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争鸣 | 指示型信托在我国法上的效力探析
在信托发展演进过程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限呈现扩大的趋势,而且得到现代许多国家的支持。在我国信托业实务中,由委托人或第三人担任投资顾问的指示型信托在证券投资信托等投资领域内并不少见[1],内地和香港的类似效力纠纷也时有发生[2]。 而无论是在信托法理上,还是域外讨论中,其效力问题都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观点。
为解决现实纠纷,推动对该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讨论,本文将从信托法理、比较研究及实在法三个层面就投资领域内指示权信托效力提出一己之见,以求教于方家。
1
投资领域内委托人保留指示权效力的一般分析
2
涉及主要投资业务的效力分析
(一)通道类业务
(二)投资领域内的委托人或第三人实质担任投资顾问业务
(三)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基金管理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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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尽管存在《信托法》上的规范缺失和理论对立,但宜认为投资业务中的指示型信托在我国现有法下能够有效成立。在投资理财领域的一般层面上,从信托法理看,信托的本质在于其效率性与便利性,随着投资需求的多元化,其具体内涵也可能发生变化。
相比于效力否定说,肯定说似更能灵活地协调各方利益诉求,促进投资信托的良性发展。同时域外立法也对此类投资型信托的效力持宽松态度,我国《信托法》与司法实践上也不存在效力障碍。而行政监管层面尽管存在规制措施,但未直接否认指示型信托的效力。
在具体的投资应用业务中,证券投资信托领域中的投资顾问并不属于指示权人,而其余主要领域内的指示型信托一般应认为合法有效。最后,由于家族信托本身的利益复杂性,不宜直接将上述效力结论适用于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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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缪因知:《资产管理内部法律关系之定性:回顾与前瞻》,载《法学家》2018年第3期,第105页。
2. 参见赵廉慧:《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的场景及预防》,载InlawweTrust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u5iEOkom0uBgc5rMPwSilA,最近访问时间[2023-04-18]。
3. 参见[日]新井诚:《信托法(第4版)》,刘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5-106页;王志诚:《信托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2017 年版,第28页。
4. 参见赵廉慧:《信托财产独立性研究——以对委托人的独立性为分析对象》,载《法学家》2021年第2期,第123-124页。
5. 中田直茂「指図者を利用した場合の受託者責任(上)―分業による責任限定は可能か―」金融法務事情1859号(2009年)30-31頁参照。详见[日]田中和明,田村直史:《信托法理论与实务入门》,丁相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18-219页;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
6. 例如,有报告预测指示型信托未来将普及到事业承继或个人目的导向的信托中,商事信託法研究会「「商事信託法研究会報告(平成24年度)」の概要:指図型信託における指図権者の位置付けを中心に」金融法務事情1978号(2013年)77頁参照。
7. 樋口範雄「イギリスの明示信託に関するノート」『イギリス信託法の現状ペナー教授に学ぶ』(トラスト60,2008年)12-14頁参照;美国法上的相关规定,如《第1次·第2次信托法重述》第185条及《第3次信托法》重述第75条。
8. 参见《美国统一信托法典(UTC)》第808条(d)项。受英国法影响的香港信托法修法项目中,也采取了信托不会因委托人有限度保留权力而无效的立场,参见(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信托法改革具体立法建议:咨询文件》,2012年3月。
9. 详见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307页以下。
10.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5004号;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山东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 880 号。
11. 赵廉慧:《信托案例系列:吉林建苑与四川信托信托纠纷案简评》,载InlawweTrust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 OanJLdFweTcdFPnJhAMw3w,最近访问时间[2023-04-12]。
12. 参见《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第1条第2款。
13. 参见《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22条。
14. 参见贺万忠:《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设计之检讨》,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1期,第91页。
15. 参见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294页;[英]D.J.海顿:《信托法(第4版)》,周翼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页。
16. 深圳市博鼎华象投资合伙企业、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2461号。
17. 参见肖宇,王子康:《委托人指令与资产管理人责任边界:以信义义务为分析视角》,载《财经法学》2023年第1期,第169页;吴弘、徐振:《有关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的探讨》,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7期,第23-24页。反对意见认为管理人和托管人间仅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参见洪艳蓉:《论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功能与独立责任》,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6期,第2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