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专题 | 【历史社会学】孟庆延:政党、政治与政策:论共产党早期革命中“富农问题”的多重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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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政治与政策:论共产党早期革命中“富农问题”的多重逻辑
作者:孟庆延,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历史社会学与中共党史研究中心
原文刊于《社会》2018年第5期
引文一 中国富农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些小地主,他们时常用更野蛮更残酷的条件以剥夺农村中之大多数的基本群众……由于殖民地国家的地位以及帝国主义外国资本的影响,阻碍着农村之资本主义的发展……因此,进行自己的经济租取土地,努力生产而应用雇佣劳动的富农,在中国确实非常薄弱……中国富农之另一种形式便是半地主。一部分中国同志对于列宁之联合整个农民的策略,加以机会主义的解释,没有认识中国富农的特性,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错误,可以使党对于整个非常重要的农民问题采取不正确的路线。(中央档案馆,1991a:692-693)
引文二 由于富农路线的阻碍,许多地方讲分田,但始终没有分。因为这些家伙主张按耕作能力分,贫雇农分不上土地,所以贫雇农有意见。不仅兴国不能快分土地,其他地方也一样。“二七会议”以后,打击了富农路线,开始平分土地。(曾山,1981:17)
引文三 富农一般占有土地。但也有只占有一部分土地, 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后二种少数)。富农一般都占有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及活动资本,自己劳动。但经常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之一部,有些还是大部。(毛泽东,1976a:266)
上述三段引文分别出自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三份不同时间、不同机构、不同人员发布的文件,却同时聚焦于早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实践中的富农问题。其中,引文一来自共产国际1929年6月7日给当时的中共中央发出的《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书》。这封信围绕中国革命中的富农性质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且改变了之前召开的中共六大关于富农问题的判断。这一对待富农态度的微妙转变,引发了本文将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为什么在中共六大召开不久之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共产国际对于富农问题的判断便发生了如此明显的转变?这样一种转变又意味着什么?
引文二出自曾山的回忆文章,主要涉及了1930年“陂头会议”召开前后毛泽东同当时赣西南党主要领导人李文林在土地问题相关主张上的分歧。需要注意的是,在毛泽东与李文林之间围绕军事、土地以及总体政治路线的诸多分歧中,富农问题是核心焦点之一。在这场争论中,“富农”转变成了政治话语中的“富农路线”问题,后者也成为此后包括“查田运动”在内的一系列党内路线斗争的核心问题。因此,本文尝试回答的第二个问题是:富农问题如何在革命实践中演变为“富农路线”问题?进而,这一转换又蕴含着怎样的实质涵义?
引文三出自毛泽东在1933年“查田运动”前后完成的《怎样分析阶级》一文。在这份文件中,毛泽东尝试将乡村社会中的各个阶级成分概念赋予更为具体的量化标准,进而真正推行到土地革命的具体实践中。如引文三所述,在《怎样分析阶级》一文所界定的所有农村阶级成分中,“富农”是界定最为模糊和复杂的,这也引发了尖锐的社会矛盾与族群冲突。值得注意的是,富农问题不仅是苏区土地革命,同时也是1946年解放区土改中的焦点问题。这就引出了本文将要讨论的第三个问题:“富农”这一成分,究竟指涉原有乡村社会结构中的哪个群体?为什么这一阶级成分最难以界定、同时又容易引发乡村社会中的诸多矛盾冲突?如果我们将20世纪上半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理解为革命政党以马列主义意识形态来应对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总体性危机的实践的话,那么,“阶级”便构成了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核心问题。进而,以“阶级”为核心的意识形态理论与相关概念究竟如何转化为革命的具体实践?在这一“阶级”的现实化过程中,原属于理论层面的“阶级”问题又是如何经由共产国际的具体指示进入中国革命的实践中的?同时,“富农”概念在现实的政治斗争情境中,与原有的地方社会经济结构之间产生了怎样的遭遇?上述问题,实质上关乎我们在三个层面上重新在社会学领域内对中国革命问题的再理解:
其一,斯考切波在其著作《国家与社会革命》中将社会革命理解为国家、政权与阶级结构同时进行的过程。在她看来,革命的发生伴随着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造反,但她同时提出了国家自主性的概念,认为国家有着超越某一单一阶级利益的诉求,并承担着包括人口统治、抵御外敌等一系列职能,因此,国家需要从社会中抽取资源(斯考切波,2007)。斯考切波的分析提出了理解现代社会革命的两个重要维度,但她更多从资源汲取角度来阐释国家与社会、国家与精英群体之间的关系,因而一方面未能深入到中国社会的内在机制中呈现中国社会精英本身的异质性,另一方面,也在论述效果上取消了革命政党的意识形态与革命理念问题。斯考切波关于中国革命的相关讨论,无法解释在晚清衰败后的半个世纪中,共产党人究竟如何成功完成了底层民众的动员,亦无法揭示共产主义革命过程中“国家自主性”是如何体现的。
其二,作为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其面对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将外来的革命意识形态与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如何在实践中明确自身的革命纲领,进而形成革命的具体策略,确定革命政党在革命过程中的敌人与朋友?进而,在这一革命策略形成的过程中,共产国际与中国共产党缘何都将“富农”作为革命政党理论与意识形态论辩的关键问题?同时,本来属于革命策略与阶级划分这一实践层面的富农问题,又何以演化成了革命实践中的“路线”问题?
其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中,富农之所以成为焦点,实质上还关涉革命政党贯彻的阶级理论与中国传统乡村的原有社会经济结构之间的张力问题。换言之,在革命文件中不断出现并且被反复界定、不断调整的富农概念,在革命实践中实质指向的究竟是哪个群体?其在原有的社会经济结构与乡村社会秩序中处于怎样的位置,扮演着怎样的角色?为什么革命政党针对这一群体的态度及具体策略会不断发生调整?为什么这一群体在漫长的革命进程中不断成为革命的对象,并引发了一系列具体的矛盾斗争?进而,在学术讨论的层面上,我们究竟如何理解“富农”这一群体?他们与以往社会科学研究中被定义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间层”的“士绅”或“地方精英”是否为同一概念?换言之,作为革命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当时的中国乡村社会做出了怎样的判断,进而将富农理解为应对近代中国社会总体性危机的关键群体?我们究竟应如何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下理解“富农”以及由此衍生的“富农问题”?
上述问题,构成了本文的核心旨趣。
富农、地方精英与中国革命:政治史与社会史视野下的富农问题关于中国革命中的富农问题,学术界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研究,这些研究分属于历史学、社会学以及中国研究等不同学科范畴,从研究视角上看,大体上又可以划分为政治史与社会史两个不同视角。在中共党史研究领域,研究者更多地从政治史的视角展开对富农问题的相关研究。其中,杨菲蓉(1993:17-24)以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的档案文件为基础,具体比较了1926—1936年间共产国际与毛泽东在中国富农问题认识上的异同。在详细梳理史料的基础上,作者认为,毛泽东关于中国富农问题的认识和主张并非共产国际的翻版,而是对共产国际教条、僵化地处理中国农民问题的一种有益调整。这一研究关照了中国革命与苏联革命之间的差异,但没有充分探讨中国共产党有关富农问题的理论认识背后的复杂因素。曾耀荣、江明明(2016:21-29)以毛泽东的《寻乌调查》为文本,具体分析了毛泽东对富农问题的认识,并将《寻乌调查》同整个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的历史进程联系起来,认为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对富农问题的认识实质上构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关键节点,从而对整个革命的历史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从总体上看,中共党史研究领域对富农问题的研究,主要依托于对档案文件史料的解读与分析,但并未完全脱离意识形态化的历史认识与话语表述,也基本停留在文件档案的字面表述中,并没有真正深入到具体地域社会中理解富农问题产生的社会机制。
在政治学与社会学领域,直接以富农问题为对象的研究并不多见。但是,海外中国研究中有关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精英”的研究却为我们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角度。根据周锡瑞和兰金的定义,地方精英指的是在地方舞台上(指县级以下)施加支配的任何个人和家族,这些精英往往比士绅的范围广泛得多,也更具有异质性,既包括有功名的士绅,也包括韦伯论述过的地方长老,还包括各种所谓的“职能性精英”,如晚清的士绅—商人、商人、士绅—经纪以及民国时代的教育家、军事精英、资本家、土匪首领等(李猛,1998)。
尽管周锡瑞等研究的对象是他们所概括的具有复杂内涵的“地方精英”,但是实质上已经将共产党革命中作为政治话语表述的“富农”所指涉的群体包含在内了。地方精英视角开启了有关近代中国乡村社会研究的社会史视角。黄宗智通过对苏区时期兴国县不同群体的研究,揭示了共产党政权究竟是如何完成普通农民的组织动员并藉此在乡村社会中扎根的(Huang,1978)。杜赞奇(2003)则将近代中国乡村社会的衰败解释为国家政权建设遭遇权力的文化网络的结果,在他的解释中,清末民初中国乡村社会中的地方精英从“保护型经纪”到“攫取型经纪”的蜕变构成了核心要素。
地方精英这一理论范式的提出,引发了有关中国乡村社会研究的社会史转向。尽管这些研究者并未直接以“富农”为研究对象,但却直接关注了革命场景下的“精英行动”。萧邦奇(2007)的研究就描绘了一个“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地方精英是如何投身到革命实践中的。在深入挖掘地方精英在近代乡村社会转型中的作用和角色的同时,社会史的研究取向也在一定意义上“取消”了中国革命的意识形态意涵,取而代之的乃是以资源动员和策略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地方精英。这同时为我们提出了两个未解的问题:
其一,共产党在进行乡村社会动员时所界定的包括“地主”、“富农”在内的曾引起党内广泛争论的阶级概念究竟指涉的是当时基层社会中的哪些群体?这些被共产党和左翼知识分子界定的“革命对象”与“地方精英”是何种关系?
其二,作为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将地主、富农等“地方精英”作为革命对象,其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意识形态意涵?换言之,革命政党究竟如何理解当时中国乡村社会性质,进而将这一群体判定为革命对象的呢?
在本文中,笔者将在梳理档案史料与地方史志材料的基础上,以革命政党的意识形态理念与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相遭遇所产生的一系列张力为切入点,以富农为研究聚焦点,对上述问题予以回应。
革命中的富农问题:从理论到实践的历史脉络20世纪20年代初期,是包括马列主义在内的多种社会思潮和革命理念在中国快速传播的历史时期,富农概念就是在这一时期开始经由共产国际传播到中国的。1920年7月召开的共产国际二大通过了《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明确提出了“大农”、“中农”、“小农”等阶级成分概念,其中“大农”是指“农业中的资本主义企业主”(《共产主义运动史文献》编辑委员会,1981:747-757)。进一步讲,苏联革命中对“富农”概念的定义,是指在当时的苏联社会中与落后的经营形式和重利盘剥相联系的企业主、收购者和高利贷者,随着苏联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富农概念也随之扩展,具体指涉代表农村资产惯习(生产、商业、借贷等方面)的农民(沈志华,1994)。“富农”概念尽管源自苏联,但它作为共产国际指导中国革命的意识形态的一部分传入中国并进入革命实践,却经历了复杂的历史过程。在本部分中,笔者将粗略勾勒这一概念从理论到实践的总体面貌。
将“富农”概念引入中国革命的重要人物乃是瞿秋白。1922年底,作为陈独秀翻译的瞿秋白参加了共产国际四大,这次会议通过了以共产国际二大《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为基础的《土地纲领草案》。会后,瞿秋白在《世界农民政党及农民协会》一文中,将“富农”概念翻译成中文,并将“剥削劳动”作为理解富农(大农)的重要标准(瞿秋白,1926)。随着国共第一次合作以及农民运动的发展,富农概念开始进一步得到传播和应用。毛泽东(1976c:216-218)在1927年所写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明确使用了这一概念,他将富农定义为“有钱余,有谷剩的”,并估算“富农占百分之七十”。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时期,“富农”更多还是一个理论层面的概念:一方面,当时党内并未形成对富农概念的更为具体的“操作化”界定;另一方面,无论从当时农村调查的时间还是具体环境来看,都不具备详细界定乡村社会阶级成分的外在条件(孟庆延,2014)。
第一次国共合作失败后,朱毛红军在湘赣边和赣南闽西地区建立了红色割据政权。在这一过程中,红四军先后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等土地法令,但这些法令在具体的分田政策上更多强调“平分一切土地”,并没有对乡村社会的阶级成分划分做出具体的规定(毛泽东,1976d,1976e)。
在1930年召开的“陂头会议”和随后召开的赣西南第一次党代会上,当毛泽东与李文林围绕富农路线展开激烈争论的时候,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也并未对富农做出更为详细的界定。直到1930年6月,前委闽西特委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南阳会议”)召开并通过了《富农问题》决议案之时,富农才被界定为“半地主性的富农”、“资本主义性的富农”和“初期的富农”三种类型,并分析了富农阶层对革命的具体态度(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a:398-399)。到了1933年“查田运动”开展前后,毛泽东进一步在《怎样分析阶级》一文中对“富农”做出了如前述引文三中的细致规定,并在“查田运动”中付诸实践(毛泽东,1976a:266),同时还根据分田实践的具体情况对富农的界定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与细化。富农也从一个理论概念转换为有着具体标准的操作性概念,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
伴随着富农概念本身的具体化与操作化这一历史过程,中国共产党在革命进程中对富农态度也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转变过程。1928年中共六大曾明确提出,“现在不必故意加紧反对富农”,“联合小资产阶级富农反对一切反动势力”(中央档案馆,1991b:318),体现出当时革命政党对富农的相对温和态度。但这一态度很快随着共产国际的批评而做出了相应的改变。1929年8月《中央关于接受共产国际对于农民问题之指示的决议》明确指出,“党的策略决不应企图联合富农在反封建势力的战线之内,而应坚决的反对富农”(中央档案馆,1991c:454)。这一对富农的斗争态度在1930年的《富农问题》决议案中体现得更为明显,该决议案明确指出要“肃清党内富农成分”(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a:413)。闽西苏区的地方党组织亦提出了要“加紧反对富农工作”的基本方针(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1984a:95)。进而,随着1931年苏区中央局发出《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反富农问题更是成为了重要的组织问题,因为“苏维埃区域中最大的危险即是有许多地方的政权落在富农手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1981:497),富农问题也成为了日后中央苏区土地革命中的核心问题。
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在于,为什么富农经历了一个从理论到实践的转换过程?作为理论概念的富农与作为实践政策的富农之间是何种关系?进而,为什么与这一过程同时伴随的是革命政党对“富农”态度的转变?同时,原本属于阶级划分与土地革命的富农问题,又何以成为“政权的最大危险”,从而演化成了“组织问题”与“路线问题”?简言之,“富农”何以成为革命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为了从具体而复杂的历史进程中厘清上述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尝试从政党、政治与政策三个维度展开具体分析。
性质之辨:富农问题与革命性质的判定在有关中国革命的研究中,共产国际、苏联革命与中共革命之间的关系一直是重要的研究议题。杨奎松(2010)用“中间地带的革命”来概括中国革命的特征,指出了早期革命过程中共产国际在资金、人才等方面对中国共产党的支持以及在革命的总体战略和具体战术上的领导作用,因而这场革命实质上可以理解为共产党人借助马列主义革命意识形态以及苏联革命经验对陷入总体性危机的近代中国社会的改造。因此,中国共产党在早期革命过程中,无论是在革命政党的意识形态上,还是在革命的具体策略上,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共产国际的理论指导和实际支持。具体到本文聚焦的以富农为核心的阶级概念,实际上也是从苏联革命传入的意识形态概念。因此,这一概念在中国革命与苏维埃实践中的出现、传播与改造,蕴含着更为深刻的理论意涵。
所谓革命政党的意识形态,并非流于形式的空泛理论与教条言说,而是同革命政党对自身革命任务、革命性质乃至革命政党对当时社会性质的判断有着直接关联,而对这些问题的判断,又直接关乎具体革命策略的制定与革命敌友的辨识。应星(2016)将上述问题概括为革命的“政治路线”问题。
(一)中共六大:作为“中间阶层”的富农
表面上看,富农问题集中成为中共党内讨论的重点是在1930年前后,但实际上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构成了中国革命中富农问题争论的开端。在中共六大召开之前,中国革命刚刚经历了1927年第一次国共合作的破裂以及“八一”南昌起义之后一系列暴动的失败,整个革命陷入了低潮期。由此,共产国际内部围绕中国革命的阶段、性质与任务展开了一系列讨论,其中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当时的中国革命究竟是资产阶级革命还是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进而,从资产阶级革命转向无产阶级革命的过程是否一个无间断的过渡过程(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2002a:221)。在明确中国当时的革命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这一判断之后,布哈林进一步指出,这场革命的核心乃是“土地革命”,同时,他还反对将“不断革命论”直接应用于中国,指出“不能把中国革命与1905年的俄国革命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相提并论”,认为中国革命的核心策略是“争取动摇分子”,“争取可能跟我们一起走的中间阶层”(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2002a:222-223)。为进一步明确土地革命实践中究竟哪些群体才是布哈林所谓的“中间阶层”,共产国际尤其强调注意中国农村中出现的阶级分化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土地纲领与农村纲领: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农民运动内部正在分化,当农村中的贫民越来越革命化,越来越多的无产者和半无产者阶层走上斗争的时候,我们也看到,有些农民阶层则有点害怕革命。在苏区自发进行的分田运动使小私有者感到害怕,我们从湖北和海南得到一些消息,说我们的同志难以进行土地革命,他们把土地革命理解为没收和分配土地。(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2002b:298)
在土地革命的具体策略上,共产国际同样指出:
在现阶段加剧反富农斗争是不对的,因为这样会抹杀农民和地主阶级之间的主要矛盾。一旦农村贫农和中农的利益同富农的利益发生尖锐冲突时,党应该捍卫劳动人民的利益,反对剥削者阶层。(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2002c:519)
在上述判断下,有共产国际直接参与的、在莫斯科举行的中共六大对革命的性质、阶段以及具体的策略路线做出了一系列相对“温和”的决策。一方面,中共六大虽然将当时革命的性质定义为“资产阶级性的民权主义革命”,但是没有否定中国革命的“社会主义前途”,而是强调在当时革命处于相对低潮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建立无产阶级对革命的领导权,“帮助并指导农民实行土地革命”,革命的中心任务之一乃是“彻底的平民式的推翻地主阶级私有土地制度,实行土地革命”。另一方面,中共六大认为,当时中国革命处于“革命高潮过去”的阶段,因此,“争取群众是现时的总路线”(中央档案馆,1991b:298-309)。进而,在“革命低潮”的情况下实行土地革命,自然要尽可能团结更为广泛的革命同盟者,因而“联合小资产阶级富农反对一切反动势力”也被作为革命的具体策略写入了中共六大决议(中央档案馆,1991b:318)。对“富农”这一“中间阶层”相对温和的策略判断也就此形成:
主要的敌人是豪绅地主,无产阶级在乡村中的基本力量是贫农,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故意加紧反对富农的斗争是不对的,因为这就混乱了农民与地主阶级的主要矛盾,但是并不是说要抛弃对于富农半地主的阶级斗争。(中央档案馆,1991b:321-322)
同时,结合当时乡村社会的具体情况,中共六大明确将中国农民与农村问题的症结归结为地主的封建剥削、中国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的作用,而地主豪绅、高利贷又被认为同帝国主义势力密不可分。不惟如此,当时的中央同时也意识到了富农这一阶层本身的复杂面相,指出“刮削雇农的劳动”的富农有可能会成为反动的力量,并终究会成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中央档案馆,1991d:334-345),并依据“现阶段的革命形势”形成了对富农的复杂态度:
凡富农现在已成为反动力量的地方,那么反富农的斗争,应与反军阀、反地主豪绅的斗争同时进行。在富农还没有消失革命的可能性,因受军阀官僚的压迫而继续斗争的时候,共产党应企图吸收富农于一般农民反军阀反地主豪绅的斗争之内。(中央档案馆,1991e:356)
由此,富农问题作为重要问题进入共产党早期乡村革命的实践过程中。
(二)六大之后:作为“革命敌人”的富农
尽管中共六大依据当时对革命性质、革命所处阶段的总体判断,在策略层面上做出了对富农相对温和的判断,但是这一判断并没有持续很久。本文开头第一段引文,即出自共产国际于1929年6月7日对中共中央发出的指示信,这封指示信明确提出了中国革命中的富农问题,并针对富农问题做出了明显不同于中共六大的判断:
一部分中国同志对于列宁之联合整个农民的策略,加以机会主义的解释,没有认识中国富农的特性,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错误,可以使党对于整个非常重要的农民问题采取不正确的路线。(中央档案馆,1991a:693)
同时,该指示信还强调要按照苏联对待富农的做法来解决中国的富农问题:
事实上列宁所规定之无产阶级与农民联合的策略,对于中国也仍然是适用的。但是列宁从来没有说过联合富农。无论在什么条件之下,联合富农是不对的。从列宁所规定的策略中,也不能作出“联合富农”的结论,在中国党的文件中都写得有联合富农。(中央档案馆,1991a:692)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指出,共产国际内部在中共六大前后就出现过对于中国革命中富农问题的争论,在中共六大结束不久的1929年2月,共产国际发出了“二八指示”,指出中国共产党党内存在着对革命的消极与动摇倾向,并将其提升到“右倾危险”的高度:
现在中国革命中右倾的危险特别严重,因为国民党的统治阶级用尽一切办法来扩大他在小资产阶级以及在工人阶级中的影响。(中央档案馆,1991f:614)
共产国际所做出的中国革命陷于“右倾”危险的判断,一方面与对革命所处阶段(高潮与低潮)以及对革命性质的判断相关:“二八指示”明确批评中国同志中“高潮是一个‘短的’前途”的倾向,认为党必须创造“新的革命高潮的客观前提”(中央档案馆,1991f:611-612);另一方面,这一判断也和共产国际所认定的中国乡村社会中的资产阶级状况有关:
中国资产阶级与土地关系的密切联系,使资产阶级或是由农村中直接收出[入]许多地租,或是间接的以高利贷及商业资本剥夺农民,就是这个事实就可以使资产阶级不能去实行农村的改良。(中央档案馆,1991f:610)
从“二八指示”开始,直到1929年6月7日的共产国际指示,关于中国革命中“右”的危险判断以及总体革命形势即将迎来新的高潮的判断构成了此后一段时间内指导中国革命的总基调。
共产国际1929年6月发出的对中国革命的指示还明确指出了中国革命中富农的复杂性,一方面,它强调中国的富农并非完全地具有资产阶级属性,而是将封建剥削等形式加诸佃农之上:
中国的富农,将土地出租兼放高利贷资本,在经营自己经济的时候,不愿将资本用在改良土壤及整顿水利上,他要使自己免除军阀战争及一切破坏的责任,不受饥荒的痛苦,将这些条件所造成的负担,一并放在佃农群众的肩背上。(中央档案馆,1991a:692-693)
另一方面,共产国际还指出,“中国富农之另一种形式便是半地主”(中央档案馆,1991a:693)。
既然中国的富农如此复杂,又并非完全资本主义农场主意义上的富农形态,因此富农作为与帝国主义、旧式封建剥削形式同时相关联的群体,自然无法成为革命的“同盟者”。因此,这份指示明确指出:
目前在全党之当前的任务是要发展农村无产阶级运动与联合农村贫民群众。这个任务的解决,必要“不顾虑”富农,不要畏惧“他离开革命”。在现在的环境之下,当着不少的富农已经被国民党利用以压迫农民运动的时候,这种畏惧是完全不正确的。(中央档案馆,1991a:695-696)
这样一种将富农作为“革命敌人”的判断,在1929年后的1930年、1931年间进一步加剧,上升到了从组织上肃清富农的程度:
乡村中的富农土豪与政府的官吏都不许加入农民协会。假使发觉某一乡村的农民协会有富农在内,党应当努力把富农洗刷出去。(中央档案馆,1991g:626)
在中央接受了共产国际的批评和对富农问题的新的指示之后,富农问题成为1930年后中国苏维埃革命运动中的重要问题。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基于对总体革命形势、阶段判断的转变之下,我们才能理解毛泽东缘何在1930年6月专门作出了《富农问题》决议案来详细界定富农。
值得注意的是,共产国际对富农判断的转变固然和当时中国革命的具体形势有关,同时也和当时苏联国内的革命情势有关。1928年到1929年,正是苏联新经济政策逐渐废止、农业集体化运动逐渐酝酿并发展起来的历史时期。苏联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在意识形态上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在集体化运动的具体策略上体现为对富农与富农经济的消灭。1928年的苏联土地法令中就开始明确提出剥夺富农在村社大会上的表决权与被选举权。1929年6月,联共(布)中央又通过了《关于组建农业合作社的决议》,从而真正在实践中剥夺了富农在村社大会上的权利。在这样的背景下,斯大林在1929年公开提出了“消灭富农”的口号,强调要从过去限制富农剥削趋向的政策过渡到消灭富农的政策(沈志华,1994,1995;徐天新、郑异凡,2013)。同时,苏联国内的富农问题还衍生出了一系列政治与路线问题而贯穿此一时期的苏联革命实践。
在本部分中,我们勾勒了从1928年到1930年间共产国际与当时的中共中央对中国革命中富农问题判断的转换与复杂态度。从1929年开始,共产国际开始明确指示中国共产党注意“反富农”,这样一种态度的转变实质上和苏联自身的革命进程及其对革命的世界图景的理解密切相关。富农问题在1929年前后成为中国共产党革命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并且具有重要的意识形态意涵:一方面,共产国际以苏联革命理论来指导中国的革命实践,认为中国革命中也出现了“富农问题”,其背后呈现出的是对革命的消极、动摇与妥协,并将其作为此前革命失败的解释;另一方面,富农本身也构成了中国革命在意识形态层面的要害问题:既然共产党是以共产主义为最高革命纲领的无产阶级政党,苏联意识形态理论中“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当然是革命的敌人,但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现实中却面对着必须以“耕者有其田”这样的私有制为核心的土地革命来完成最初的革命动员这一具体革命策略。在这样的情况下,究竟采取何种方式对待“富农”,就不再只是一个策略问题,而是关系到革命政党对自身革命性质与所处阶段的判断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共产国际1929年所发出的一系列指示在终结了中共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革命任务、性质等方面的一系列争论的同时,也为后来革命实践中由“反富农”问题所引发的一系列矛盾埋下了伏笔——因为这一理论指示不仅关乎革命政党的实质性质,关乎革命政党对现实社会症结的判断,同时亦影响革命实践的具体策略。在中国革命的实践中,在富农问题作为一项土地政策对乡村社会产生实质影响之前,富农问题首先从革命的理论问题转换成了政治斗争层面的“路线问题”。
“路线”之争:富农问题与斗争策略的生产1931年2月,苏区中央局发出了《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明确将“富农问题”上升到了“富农路线”的政治高度:
苏维埃区域中最大的危险即是有许多地方的政权落在富农手里,富农一拿到政权,当然处处都站在富农的利益上去压迫贫农和中农,他们缓缓地去分配土地,甚至政权建立了多年还不分田地,即使土地分配了,但好的田地都落在富农手中,富农更凭借政权,作威作福,欺压贫农和中农(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1981:497)。
本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关系到革命性质与革命策略判断的富农问题,缘何在中国革命的实践中演化成“富农路线”问题?实际上,富农问题与现实政治斗争联系在一起,还要追溯到1930年2月的陂头会议。本文开头第二段引文来自曾山对1930年陂头会议前后赣西南党的情况的回忆,这份史料直接用“富农路线”来指称当时赣西南革命实践中出现的复杂状况。如前文所述,共产国际1929年6月关于富农问题的指示于1929年7月传达到中国共产党内,并为当时的中共中央所接受,形成了《中央关于接受共产国际对于农民问题之指示的决议》,这份决议检讨了过去党在富农问题上的错误态度。这一系列决议经由陈毅在1929年12月的古田会议前后传达给了毛泽东以及当时的红四军前委(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287)。陂头会议即是在这一背景下召开的。
在曾山所述“富农路线”提出之前,当时中国共产党并未就革命实践中“富农”的具体划分标准进行过详细的界定,而在陂头会议发生“富农路线”的争论之后,毛泽东开始在赣南闽西地区进行了一系列农村调查,并在1930年6月的南阳会议上通过了《富农问题》决议案,对富农的具体标准做了初步界定。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下理解“富农路线”呢?这就需要我们首先回到陂头会议前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红四军前委同以李文林为代表的赣西南地方党组织之间的矛盾斗争中去理解。
陂头会议的重要成果之一是确定了土地法令,在具体执行层面,土地法令的核心内容在于将按照人口平分土地作为了唯一原则(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b:344)。然而,这一原则背后却蕴含着一系列复杂的分歧与争议:
本会根据“二七”联席会议(即“陂头会议”——笔者注)以来的经验,认为“二七”联席会议以劳动力为标准分田留公田是富农的主张的理论十分正确……苏维埃留公田的是违背争取群众的主要任务,同样是犯了富农的倾向。(中央档案馆、江西省档案馆,1988:114)
上述史料来自陂头会议之后的中共赣西南特委通告,从中可以隐约看到“富农路线”在土地政策上具体体现为“分田标准”和“留公田”两大争论问题,这也为作为红四军前委的毛泽东和代表赣西南地方党组织力量的“本土干部”李文林之间的矛盾埋下了重要根源。
李文林所统领的红二、四团是根植于吉安地方社会而不断兴起壮大的红色武装力量,在陂头会议召开之前,这一地区开展的土地革命是以减租减息与抗租抗债的方式展开的,除了土地斗争的方式限于减租减息而非更为激进的平分土地之外,在具体的执行上亦存在很多“水分”,一些地方干部中出现了“同志的租债不准抗”“保护同志的产业”等现象(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c:191)。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毛泽东在陂头会议上才坚持主张按照人口平均分配的方式在整个赣西南苏区推行土地革命。这也造成了毛泽东、刘士奇等人同李文林等地方干部之间的严重分歧。关于这一分歧,当时担任巡视员的张怀万在其报告中曾指出:
赣西对于土地问题,曾有二个意见:一为没收一切,平均分配,一为没收豪绅地主反动派及富农剩余土地和祠庙土地依照劳动力分配。这两个意见坚持未得解决……前委毛同志认为赣西土地迟迟未分配是极端严重的机会主义,根据在闽西工作经验,应为:1)赤色政权久已建立者应没收一切,其初起来的区域应如后说,分配方式应平分,以平分能夺取整个群众,否则,不能夺取全部群众……联席会议提出讨论有严重的争论,结果照毛同志的意见通过。又过去苏维埃有提出一部分土地作公产,建设模范农场,以及主张山林不分,联席会议都指出这是错误,决定政权机关不留公田,山林只限于大的、而不能分的,如矿山或极大森林之山由政权管理,小山一概分给农民。(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c:198-199)。
上述史料充分说明,当时陂头会议在有关土地分配上有两种代表性观点。曾山(1981:17)曾回忆这场争论“很激烈,结论不下,拖延了分配土地”,而最终的结果则是毛泽东与刘士奇占据了优势:
毛泽东同志批评了江汉波、李文林的富农路线,指出平均分配土地的办法是正确的;谁种得多,谁就多分土地的办法是富农路线。
不仅如此,这一有关土地政策的争议还被上升到了“政治危机”的高度而加以定性:
联席会议指出赣西南党内有一严重的危机,即地主富农充塞党的各级地方指导机关,党的政策完全是机会主义的政策,若不彻底肃清,不但不能执行党的伟大的政治任务,而且革命根本要遭失败。联席会议号召党内革命同志起来,打倒机会主义的政治领导,开除地主富农出党, 使党迅速的布尔塞维克化。(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d:173)
除此之外,当时的红四军前委提出了开除江汉波党籍的决定,并将“阻挠土地革命”作为其“取消主义”错误的重要表现之一,明确强调要“肃清党内的地主富农”(中央档案馆、江西省档案馆,1988:116-117)。然而,有着李文林支持的江汉波也做出了自己的回应。他在自己的报告中,同样将持有不同政治意见的毛泽东的土地政策概括为以党内地主富农为核心问题的“机会主义的残余”:
但江西党内机会主义的残余的发展,仍是目前政治上组织上的严重问题,虽然经过联席会、赣南会两次详细的讨论和纠正,及派人出席下级党部实际指导,但党内富农地主分子仍不免潜伏了多少,而群众组织过去又落在富农手里,目前尚未能完全转变过来,是赣西南党的最严重问题(党对此问题的纠正办法,则为实际给群众以利益,其在党内则为严重注意思想的斗争)。(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c:203)
不仅如此,在李文林从上海参加完以“立三路线”为指导精神的1930年5月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回到赣西南苏区后,在毛泽东缺席的情况下召开了赣西南特委第二次全体会议。这次会议首先在政治路线的意义上“肯定”了李文林主张的正当性:
文林同志来自中央,回特以前,特委常委都缺乏正确的政治路线之理论根据,被农民意识保守观念错误政治路线理论所包围,怕说出来又被指为技术问题妨碍政治斗争之罪名(归根结底缺乏政治斗争的勇气,自以为谁也不能否认的事实)。(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e:250)
这次会议同时将这一问题上升到了“路线斗争”的层面,指出过去赣西南党对于错误斗争采取的处置办法过于简单,只是执行了“纪律制裁”,而“在理论上政治路线上却没有加以严格的攻击,诚恳的教育,求得在根本上断绝这些不正确的严重倾向,艰苦奋斗”(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e:247)。
进而,这次会议对时任赣西南特委书记的刘士奇展开了全面批评,涉及政策意见、个人生活等诸多层面,并上升到了政治路线的高度,对其提出了“消极反抗中央省上的正确政治路线,曲解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严肃批评(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e:250)。
李文林的种种做法引起了毛泽东的不满,他在1930年10月14日给中央的信中直接将这一问题定义为“AB团”:
近来赣西南党全般的呈一非常严重的危机,全党完全是富农路线领导,转变农民意识的口号为富农地主利用去反对贫农雇农,至根本动摇赣西南平分土地的趋向。党团两特委机关,赣西南苏维埃政府,红军学校,发现大批AB团分子,各级指导机关, 无论内外多数为AB团富农所充塞领导机关。(毛泽东,1988:165)
可以看到,毛泽东与李文林在陂头会议前后围绕土地政策等层面的一系列冲突,构成了富农演变为“富农路线”问题的重要根源。尽管在这一时期,“富农”的具体标准尚未明确,在分田实践中也主要采用“平分一切土地”等方式而并未涉及通过量化阶级标准界定“富农”,但在复杂的斗争形势下,在“立三路线”的激进状态下,矛盾与分歧的双方分别以“富农路线”“机会主义”“农民保守观念错误政治路线”等作为斗争话语,生产着各自革命策略的正当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富农”成为政治斗争意义上的“富农路线”而进入革命的实践中。
政策之惑:富农问题与社会现实的张力如果我们仅仅将富农问题看做革命政党中不同政治精英路线斗争的“工具”的话,那么我们就忽视了富农问题作为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中关键问题的实质意涵,也就无法解释在富农有了详细的量化标准并具体在分田实践中实行的时候,为何还会在地方社会的革命实践中产生一系列矛盾与冲突。在本部分中,我们将从富农问题的政策维度入手,围绕下述问题展开讨论:经过了1930年南阳会议《富农问题》决议案和1933年“查田运动”中《怎样分析阶级》两份文件而有了具体细致标准的“富农”,究竟指涉乡村社会中的哪一群体?为什么针对这一群体的革命,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矛盾与问题?
(一)模糊的富农:概念界定中的“边界人”
在苏联的革命语境中,富农概念的界定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联共(布)对富农的定义以及态度也伴随着苏联整体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在最初阶段,富农指的是在苏联社会中以“落后”的经营形式和重利盘剥方式进行经营的企业主、收购商和高利贷者。随着新经济政策的实施,苏联的资本主义经济形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因而1929年苏联开启农业集体化运动时的富农概念,具体指向的乃是代表农村生产关系(生产、商业、借贷等方面)的农民(沈志华,1994)。
1929年共产国际对中国共产党的一系列指示也延续了上述对富农的定义并且有所扩展。这些指示将高利贷者、有着封建剥削形式的小地主等都纳入富农的概念范畴,并将这一剥削阶层与代表着帝国主义的外国资本联系在一起,指示中国党要“反对富农”(中央档案馆,1991a:692)。由此,中共中央在1929年8月发布的《中央关于接受共产国际对于农民问题之指示的决议》中将富农明确定义为:
中国农民的上层分子(富农)一般的说不是纯粹的乡村资产阶级,而是兼有或多或少之半封建地主的剥削。(中央档案馆,1991c:450)
在上述共产国际与中央的指示下,1930年6月通过的《富农问题》决议中对富农做出了如下定义:
富农有三种,一种是半地主性的富农,就是自己耕种同时有多余土地出租的一种人;第二种是资本主义性的富农,即不把土地出租,有些还向别人租入土地,雇用工人耕种的一种人;第三种是初期的富农,既不出租土地,又不雇佣工人,单以自己劳力耕种,但土地劳力农具充足,每年有多余粮食出卖或出借的一种人。(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a:398)
上述定义从生产关系角度入手界定富农,即获取利润的方式是否自己劳动以及是否带有封建性质,与此同时,还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一苏联对富农的定义纳入其中,由此构成了中国革命实践中富农的复杂面相。这一对于富农的界定实际上构成了后来苏维埃革命实践中的主要判断依据。例如,1930年闽西地区的永定县苏维埃政府有关土地问题的决议案中,就沿用了《富农问题》决议中的基本划分方式,将富农界定为:
1.过去自己有田而劳动力足以自己耕种出来,除家人食用之外仍有出粜,有钱余剩的,将余剩之钱拿来放利剥削人家者为富农。2.过去多领耕公产田地,雇佣劳动耕种出来,除家人食用之外,每年仍有谷粜,有钱余剩拿来剥削人家者亦富农。(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1983:353)
尽管从共产国际到闽西特委再到地方苏维埃已经对富农做出了一系列界定,但是从字面含义我们依然可以看到,这一定义一旦落实在具体的乡村土地革命实践之中的时候,就会出现“模糊”和难以判断的问题——在当时的乡村社会中,自己耕种同时雇佣出租他人土地耕种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为,因为在当时的中国乡村中,自给自足的自耕农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现象,而由于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的客观限制,自耕农为了完成农业生产必然存在着种种雇佣与换工行为。如果按照上述规定,那么究竟如何界定自耕农的阶级属性呢?究竟出租多少土地、雇佣他人到何种程度才算是“富农”呢?如果只要有雇佣行为或者出租土地的行为就界定为富农,那么会不会在革命实践中造成“打击面过宽”乃至侵犯“中农”或自耕农群体的问题呢?简言之,这一富农概念实质上将包括小地主、存在少量雇工与换工状况的自耕农群体都纳入其中,而模糊了地主与农民、富农与自耕农(中农)等的界限。
中农许多占有土地。有些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有些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自己都有相当的工具。全靠自己劳动,或大部靠自己劳动。一般不剥削人。许多还要受别人一部分地租债利等剥削。但中农,一般不出卖劳动力。另一部分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则对别人有一部分的剥削,但非经常的与主要的。这些都是中农。(毛泽东,1976a:267)。
从上述史料中可以看出,这一界定中存在着“一部分”、“一般”等非常模糊的表述。1933年开始的“查田运动”尚且如此,那么这份规定出台之前的中央苏区土地革命实践中出现“侵犯中农”的情况也就不难理解了。实际上,1931年苏区中央局甫一成立,就开始在整个苏区范围内贯彻“反富农”这一基本方针。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当时的中央苏区反而出现了“侵犯中农”的现象(中央档案馆、江西省档案馆,1992:148)。针对土地革命中出现的这一问题,当时的苏区中央局机关刊物《红色中华》将原因归结为“不了解富农与中农的区分”:
以上这些错误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区苏和乡苏的负责解决土地问题的同志,未切实贯彻苏维埃的土地法,不了解富农与中农的分别,不了解中农是土地革命的基本群众之一,是土地革命中绝不可少的同盟者,这种不给中农以土地革命利益,甚至于当着富农打的错误,是阻碍我们取得土地革命胜利的危险障碍。(李伯钊,1932)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才能理解毛泽东、王观澜在“查田运动”中发表《怎样分析阶级》并尝试详细界定富农概念的具体做法。然而,进一步详细规定富农成分“算法”的努力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查田运动”中依然出现了各种因为富农标准过于模糊而导致的矛盾,这也正是1933年10月苏维埃政府发布《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以更为细致的量化方式界定富农的原因。这一界定不仅规定了富农与地主之间的差别,同时还规定了富农与富裕中农之间的差别:
富裕中农与富农不同的地方,在于富裕中农一年剥削收入的分量,不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富农则超过百分之十五,这种界限的设置是实际区分阶级成份时所需要的。(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f:512)
由于当时的知识条件等客观因素限制,这样一种更为细化的阶级成分划分方式,并没有解决革命实践中的富农难以算清的问题,同时还产生了以“算阶级”代替“查阶级”所造成的“地主富农的反攻倒算”等一系列问题(孟庆延,2016)。综上,当“富农”作为政策作用于乡村社会的具体实践时,首先产生了在概念界定上的巨大困境。
(二)动摇的富农:革命实践中的“反对派”
在共产党乡村革命实践中,富农一直是土地革命的重要对象。那么,革命实践中的富农,究竟指涉原有乡村社会中的哪些人呢?
其一,在纯粹量化阶级标准中,判定富农依据的乃是生产关系和生活水平的综合考量,并侧重以生产关系(剥削关系)作为主要界定标准,即需要综合复杂的生产实践形态来判断富农究竟是自己劳动还是“附带劳动”,并依据收入来源情况和“剥削分量”判定是否属于“轻微剥削”,以区分富裕中农和富农,而这一界定同当时以宗族作为主要分化机制的中央苏区的社会经济特征之间产生了诸多矛盾(孟庆延,2016)。
其二,基于中国乡村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特性,经济因素(剥削方式等)构成了革命政党判断富农的重要维度。1930年6月《富农问题》决议中提出的包括“封建剥削(半地主性富农对地租的剥削)”“高利贷剥削(钱利谷利猪利牛利油利)和商业性的出卖粮食”“兼营商业剥削贫苦群众”(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a:398)在内的剥削方式都构成了界定富农的基本依据。
同时,对富农的界定中还包括对政治属性的判断。《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指出了乡村社会中的知识分子与宗族领袖问题,将乡村的宗族领袖概括为“管公堂的人”。管公堂即“管理各种祠庙会社的土地财产”,《决定》认为管公堂无疑是剥削的一种,特别是地主阶级及富农借着管公堂集中大量土地财产,成为剥削的主要方式之一。凡属这种为少数人把持操纵、有大量剥削收入的公堂及管理公帑的行为,当然是构成管理者阶级成分的一个因素(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f:510)。在1930年永定县的一份文件中,将“过去多领耕公产田地,雇佣劳动耕种出来,除家人食用之外,每年仍有谷粜,有钱余剩拿来剥削人家者”界定为富农(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1983:353)。上述将“管公堂”、“管公田”等社会身份与经济属性相勾连的做法,本质上源于当时的革命政党对中国乡村社会中“豪绅地主”的“劣绅性质”的判断:
豪绅地主阶级是村中代表官僚封建制度的。租田制度的剥削农民,不但有地主私有田地的出租,而且有所谓公地的出租,如族田,祠田,以及寺院庙宇,官地等等。……所谓公地的地租,表面是公共机关的收入,其实都是豪绅的收入。……现在,凡是出租田地的人以及富豪,在乡村之中都成为绅士,享有政治上的某种特权。(中央档案馆,1991d:333)
尽管《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强调管公堂和知识分子都并不独立构成阶级成分而应加以区分,但是,革命实践需要判断复杂的经济标准之下的富农的时候,需要大量有知识的干部来将这些复杂的标准真正在乡村社会中落实,而具备一定文化知识的人往往又大多出自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家庭,这才出现了查田运动中“话也是他们会话,写也是他们会写”的地主富农借助“算阶级”而进行的“反攻倒算”行为(毛泽东,1976f:244)。
以生产关系和生活富裕程度为重要依据的富农概念,在转化为“反富农”的革命实践时遇到了诸多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单纯依靠量化经济标准进行判断,不仅会出现“算不清”的困难,还会陷入“地主富农”的反攻倒算。因而,在“土豪劣绅”这一总体判断之下,在革命实践中对政策的态度上升为“对待革命的态度”,从而形成了政治属性上对富农进行判断的重要依据。
由此,经济属性(量化阶级标准)和政治属性(对革命的态度)共同构成了对富农的判断标准。
其三,在革命实践中对富农进行具体认定的时候,除了上述经济标准与政治属性之外,社会道德意涵也是一个重要维度。在上文中,笔者已经指出,“土豪劣绅”乃是当时的革命政党对乡村社会精英的一种普遍判断,而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的理论指导中亦曾有如下表述:
地方的同志不知怎么把地主阶级看得非同一般的特殊。地主被划分成“好的”和“坏的”。“坏的”是那些积极同我们作斗争的地主。他们没有得到土地。“好的”是不同我们直接进行积极斗争的那些地主,他们同劳动者一样得到了土地。分给“好”地主的土地不是荒芜,长满了草,因为地主不想自己耕种,就是被地主出租。……对“善良”地主的这种不彻底的政策表明,地方的同志不清楚土地革命的任务,贯彻执行不够。(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2002d:451)。
上述文字道出了中国革命中的一个复杂问题,即如何处理经济意义上的阶级属性同社会意涵上的道德判断之间的张力。那么,革命政党的分田实践,究竟是如何处理和判断“道德”问题的呢?这首先和近代以来对中国乡村社会中士绅阶层的“劣绅化”倾向的总体判断有关。陈翰笙(1984a)在其关于华南农村危机的研究中,曾明确指出“集团地主”以及“劣绅化”的地主富农乃是乡村破败的重要原因。杜赞奇(2003)明确指出,近代以来中国乡村社会中地方精英从“保护型经纪”到“攫取型经纪”的转变构成了“权力内卷化”的重要内在原因。在当时革命者的很多具体表述中,我们也能够看到上述逻辑。邓子恢(1981:33)就曾经指出:
又如某富户,他的财产已经不恶赀(资),汀州啦,潮州啦,漳州厦门啦,南洋啦,处处都有他合伙的商店和公司,他的资本定然年年增加无疑。可是,“富者众之怨也”这句话他十分了解,他时常怕一班绅士们去敲他的竹杠,因此他一面极力与巨绅联络;一面自己便运动做什么“长”,什么“员”,冀与政界中人相往来;一面又把子弟送入学校,更叫他上进,因此他的子弟又结识了好多朋友,在政界绅士中他占点势力;于是这个富户,现在也居然成了一个大绅士了,无论何人,都不敢奈何他。这种现象,便叫做“富人士绅化”。
除了对当时乡村社会中“为富者多不仁”以及“劣绅化”的判断之外,在执行层面对富农的判定标准乃是来自群众的“公意”。韩丁(1980:316-317)曾经如此评价后来土改中的分田过程:
“井底观天”的环境限制了大多数农民的眼界,人们很不容易把那些属于他们个人的特点问题,同构成他们苦难的根源的基本经济状况区分开来。他们往往只注意到个人的性格脾气、世仇夙愿以及诸如此类的琐屑问题,而忽视了划分阶级成份的真正标准,即他们自己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
由此,对“富农”群体的判断,在经济与政治要素之外,又加上了道德层面的深刻意涵。
(三)平分与公田:政策执行中的“获益者”
在前文讨论富农路线问题的时候,我们已经指出,毛泽东与李文林在赣西地区的核心分歧之一是究竟以何种标准平分田地,以及是否保留公田。围绕这一问题产生的争议和矛盾,本质上与赣南闽西地区复杂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不同革命者对这一状况的理解有着密切关联。一方面,赣南闽西地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聚族而居、土客分化等基本特征(饶伟新,2002)。在这一情况下,单纯以人口为标准进行土地平分,实质上会演化成宗族与宗族之间、土籍与客民之间的复杂冲突。另一方面,吉安本是经济繁荣、土地相对肥沃、粮食产量较高的地区,而革命政党地方组织的最初发展往往离不开乡村社会中相对富裕阶层在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因此,吉安地区早期党组织成员中很多出自相对富裕的大家族,曾山(1981:17)就曾指出:“不少青年的知识分子党员家里有钱、有很多土地。”因此,有研究者指出,毛泽东与李文林之间关于分田标准的冲突,本质上是“中央干部”与“本地干部”之间的冲突(王才友,2011)。
那么,按照人口与按照劳动力这两个标准之间,其核心差别究竟是什么呢?刘士奇曾经指出:
(一)平分能够争取广大的农民群众。(二)平分比较快,暴动开始即可分田。主张以劳动力的标准的理由是可以增加生产,平分怕不能发展生产,甚至减少些生产(妇女老幼不会作田,分给他们会荒废田地,减少生产),不知目前“争取群众”、“发动斗争是第一位”,发动生产是第二位。同时以“奖励生产”“强迫劳动”,如收成增加了,政府可给以优奖证,荒芜了减少生产的,政府要警告他,期限提田。老实说,为了整个革命胜利,斗争的需要,减少了少许生产,亦是免不了的,农民自己得到了土地,少也是自己得着了,不还租给地主,在农民还是增加了生产,整个的社会,亦无大的危险问题,这是经过的事实。……分田要快,打倒了地主,即要分田,不应太慢。(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b:353)
然而,以李文林为代表的地方干部却并不认同这一观点。他们认为,在自耕农占据多数的赣西地区,以人口平分土地会引发大量自耕农的恐惧而反对分田(王才友,2011),同时,平分一切土地会造成原本有着足够劳动力资源的自耕农家庭无田可耕,导致生产效率的下降而无法对革命根据地产生足够的经济支援(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c:199)。实际上,李文林和毛泽东的核心分歧源于其对革命图景的理解差异。毛泽东并非不知道人口与劳动力的政策差异,但在他看来,土地革命最重要的事情在于尽快完成土地的重新划分,从而彻底改变乡村社会的原有秩序以推进革命。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当时的诸多客观因素制约下,显然是最为简便的方式。基于此,我们才能理解刘士奇所谓“一要分、二要快”的分田方针。在陂头会议复杂的政治情势下,毛泽东与李文林关于分田标准的冲突也进一步演化成路线问题。
最后,毛泽东与李文林在公田、祠堂、庙宇等公共土地上的分歧,同样蕴含着两者对地方社会的不同理解。对于赣南闽西地区的宗族社会而言,公田与祠堂实质上是宗族的重要财产,它是宗族的文化象征和宗族团体的经济保障。不留公田显然会对地方宗族团体产生冲击。不仅如此,对整体宗族团体的冲击还会影响到这些宗族对红色政权在经济、军事等方面的支持。但是,当时的革命政党对于宗族内公田与公堂问题又是一种“劣绅化”的总体判断:
龙岩的土地。地主私有者占百分之四十五,公有的尝田占百分之三十,农民所有者占百分之二十五。地主私有的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自己不劳动,有广大的收入。公有的尝田私租种同地主私有田的条件一样,并没有因公有而租得优待。而且尝田的处置和收入历来归豪绅地主管理,农民得不到一点好处。所以这种尝田名为公有,实则豪绅地主之私有也。(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1981:285)
在上述判断下,公田与祠堂庙宇等问题也在复杂的斗争情况下变成了矛盾的焦点。
综上所述,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下,作为分田政策之对象的富农,在中国乡村社会复杂的社会经济情况下,实质上是一个融合了以生产关系(剥削方式)和生活状况(富裕程度)为主的经济要素、以对革命的态度为主的政治要素、以善恶和群众公意为主的社会道德要素的混合概念。尽管这一概念并不能同学术界的“地方精英”概念等同起来,但在具体革命实践中,革命政党将其转化成了可以为革命总体目标服务的混合概念,富农也在实践中成为一个集经济、政治与社会三重意涵于一体的阶级成分。当复杂的量化阶级标准限于各种客观条件而无法精准界定富农成分并引发矛盾冲突的时候,“富农”概念的政治与社会意涵便凸显出来,构成了革命得以推进的微妙动力机制。
总结与讨论:作为革命动力机制的富农问题在本文的开头部分,笔者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富农作为阶级概念同“地方精英”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从概念内涵上看,地方精英是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变迁的关键节点,它既包括有功名的士绅,亦包括地方长老和诸如商人、经纪人、民国以来的军事精英、资本家以及土匪首领等在内的各种“职能性精英”(李猛,1998)。本文认为,作为源自苏联语境又作用于中国革命实践的富农概念,是一个包含了经济要素(剥削方式与生活水平)、政治态度(对革命的态度,如反革命分子)和道德意涵(基于群众公意的善恶判断,如土豪劣绅)的混合概念。尽管由于地方精英概念本身的宽泛属性以及富农概念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历史情境下的实践形态的多样性而不能将两者直接等同起来,但两者却在实质意涵上有着共通之处:从士绅到地方精英的概念变化背后,表面上看是传统社会结构中中间阶层生计手段与身份属性的变化,其
实质乃是杜赞奇(2003)所描绘的从“保护型经纪”到“攫取型经纪”的角色变化,更是这一群体在“道德”与“风气”层面的变化。傅衣凌(2007)指出,华南地区由于特殊的地权结构和宗族结构,尽管纯粹经济意义上的大地主并不多见,但却依然存在着在地方社会中发挥重要影响力的“乡族势力”;秦晖(2003:286-288)亦曾提出“关中无地主,但关中有封建”的著名论断。上述研究表明,在现代化与乡村旧有社会结构解体的情况下,地方精英并不一定掌握大量土地,但却在乡村社会中依赖各种身份与资源而发挥着重大作用;同样,在阶级与革命实践语境下的富农,也并非一个纯粹经济的判断,而是从经济—政治—道德的统合视角,对“富农”这一在经济上难以完全厘清的成分进行的重新界定,所指向的也恰恰是这样一个掌握着资源与权力,并发挥着巨大影响力的群体。在这个意义上,富农的概念外延尽管小于地方精英,但实质上却成为地方精英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从而构成了我们理解共产主义革命实践与传统地方社会结构变迁之相互关系的关键节点。
斯考切波(2007)在其著作《国家与社会革命》中明确将“社会革命”定义为“一个社会的国家和阶级结构的迅速而根本的变革”。从这个角度理解20世纪上半叶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我们就会发现这不只是一场残酷的军事斗争,同时也是一场以外来意识形态改造中国社会的社会革命,而这场社会革命又集中地在彻底颠覆旧有社会结构的土地革命中体现出来。28由此,土地革命也成为将传统中国“国家—民间统治精英—民众”三层社会结构转换为“国家—民众”两层结构的重要环节(郭于华、孙立平,2005:123-129)。在这个意义上,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实践乃是一场改变阶级结构的社会革命。
斯考切波(2007)在《国家与社会革命》中同时还提出了“国家自主性”的概念,她认为国家不仅是社会经济冲突发生角逐的场所和平台,还担负着一系列统治职能,有着一整套行政、政策和军事组织,因而有着自身的存在逻辑。但是,斯考切波的国家理论主要从国家汲取资源的角度展开对国家自主性的论述,却没有深入讨论国家政权(革命政权)的意识形态与具体策略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本文所聚焦的中国革命中的富农问题为从政党意识形态、现实政治斗争与具体政策三个维度重新理解“国家自主性”提供了一种可能。
对于理解秉持着共产主义理念的革命政党而言,“革命”及其所蕴含的意识形态并非抽象的名词,它落实在具体的生活世界中,烙刻在具体的社会结构与观念形态中,同时又可以通过各种动员方式与权力技术来加以贯彻执行。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实质上是一场以“阶级”为核心的意识形态进入中国社会并与地方社会的诸多结构性特征相互遭遇的历史过程。
本文以中国革命中的富农、富农问题为聚焦点,在详细梳理史料的基础上,呈现了作为政权正当性表述的革命理念从意识形态层面的抽象概念到现实政治斗争维度的“话语体系”,再到具有确定内涵的、可直接作用于地方社会改造的动员机制与操作性概念的历史过程。上述三个层面的历史要素并非相互继替的关系,而是在同一历史时期中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历史因子。这种复杂的交织关系在“反富农斗争”的实践中集中呈现出来。
其一,作为革命政党正当性表述的“富农”。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共产主义为理念的革命实践而言,来自共产国际的理论与意识形态不仅提供了革命的正当性基础,同时也意味着革命政党对自身政党性质、革命性质以及当时所处的中国社会性质的判断。因而,尽管在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初的十年间,中国共产党并没有给出关于富农的具体定义,但却在共产国际1929年发出“六月来信”后开始在革命实践中贯彻“反富农”策略。在这个意义上,将“富农”界定为革命的对象,意味着此时的革命政党已经在意识形态的意义上形成了关于革命性质与所处阶段的相对统一认识。
其二,作为现实政治斗争策略的“富农路线”。尽管关于富农的“操作性”定义迟迟没有明晰,划分阶级成分在早期苏区革命中也并未得到具体实践,但是富农问题却出现在了1930年2月陂头会议以及之后召开的赣西南第一次党代会上,并成为毛泽东和李文林分歧与矛盾之聚焦的重要政治话语。意识形态上的理论概念一旦进入革命实践,有时会造成一系列“意外后果”,其表现之一就是革命者内部斗争的加剧。在毛泽东与李文林有关分田方式的争论中,他们依照意识形态的基本诉求,将“富农”这一阶级概念作为一种政治话语体系和斗争策略加以应用。身处革命实践中的革命者更多地将分田实践中的具体分歧、矛盾与张力填充进意识形态话语中,一方面使得自身的理念符合意识形态的要求,另一方面,藉此证成自己革命实践的正当性,甚至以此为自己争取在政治斗争中的有利位置。
其三,作为具体革命政策的“富农问题”。从1930年6月南阳会议的《富农问题》决议案到1933年查田运动中出台的一系列关于阶级成分的规定,富农开始作为一个具体的阶级标准进入土地革命的实践中。但是,理论概念与传统乡村社会经济结构之间的张力在此时造就了另一个层面的“意外后果”:根植于苏联革命经验而产生的富农概念在投入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时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在完全按照理论上的量化标准进行划分的时候,看似清晰的界定在现实中却呈现出“算不清”的难题与“不能算”的困境,而当依照“革命态度”和“群众意见”划分确定富农的时候,原本就存在于地方社会中的各种宗族矛盾、私人恩怨往往会利用革命这一机会来重新获取对自身有利的地方格局(孟庆延,2015)。
黄宗智(2003)曾经用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之间的张力来阐释中国革命中乡村社会频发不止的阶级斗争。本文认为,我们不能将这一张力理解为政权的“蓄意而为”,实际上,这是革命者所秉持的总体理念与中国地方社会结构之间蕴含的内在张力结构不断运动所产生的历史结果。在面对复杂而独特的原有乡村社会结构时,革命政党又在阶级判断中加入了“革命态度”和“群众意见”两个维度,不断地在革命实践中调整“富农”等阶级概念,也不断地以“阶级”的方式提供着革命的“敌人”与“朋友”,从而不断地扩展这一结构。而当阶级概念及其判断的多重标准同革命精英之间的政治斗争在同一时空场域中遭遇的时候,革命本身也就形成了其内在的动力机制。政党意识形态的正当性表述、现实政治斗争的具体策略以及改造社会的土地政策这些复杂的历史因子也在这一过程中相互作用并得以重新配置。“富农”作为一个阶级概念,便是在这样的具体社会历史情境下完成了其现实化过程,并在实践层面形成了革命的具体动力机制。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责任编辑:田青 排版:王培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