员从他这里掌握的证据,就达到了询问目的。
(三)解释法律规定
在获知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了解案件的大体情况后,律师要根据法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分析案件的性质、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量刑档次以及证据要求,为其以后面对侦查讯问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咨询,也为接下来的询问确定法律前提。
(四)询问可能辩点
有经验的律师在问清楚侦查人员的讯问情况后,就能比较准确地判断案件如果要无罪、罪轻,其关键点在哪。此时,律师要有针对性地询问可能无罪或者罪轻的案件事实,以及对取保候审非常重要的在侦查机关所在行政区域有无固定住所、有无可以承担保证人责任的亲友等信息;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还要询问有无可以证明的证据,以及证据的所在;对于其有罪以及罪重的供述,要特别询问侦查人员有无违法讯问情况。
(五)预判案件方向
在问清讯问情况,询问有利辩点之后,律师也就提掌握了案件大体情况。比律师更为着急的,是犯罪嫌疑人,他必然会问律师:能否取保候审、能否无罪、如果有罪会判多重?面对这些对方极为关心的问题,律师不可能不回答,但是律师此时只掌握单方证据,不知道侦查机关还掌握什么其他证据,并且对案件事实与法律性质的看法各方也可能不一致。此时,律师可以对案件的未来走向进行预判,但应当是附条件的预判,并且是具有多种可能性的预判,不宜也不能做出明确而肯定的回答。
(六)告知诉讼权利
会见时,除了解案情、解释法律、分析案件外,还有一件事千万不要忘记,一定要记得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尤其是面对讯问笔录,要告知其有权逐字逐句地阅看,对与自己所讲不一致的地方有权修改,在保证供述与笔录一致时才能签字按手印,不然可能将自己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如果侦查人员强迫、威胁犯罪嫌疑人违心地在不真实的笔录上签字,一定要大声地把自己的不满与抗议说出来,让同步录音录像记录下违法讯问情况。
四、防范会见风险
刑事辩护充满法律风险,从历年公布的律师违法被处理的情况看,主要集中在会见阶段。律师在会见时,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防止因履职而陷入危险,尤其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不告诉如何回答讯问
总有些犯罪嫌疑人会傻傻地问:律师,当侦查员问我这个问题时,我该如何回答?此时,律师只能向他解释所涉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及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要求,并告诉他没有义务自证其罪,至于如何回答,由他自己决定。
(二)不帮助转达案件信息
总有些犯罪嫌疑人希望律师帮他转达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以达到串供、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目的,切记,这种傻事可千万不能干。
(三)不帮助传递信件物品
对于犯罪嫌疑人要求传递信件与物品的要求,也要毫不含糊地予以拒绝,哪怕是要求吸支烟,对不起,告诉他这是禁止的。在传递物品与信件方面被处分的律师是在太多了,千万别心存侥幸。
五、巩固会见成果
初次会见绝不是为了会见而会见,会见的目的是为了有效辩护,需要将会见的成果固定下来,并发挥其最大效用。
(一)做好会见笔录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首次会见一定要认真做好笔录,把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讯问时的供述,以及辩护人询问时的辩解详细地记录下来,为此后律师调查取证、提出侦查阶段的各种辩护意见奠定证据基础。
(二)调取有利证据
根据会见笔录记载的辩解,如果存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要及时取证或者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
(三)形成辩护意见
2017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显示,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空间远远大于审判阶段。根据初次会见情况,对于有取保候审可能的,要第一时间根据会见笔录反映的事实撰写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在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要第一时间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即使批捕了,一个月后还可以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对于明显不构成犯罪而违法立案的,可以就违法立案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对于犯罪嫌疑人反映存在违法侦查情况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侦查违法控告,申请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
只要律师的初次会见准备得够充分,通过会见切实掌握了各种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与事实,并在会见的基础上及时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对于那些确实没有实施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往往在侦查阶段就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作为律师,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这个黄金救援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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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邓楚开
邓楚开,行政法学博士,刑法学博士后,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浙江分中心主任。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曾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和公诉工作12年,因业务突出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省检察系统专家型人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以来,主要办理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所办案件不乏再审改判无罪、绝对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缓刑等成功案例,办案效果良好。
在《法学家》、《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重要法律报刊上公开发表论文60余篇,撰写调研报告20余篇,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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