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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意”建构的三元行动理论:
重探韦伯的《关于理解社会学的一些范畴》
(照片由作者本人提供)
作者:蔡博方,台北医学大学人文暨社会科学院、医学人文研究所
摘 要:韦伯的《关于理解社会学的一些范畴》(下文简称《范畴》)对于发展社会行动具有关键作用,却由于诸多因素让位于《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本文从《范畴》内部的论述结构与外部的参照比较出发,进行相关脉络的梳理,以证明该文具有独特的理论内涵,然后指出“合意”在社会行动与社会关系上的双元角色以及通过“合意”所建构的“共同体行动╱合意行动╱社会体行动”三元行动类型。综观之,《范畴》的理论意涵值得我们反思“从行动到秩序”之间的另一种可能性。韦伯在大病初愈回到学术工作、经历了方法论的论战与思考之后,《关于理解社会学的一些范畴》(以下简称《范畴》)一文是其重要作品(Weber,1913)。这篇文章于1913年刊登在Logos杂志上,并在韦伯过世之后收录于1922年由玛丽安妮·韦伯(Marianne Weber)编辑的《科学学说论文集》中。然而,1949年由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和亨利·芬奇( Henry Finch)翻译的《科学学说论文集》的英文版却没有收录这篇文章。1981年,艾迪奇·葛莱伯(Edith Graber)首次将它翻译为英文,刊登于The Sociological Quarterly。2012年,汉斯·H. 布伦(Hans H. Bruun)将其重新翻译,收录于他与山姆·威姆斯特(Sam Whimster)共同编辑的Max Weber: Collected Methodological Writings一书中(Weber,2012)。中文的首度翻译则在2019年由郑作彧教授翻译,于该年2月28日发表在孙宇凡的“Sociological理论大缸”微信公众号(韦伯,2019)。从这篇文章简短的出版与翻译史,我们尚无法充分理解它的重要性,因而需要回到《范畴》一文在韦伯著作中的其他参照点,才能初步探究它的地位。回到1913年,我们可以发现,韦伯当时写作《范畴》的目的是双重的(Graber, 1981;林端,1998;Orihara, 2003,2008;Whimster,2007: 150-155)。一方面,从文字内容上看,《范畴》是韦伯首度建立“理解社会学”的理论基础,在此之前,韦伯并不常正面地或正式地使用“社会学”一词来定位自身的研究;另一方面,从文章功能来看,韦伯是在尝试进行一个艰巨(却未达成)的任务:写作一篇方法论文章,以此统摄由多人分别撰写而成的巨著——《社会经济大纲》。事后来看,这两个目的最后都未能达成。《范畴》不仅遭到几位学术同侪的质疑,作为学生教材在效果上也是不佳的。与此同时,原本作者阵容强大的《社会经济大纲》,收稿过程几经波折,作者群数度异动,最后更是未能正式出版。这样看来,流传至今的《范畴》一文仍孤立于韦伯浩瀚的著作之外。所幸,出版于韦伯身后的《经济与社会》一书虽然由他人编辑并且数度改版,仍然可以部分地挽救这样的孤立状态,成为《范畴》一文的相关参照。根据折原浩(Hiroshi Orihara)的考据工作,《范畴》一文与韦伯当时正在进行的其他文稿有着高度的内在关联,这些文稿大部分后来成为《经济与社会:Ⅱ》(Orihara, 2003,2008)。当代的其他学者也逐渐确认了这种文本间的关联性,只不过,我们可以进一步将其区分为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较为广泛且一般化,认为《范畴》对于“共同体行动”赋予了非常关键的地位,而且实际应用的例子高频出现在《经济与社会:Ⅱ》中,更遑论原本计划出版的标题是《经济及社会秩序与诸权力》,而其中的第一部分名称为《社会秩序的范畴》。这是较为普遍的对文本间关联性的一种观察。第二种看法则较为聚焦且特定化,认为《范畴》关注各种行动类型之间的转换,与《经济与社会:Ⅱ》的“法律社会学”部分有着高度的、特殊的文本间关联性(林端,1998;Graber, 1981)。不论是参照未能出版的《社会经济大纲》,或是参照由他人编辑的《经济与社会》,都是当代学者在缺乏韦伯本人在世之时的正式出版物作为参照文本的前提下,为1913年的《范畴》一文重新确定其在韦伯著作中的地位的努力。与这些努力相对立、相冲突的一种常见理解,则是把《范畴》视为1920年尚未定稿出版的《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下文简称《基本概念》)一书的前身,甚至仅是作为一种预备文本。这种见解带有两个强烈的当代预设:一方面,这种见解认为,韦伯似乎屈服于1913年后对于《范畴》的各种批评,因而只好以读者可理解性或概念关系简明性为原则,将《范畴》修改为《基本概念》;另一方面,这种立场也认为,经过韦伯较新修改的文字应该优于更为早期的文字,《基本概念》的简明性与体系性具有理解韦伯行动理论的“理论价值”,而《范畴》可能只有学术史上的价值,但对于行动理论的建构仅有辅助作用。本文尝试挣脱这样的定位与预设,希望参照《基本概念》所建构的社会行动理论,以梳理《范畴》一文的学术脉络为基础,重探其中的理论意涵。接下来,本文第二部分将简述《范畴》一文的结构及其留给读者的疑问,作为本文考据的基础;第三部分考察从《范畴》到《基本概念》的增删异动,并指出目前学界对于此间差异的理解;第四部分讨论两种诠释韦伯的立场与相应的社会行动概念,并提出本文立论。这两种诠释,一者以沃尔夫冈·施路赫特(Wolfgang Schluchter)为代表,重视《基本概念》的贡献;一者以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为代表,重回《范畴》一文。然而,这两种诠释不是忽略就是误解了“合意”概念的重要之处。本文认为,《范畴》一文中的“合意”概念值得重探,并具有关键的“双元角色”,甚至可以由此建构出一种三元的社会行动理论。
文本:《范畴》一文的结构与简述《范畴》一文结构简明,但是,韦伯却在这篇文章中展开了与篇幅长度并不相称的论述,使得整篇文章隐含着一种不协调感(Whimster, 2007: 154)。这种“不协调”导致《范畴》在出版之后饱受批评,然而却可能是后世研究者重探此文的关键起点。《范畴》的前半部分(§1-§3)直接从“理解社会学”的界定出发,区别了理解社会学“与心理学”、“与法释义学”的不同。《范畴》后半部分(§4-§7)则由第4节一个具有争议性的概念——共同体行动——作为中间连接,然后开启了第5—7节,分别是“社会体关系与社会体行动”“合意”“机构与联合会”。下面先指出几个值得关注的“不确定”或“正反并存”之处。首先,《范畴》论述文字之间同时存在着“表╱里”“节╱结”之类的双重意义。举例而言,在“与心理学的关系”一节,韦伯看似在论述“目的理性╱正确理性”或“主观意义╱客观意义”之间的区别与重叠,并据此提出“理解社会学”的基本立场。然而,当进一步去审视韦伯所区分的“只能用心理学解释”或“理解心理学”的对象时,我们可以发现,“理性╱不理性”可能都是理解社会学的对象,特别是后者,如各种具有主观或客观意义的不理性。同样的状况也发生在“与法释义学的关系”一节。韦伯一方面区分“规范有效╱经验有效”的意义,另一方面以其(被后世学者定位为)“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立场,说明了社会学观察与法学观察在哪个关键点上分道扬镳。换言之,《范畴》一文虽然有其结构与主线,但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实际上仍能发现不少支线,甚至这些线索之间构成了多义并存、相互重叠、彼此冲突等关系。其次,《范畴》中存在着许多概念区分,却囿于篇幅(过短)与内容(过多)的不相称而未能说明这些区分的用意何在,从而给读者带来不少困扰,当然,也增加了不少想象的空间。最明显的是,韦伯对“行动”“共同体行动”“社会体行动”“合意行动”虽然提出了各自的定义,却也让它们之间可能存在部分涵摄关系。对于这些概念彼此之间的异同与涵摄,后文将进行讨论。在此,先指出另一个在《范畴》的各种概念区分之中所展现出的用意不明,即作为“列举的”或“例示的”用意。举例而言,在“与心理学的关系”一节,韦伯提出了以目的理性为导向的理性行动,并说它们“对于社会学来说,……这些都是无缝地联结在一起”。然而,实际上在《范畴》后续的文字之中,韦伯并未进一步论述提出这六种“行动”的用意为何,它们与诸如“共同体行动”“社会体行动”“合意行动”之间的关系为何?更遑论,在“社会体关系与社会体行动”一节,韦伯出于举例之故,提出了不少对比区分的概念组:“基于社会的行动╱仅有社会规则的行动”“建立社会体关系的行动╱以协议为导向的行动”“特殊的机构社会体行动╱有意义地与机构行动产生关联的(处于社会体关系的人的)社会体行动”“以其他社会体关系秩序为导向╱在更广泛的社会体关系中以某种方式再建构社会体关系”。对于这类的概念建构(不论是区分或对照),读者并不容易理解韦伯行文当时的用意何在。最后,对照《范畴》首尾两节可以发现,该文承载了韦伯的主要研究任务。以当代社会科学的词汇来说,就是从“方法论”到“一般理论”的任务。这个任务表现在《范畴》中最初的小节是确立“理解社会学”,最终的小节则是确立“(社会的)理性化”的进展。在这样首尾对照的阅读中,我们可以发现联系着“理解”与“理性化”的关键:“合意行动”。但是,关于“合意”“合意行动”的讨论在《范畴》之外却不常出现在韦伯的著作之中,甚至在《基本概念》中被放弃,没有进一步的深究(顾忠华,1993:5;郑志成,2005;Lichtblau, 2011;Swedberg and Agevall, 2016:72-73)。从以上几点来看,《范畴》的文字论述呈现出正反并存的性质。这虽然可能构成阅读与理解的阻碍,但也提供了重探韦伯关于行动理论的一个线索:《范畴》的价值或许更在于这些未发掘的部分。除了从《范畴》一文内部进行解读之外,这个线索也可以借助外部参照——如《范畴》与《基本概念》的简要比较——来进行。
比较:《范畴》一文与《基本概念》的比较对照学者对于《范畴》与《基本概念》的初步比较目前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1) 改变 ;(2) 新增 ;(3) 删除(Graber, 1981;Turner, 1983;Schluchter, 1989: 427、453;顾忠华,1993;林端,1998;郑志成,2005;Whimster, 2007: 150-155;Swedberg and Agevall, 2016: 72-73、312-315)。对此,本文先做简要说明,再进一步讨论三者之间相互参照可能引出的思考。首先,获得最多研究者关注的地方是关于“行动”概念分类方式的“改变”。《范畴》中的“共同体行动”到了《基本概念》中变为“感情行动与传统行动”,并且不再是各种行动概念的共同基底;同时,《范畴》中“社会体行动”的界定被扩大,包含了两种理性的社会行动,即“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这个“改变”之所以获得多数研究者的关注,甚至成为社会学教材的基本共识,是因为韦伯通过“社会行动”概念的分类来建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Käsler,1988: 149-157;Schluchter, 1989: 433-463;Schluchter, 1996:245-252)。其次,是一个容易混淆的“新增”。中文常翻译为“社会关系”,但在《范畴》与《基本概念》两个文本之中,不仅使用词汇不尽相同,语意指涉更是不同。在《范畴》中,“社会体关系”原是“社会体关系与社会体行动”一节的内容,到了《基本概念》中则正式独立成为“社会关系”一节。在词汇上,Vergesellschaftung与sozialen Beziehung的意涵略有不同:前者使用德文的组合字体来强调关系的群体性质,因此在《范畴》中会出现“共同体行动/社会体行动(Gemeinschaftshandeln/Gesellschaftshandeln)”这组对照呈现,而后者则没有这种群体性质的两相对照,“社会”二字的性质来自于sozialen作为Beziehung的前缀形容词。最后,从《范畴》到《基本概念》,整个“合意”的小节被删除,并且在《基本概念》中,关于各种社会行动及其衍生类型都甚少谈论到“合意性行动”。至于如何理解韦伯的“删除”,目前尚未获得研究者的充分注意。部分学者认为,这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删除”,因为韦伯已将对“合意”的讨论融入在《基本概念》对于正当性和支配的讨论中(顾忠华,1993:5)。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合意与合意行动是理解韦伯《经济与社会》或是其中“法律社会学”部分的关键钥匙(Graber,1981;林端,1998;Chazel, 2012;Treiber, 2012)。然而,本文却认为,合意(与合意行动)的消失意味着重要的理论重置。从“改变”“新增”“删除”这三个简单的对照来看,我们不难发现,三者之间是相互关联而非彼此独立的关系。一方面,从“新增”出发就会看到“改变”的深层意涵。“共同体行动被社会行动取代”仅是表面的,更重要的是“共同体行动╱社会体行动╱合意行动”的三元对比消失了,成为较常见的四种社会行动与“非理性╱理性”行动各两种类型的对比。从林端(1998:表一、表二)的对照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这个“三元对比成为二元对比”的转变,其中的关键正是合意行动的“消失”与共同体行动的“位移”(参见图1),而这些改变很容易被理解为“共同体行动被社会行动所取代”的表象。换句话说,这个转变并非词汇使用上的简单替代,而涉及理论架构的整体改动。
图1:林端(1998:表一、表二)关于《范畴》与《基本概念》的对照另一方面,从“改变”出发就会看到“新增”的深层意涵。“社会关系”概念不仅具有词汇使用和语意指涉的不同,更具有理论建构次序上的意义。虽然韦伯在《范畴》和《基本概念》中都具有“从行动到秩序”的理论建构旨趣,但是,在《范畴》中的论述是将各类行动与社会关系紧密相连,但在《基本概念》中则反之,明确将“社会关系”视为“社会行动”之后的概念产物。这个差异可以在尚-皮耶·葛侯珊 (Jean-Pierre Grossein)整理的对照图中明显看到(参见图2)(转引自Swedberg and Agevall,2016:315)。此外,在这两个文本的后半部分论述中更可以发现这样的差异:在《范畴》中,“机构(Anstalt)╱联合会(Verband)”都可以是更细分的、衍生的行动类型,而在《基本概念》的后半部分,例如第7节的“正当性秩序”之后,论及关系、组织、机构时已不再与社会行动相联系。
图2:葛侯珊(Grossein, 1996,转引自Swedberg and Agevall, 2016:315)关于《范畴》与《基本概念》的对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即使仍与《基本概念》存在着连续性,《范畴》一文确实有着自己的理论框架,而这反而是目前研究较少去探究的,即合意本身的关键性与合意行动在《范畴》一文中的关键位置。
诠释:几种主导诠释及其不足当代社会理论研究者回到《范畴》一文,部分是希望通过韦伯建构一个更为完整的社会行动与社会秩序的理论,部分是希望能“将韦伯去帕森斯化”(Tribe, 2007)。撇除与帕森斯幽灵纠缠的后者,从《基本概念》回到《范畴》的理由可以有“消极”与“积极”两种,它们分别以施路赫特和哈贝马斯为代表。在施路赫特看来,《基本概念》提供了关于“行动导引”与“行动协作”的理论建构(以及与其相应的类型学)。有关前者的讨论在第2节,有关后者的讨论在第4节,两者由关键的第3节——“社会关系”——串联起来。然而,几近完美的“社会行动→社会关系→协作秩序”的理论建构,却有一个小瑕疵:在“行动类型╱行动协作”两种类型学之间,韦伯缺少关于“自发性协作”的讨论(Schluchter,1996: 248)。这种具有“自发性”性质的行动协作,未必可以包含在“两个相互指向对方的社会行动”构成的“社会关系”的范畴之内。那么,在《基本概念》之前的《范畴》一文中是否存在着可能的线索?出于对《基本概念》结构清晰、瑕不掩瑜的定位,施路赫特(Schluchter,1989: 453)对此问题并未着墨太多。力主回到《范畴》一文的是与他同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重新阅读韦伯的哈贝马斯。哈贝马斯(Habermas,1984:279-286)在其巨著《沟通行动理论》中指出,韦伯的行动理论有两个版本:“官方版本”与“非官方版本”。前者即是由施路赫特(2014:19-26、273-280)所整理出,依据手段、目的、价值、后果四要素逐一具备(或反过来逐一缺乏)而得出的四种社会行动的类型学。至于哈贝马斯所谓的“非官方版本”的行动理论则必须回到《范畴》一文。在哈贝马斯看来,韦伯在《基本概念》之中提出的行动理论对于规范性的面向刻画不足,即使建构了“价值理性行动”,却仍未能说明“基于规范共识”的状况(高或低)以及如何以之为基础改进既有的行动理论。因此,哈贝马斯重返《范畴》对于“共同体行动╱社会体行动”的讨论(参见图3),并认为如此讨论规范共识有助于建构新的行动理论,亦即“工具行动”“策略行动”“沟通行动”(特别是导向于理解,而非如前两种行动是导向于成功)的分类。正是在这个关键点上,我们一方面肯定哈贝马斯眼光独到,指出了重探《范畴》一文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他基于“建构出沟通行动”的理论旨趣而简化了《范畴》中“共同体行动╱合意行动╱社会体行动”的些微差异,特别是有关“合意”的讨论。“合意行动”在“共同体行动╱社会体行动”之中的关键位置没有获得重视,而“合意”更是被哈贝马斯诠释为具有“共识”与“约束”作用的概念。
图3:哈贝马斯(Habermas, 1984:283、285)对《范畴》之行动类型的借用从以上的简单说明可见,不论是立场消极的施路赫特或是立场积极的哈贝马斯,都指出了重探《范畴》的必要性,只不过两者皆未正视“合意”与合意行动的讨论,因而容易形成“拥护《基本概念》的施路赫特”与“拥护《范畴》的哈贝马斯”这一表面对立的印象。实际上,“合意”概念的内涵、合意行动在其他行动类型之间的位置,都是重探《范畴》的关键。本文认为,“合意”在《范畴》中位于概念建构的三角关系上,并且具有“双元角色”:一方面,它位于共同体行动、合意行动、社会体行动的概念关系中,是行动概念的类型学建构;另一方面,它又位于行动、合意、社会体关系的概念关系中,是秩序概念的类型学建构。(一)“合意”的双元角色:对于行动、对于秩序1.从合意来看行动概念的类型学在行动概念的类型学建构上,我们可以发现几个值得讨论的概念:行动、共同体行动、社会体行动、合意行动。至于它们各自的概念要素,请参见表1。撇除“行动”概念的界定是为了区别于一般的“行为”,韦伯在《范畴》中花了许多心思逐步建构各种“行动”概念的异同。表1:《范畴》中关于“行动”“共同体行动”“社会体行动”“合意行动”的对照
“共同体行动”是其他两类行动的基底,“社会体行动”或“合意行动”在仍具有“根据主观期待来评估自己行动的成功机会”的性质上,都不失为是一种共同体行动。然而,“合意行动”值得注意的一个地方是,构成“共同体行动╱合意行动╱社会体行动”的差别在于:行动关联的参照对象,从仅仅是“他人行为”到“具有目的理性之规章的秩序”,再到“不具目的理性的秩序”(请参见表1的要素1)。这个特殊的要素点出了“合意行动”的暧昧之处:一方面,它与“共同体行动”类似的地方在于,两者都可能是“非目的理性”的(未必是,不具有目的理性的基础);另一方面,它与“社会体行动”类似的地方在于,两者都是“导向于秩序”的,而非仅仅导向于他人之行为。虽然乍看之下,“合意行动”像是从其他两种行动的概念中汲取部分要素而成的概念,但值得注意的是,韦伯在前两类行动之后才对其进行讨论,其中确实有意凸显“合意行动”的独特性,即行动主观期待上导向于一种“仿佛”秩序(“als ob”,强调符号为韦伯所加,英文翻译皆为as if)。“合意行动”的独特性并非只是理论分析意义上的,同时更具有社会现实与历史经验的指涉。在韦伯的研究之中,法律与经济的关系、规范与经验之间的关系,最能够说明“合意行动”与“仿佛秩序”作为理论概念能够在实质分析上产生哪些洞见。举例而言,在“风俗╱常规╱法律”的连续体上,“合意行动”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这个“风俗—群众性行动╱法律—团体性行动”连续体的两端串联起了“行动与秩序”(林端,1998:293-295)。更重要的是,“仿佛秩序”对于行动者在计算相关可能性的同时起到了关键作用,在主观意义上使行动者“信守承诺”或(承认这个秩序)“具有拘束力”(韦伯,1999:219-225、228-233,2003:28、157-164)。这样看来,韦伯在“共同体行动”与“社会体行动”之后才开始讨论“合意行动”是有其深切用意的。本文认为,我们从合意行动“不具有目的理性的秩序,却仿佛有序运作”的要素出发,不仅可以建立“合意行动”的理论特性,更能依次展开对其他两个关键要素的探索。这种具有“仿佛”性质的行动参照,不仅回应了施路赫特考察《基本概念》提出的关于“自发性协作”的疑惑,更直接涉及韦伯为“合意行动”所建构的两个关键要素:第一,这个“仿佛秩序”之内的其他行动者的影响力;第二,这个“仿佛秩序”之外的第三方(非参与者)行动者也在期待的参照范围之中。这些“仿佛秩序之内的个别人(其他人)”如何“决定性”地对此合意行动的效果产生影响,韦伯并没有提供理论性说明,而是直接给出两个鲜明的例子,即:市场秩序中对于“获取金钱”的期待导向,语言共同体之中对于“能够了解”的期待导向。耐人寻味的是,在当代社会理论的常见举例中,市场秩序和语言共同体不常被放在同一概念下作为举例,这可能是因为前者涉及理性计算,后者涉及共享文化。然而,韦伯在《范畴》中讨论“仿佛秩序”的时候反而尝试着兼容这两种例子。从这两个例子的相似点来看,“合意行动”在导向一个“仿佛秩序”的状况下,行动者彼此之间并不是“已达成共识”的状态,更不是“以达成共识”为目标;从这两个例子的相异点来看,“合意行动”既可能是一种“相互竞利”情况,也可能是一种“相互了解”情况。此外,韦伯在与“社会体行动”相互对比的文字中,还为“合意行动”设定了第三个重要的概念要素:以这个社会关系之外的第三方作为行动参照,并且不是“目的协会”(具有一般协议且有联合会机构)的构作物。虽然这个关键要素把“合意行动”明显地与“社会体行动”区别开来,虽然合意行动属于“共同体行动”的一种,但是,“仿佛秩序”要素在此仍有关键作用:将“秩序”设定为行动参照之后,才有可能去区分参照对象是在此秩序之内还是之外的他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厘清“合意行动”的三个要素(参见表1),并且确认它并非“共同体行动”或“社会体行动”的任一个修正范畴,而是一个具有自身独特性的行动范畴。2.从合意来看秩序概念的类型学除了行动概念的类型学问题之外,《范畴》一文对于“社会关系”概念的类型学也有不少着墨,例如共同体关系、仿佛秩序、社会体关系,其复杂程度明显高于《基本概念》。其中的关键,正如第4节“社会体关系与社会体行动”的名称所揭示的,在于各种“行动”概念在界定上都与“关系”有着紧密的关联,而非如1920年的《基本概念》简单地把“社会行动”与“社会关系”区分开来。以下将分三点来讨论。首先,韦伯在《范畴》中对“行动”概念的界定为这个概念设定了很高的要求,甚至比《基本概念》中对于“行动”与“社会行动”的要求更高。其中关键在于,《范畴》中对“行动”概念之界定的第二个要素(在《基本概念》中已被删除)指出:“让这行为的有意义地产生的关系在行为过程当中被一并确立下来”。在这个定义下,“行动”之所以不同于“行为”(诸如模仿或恐慌),更在于“社会关系的确立”。如此一来,韦伯在这个阶段的思考,就必须让《范畴》中各种行动类型的界定伴随着“关系”这个要素。例如:“社会体行动”所涉及的“关系”是一种“目的理性的规章秩序”,“合意行动”所涉及的“关系”是一种“仿佛秩序”。然而,有意思的地方在于,韦伯在短短的第4小节(“共同体行动”)之中并没有特别明确地提及这个关键要素,却又赋予“共同体行动”以理解社会学的关键地位。这就为“共同体行动”概念带来了高度争议性。紧接着“关系确立”问题的是“关系的持续或改变”问题。韦伯在《范畴》“社会体关系与社会体行动”一节花了许多篇幅对此进行讨论,甚至用举例的方式提出了许多概念区分。在这些讨论中,韦伯想论述的是这些“具有社会性质的构成物”如何持续或改变(Whimster,2007: 154)。因此,有一组关键的“社会体行动”的区别涉及社会体关系如何可能以平顺的方式进行改变,即“以其他社会体关系秩序为导向╱在更广泛的社会体关系中以某种方式再建构社会体关系”。在韦伯的说明中,“以其他社会体关系秩序为导向”的例子是,教会的社会体行动常常会以政治权力的秩序为导向(或者相反),而“在更广泛的社会体关系中以某种方式再建构社会体关系”的例子是,在军队部门总体机关当中再建立一个军团机构。与此相对,社会关系或社会构成物在“改变”的另一面是持续“稳定”下来,而韦伯在《范畴》中对“目的协会”、对“机构”与“联合会”的讨论都属于此类。延续韦伯此时的思路以及对于“行动”参照于“关系”的定义,《范畴》中陆续出现诸如“机构行动”、“联合会行动”等例子。第三,除了行动的类型学都有导向于“关系”的要素之外,“社会关系”的概念对于各种行动类型也有积极的理论意涵,即社会的理性分化。这是韦伯在《范畴》一文的最后进行的实质性理论定位,呼应着文章最开始的“理解社会学”的方法论定位。即使“共同体行动╱合意行动╱社会体行动”之间各有异同,类型之间也可能有所转变,但韦伯仍认为,经历三种行动之间的转变而形成的“社会体关系”,可以再次促成某些超越目的范畴的“合意行动”,用他的话来说,就是“超越性目的范畴的(‘以社会体关系为条件的’)合意行动”。其中,特别是“合意”的作用,使得“行动╱合意╱社会体关系”这个概念组之于“共同体行动╱合意行动╱社会体行动”的行动类型学,有着积极的理论意义。从以上讨论来看,各种“社会关系”所涉及的理论问题并不单纯只是自身的界定而已。事实上,社会关系的确立一方面与“行动”概念的定义有关,甚至成为行动类型学必要的定义要素之一,以刻画社会关系的变化或持续;另一方面,社会关系的长期演进或短期再造也常通过其中衍生的“合意”与“合意行动”。至此,我们看到了《范畴》中“合意”在概念建构的三角关系上所展现的“双元角色”。(二)立基于《范畴》的三元行动理论了解了“合意”在《范畴》中的双元角色之后,我们可以重新认识“共同体行动╱合意行动╱社会体行动”,并以此建构出一个不同的行动类型学。对此,本文认为,要从《范畴》一文出发,建构一个“三元行动理论”,仍需对韦伯在其中的概念界定和讨论进行一定程度的厘清与修正。以下,将依次对“共同体行动╱合意行动╱社会体行动”进行讨论。首先,本文认为,《范畴》中的“行动”与“共同体行动”虽然呈现出各自的重要性,却应该被视为一个综合概念。这或许是韦伯在《范畴》中未能加以厘清的地方:一种既“具有主观意义地导向他人”,又“使得关系在此行动中被确定下来”的特殊属性。我们可以用“行动—共同体行动”这个综合概念作为重新理解的基础和发展“合意行动”与“社会体行动”的起始点,并同时兼顾“导向于他人╱导向于关系”的两种特性。通过这个关键的修正,我们可以发现,《范畴》对于社会行动的理论在“社会”一词上的意涵更为丰富,亦即不仅需要“主观地导向他人”,而且要能“在行动中确定关系”。这是《基本概念》所缺乏或放弃的理论设计。其次,如前所述,“合意行动”应该被视为《范畴》一文中最关键的行动概念。一方面,在合意行动具有“导向于他人╱导向于关系”性质的前提下,这个秩序可以建立在“仿佛”性质的状态,却不需要具备“目的理性”的特质;另一方面,合意行动可以据此“仿佛秩序”而区分出“导向秩序中的他人╱导向秩序外的他人”。在这个意义上,《范畴》之中关于“合意行动”的讨论,更进一步地为社会行动理论中所谓的“社会”(亦即指向他人)区分了两种不同意义上的“他人”。与此同时,合意行动在这个意义下将会对于“社会关系的确定与改变”具有关键作用,不只是作为“行动—共同体行动”的一种特殊类型,更因为它缺乏“目的协会”的特质而赋予了合意行动这样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合意行动的暧昧性或许正是此概念最有价值也最值得探究之处。最后,“社会体行动”建立在目的理性、协议规章、目的协会等要素之下,并因此可以对社会关系具有“维持╱改变”的明确作用。从韦伯在“社会体关系与社会体行动”一节的思考来看,“社会体行动”既可能在不同的社会体关系之间产生作用,通过转变关系脉络的方式延续既有社会体关系,也可能在不转变某一种社会体关系的状态下,在既有社会关系内部衍生新的社会体关系。然而,不论哪一种状况,在韦伯看来,以目的理性为基础的“社会体行动”对于社会关系的转变仍可能仰赖“合意行动”在其中产生的作用。这正是“理性╱非理性”之间、“社会体行动╱合意行动”之间,两种行动类型得以相互促成的关键,也是促使目的理性、规章明确、伴随着目的协会的社会行动产生可能超越其原有的“目的范畴”的关键。当我们对于“共同体行动╱合意行动╱社会体行动”进行重新修正与讨论之后可以发现,韦伯在《范畴》一文中所揭示的是一种三元性质的行动理论。这样的理论建构具有三个特点,值得我们反思目前既有的(或者说以《基本概念》为基础的)社会行动理论。其一,各种“行动”概念的区分可以有两个判别标准:一是行动所导向于“他人╱秩序”的区别,二是行动是否带有“目的理性”和伴随着“目的协会”。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判别标准并非彼此对立。韦伯在《范畴》一文中既强调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也强调两者的共存。其二,不论何种“行动”概念的建构,其概念内涵都是关联至特定的“关系”状态。韦伯通过《范畴》所提供的理论图像并非一种“从行动到秩序”的建构,而是两者(行动与秩序)彼此“相互构成”,甚至“合意行动”在跨越不同类型的互构关系中具有关键作用。其三,“目的理性”并非《范畴》中三元行动理论的唯一主轴。未必具有目的理性和规章秩序的“行动—共同体行动”与“合意行动”在韦伯的讨论之中占有重要比重,其理论建构的核心仍在于关注“非理性╱理性”行动与秩序之间的变化,而非偏重于“理性行动”一方。以上的反思,明确提供了一条不同于哈贝马斯对于韦伯《范畴》一文的理解。虽然“沟通行动”开启了一个相较于“目的理性行动”较为宽广的视域,但是,韦伯在《范畴》一文中建立的三元行动理论,特别是其中的“合意行动”,原本意即在此。其间差异仅在于,哈贝马斯认为规范的有效性基础可能在于秩序中的形式化要素,而韦伯则不厌其烦地在《范畴》之中摒弃形式化理论建构,以实际例子说明各种行动之间可能差异性地构成不同性质之秩序。这样看来,“合意行动”的特殊含义或许体现在“超越性目的范畴的(以社会体关系为条件的)合意行动”的各种实例之中,以实质性而非形式性的方式串联起三元行动之间的转变。综上所述,如果我们要简明地表达《范畴》一文中的三种行动类型,即“共同体行动╱合意行动╱社会体行动”,可以通过图4来理解,同时对照迪尔克·克斯勒整理的《基本概念》中的概念建构(Käsler,1988)。从本文的修正、厘清与整理可以看到,《范畴》一文实际上建构的是一种三元并立的行动概念,而这正是韦伯有意凸显的重要差异,也因之呈现出不同于《基本概念》的特殊性。一方面,在《范畴》一文的思考中,“关系”与“秩序”的概念是随着“行动╱共同体行动”“合意行动”“社会体行动”而有所不同的,其中的复杂度并非《基本概念》中“社会关系”概念所能清楚划分的“行动╱秩序”。因此,从“关系”到“仿佛秩序”,再到“规章秩序”,其实可能韦伯并无意将“行动╱秩序”之间的持续联系加以割裂,甚至可以猜测,《基本概念》的简明做法未必是韦伯心中的首选。
图4:克斯勒(Käsler,1988:157)根据《基本概念》建构的图示(左)与本文根据《范畴》建构的图示(右)另一方面,“关系╱仿佛秩序╱规章秩序”即使明显有别,韦伯在《范畴》一文中念兹在兹的问题也包含三者之间如何转换、三者之内如何再制或再生产的问题。因此,对于从“关系”到“秩序”的概念建构,“仿佛秩序”多了行动者秩序外他人、秩序内他人的参与,如果再多了以目的理性为基础、以目的协会为执行则形成“规章秩序”。居于中间状态的,可能是“以合意为条件的共同体行动”和“以社会体关系为条件的合意行动”。当然,规章秩序的演化既可以是“成为其他秩序”(图4中的A行动者指向“I与II的规章秩序”),也可以是“秩序内分化出秩序”(图4中的A行动者指向“C至N的规章秩序”)。因此,《范畴》一文不仅仅只是如其各小节名称所展示的那样,是对各种行动类型的讨论,而且在字里行间承载着韦伯意欲细细比较各种“秩序范畴”的企图。通过以上“行动╱共同体行动”“合意行动”“社会体行动”的类型建构,本文希望重新审视《范畴》的重要性,并厘清两种常见误解:“逐步升级”与“二元对立”。除了施路赫特与哈贝马斯的理论立场之外,也有些学者较狭义地关注《范畴》一文中对于各种行动类型的讨论以及由其衍生的理论建构。在他们看来,《范畴》之中讨论的各种“行动”类型之间的关系是“理性化”的逐步提升,或者是“志愿主义”成分的逐步提升(Levine,2005;Orihara,2008)。本文认为,这样的误解实际混淆了韦伯在“理解社会学”的方法论与一般理论之间的讨论。从威姆斯特(Whimster,2007: 151-155)对《范畴》一文的定位来看,韦伯以“目的理性”作为“尺度”、以“意义关联”作为“门坎”,从而确定了理解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在于各种类型的行动范畴。然而,这并不表示韦伯在《范畴》中有意将各种不同类型的行动排列在一个连续谱之上,使其构成一个逐步升级的概念集合。相反,我们既可以从内容目次上看到韦伯的论证轨迹——先确定“行动”与“共同体行动”,再讨论“社会行动”与“合意行动”——也可以发现它们之间同时存在着不同概念要素的相同与相异(如表1所示),彼此更是兼具“行动类型╱关系类型”的双重面向。此外,《范畴》也常常被误解为韦伯有意强调一种“共同体行动╱社会行动”之间的二元对比。实际上,当我们正视“合意”与“合意行动”概念在《范畴》一文中的关键双元角色之后,“共同体╱社会体”框架的二元对立则仅是表象而已。如果说韦伯在《范畴》之中曾经尝试进行概念之间的对比,那或许更可能(分别)是“共同体行动╱合意行动”、“社会体行动╱合意行动”这两组对比。但是,韦伯的用意可能是不尽相同的:前一组对比强调导向于“他人╱秩序”的区别,后一组对比则凸显行动对于社会体关系之维持或改变的作用是“基于目的理性规章╱可能超越目的范畴”。然而,回归《范畴》的整体论述,本文仍认为,韦伯尝试提供的是一个“三元”的行动类型,三者之中两两各自存在异同,因而不宜被化约为各种“二元对立”的概念组。
结语:《范畴》一文的理论价值在当代社会理论研究中,韦伯的社会行动已成为一个既定的典范框架,许多后继研究者大多从《基本概念》的四种类型着手,却甚少回到《范畴》一文去思考另类的可能。本文补足了这个缺陷,通过《范畴》建构出一种三元架构的行动理论,而“合意行动”在其中扮演着关键的双元角色,即:在行动类型上是“行动╱共同体行动”“合意行动”“社会体行动”的概念关系,在社会秩序上是“行动”“合意”“社会体关系”的概念关系。经过这样的重探,本文认为,关于《范畴》的未来研究至少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三点着手:第一,《范畴》一文中的“合意”概念在《基本概念》一文中并未“消失”,而可能有值得深究的议题,并且可以联系其他巨著,如《经济与社会》《宗教社会学论文集》等。在《范畴》一文中尚未充分探讨的“正当性合意”概念,从本文的分析来看,并不能简单地视为某种建立在共识或同意基础上的正当性。换言之,“合意”概念并不只是“正当秩序”或“正当性支配”的下位概念,更不应该只是德文“组合字体”的替换要素,更值得深入思考的是,“合意”可能涉及韦伯关于行动理论在概念内容或概念构想上的修正考虑。第二,《范畴》一文仍存在诸多值得进一步探究的议题。举例而言,《范畴》最新英译版编者之一的威姆斯特(Whimster, 2007)就认为,此文本身存在多元诠释的可能性。此外,利希特布劳(Lichtblau,2011)也指出,即使在《基本概念》接近完成之时,韦伯仍不是很情愿接受将《范畴》的论述略微简化成为《基本概念》。先不论韦伯骤逝的1920年前后,修订稿《基本概念》的完成是出于采纳了读者批评所致,抑或是为了提出一个更能作为其他巨著的指引短文,在理论演化的进程之中,《范畴》理应获得当代研究者不少于《基本概念》的关注与讨论(Lichtblau, 2006)。第三,重探《范畴》也许可以帮助我们走出既有的、从《基本概念》以降的社会行动理论。自帕森斯翻译了《基本概念》并将之作为发展社会行动理论的关键文本开始,社会学已经逐渐正典化了这样的概念建构(Käsler, 1988; Tribe, 2007)。当代社会理论对此传统的诠释角度,至今仍然摆荡于“理性选择理论”与“沟通行动理论”两个典范之间。《范畴》一文所显露出来的理论思考与概念建构如何启发当代社会理论研究者走出第三条道路,是未来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议题。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责任编辑:田青;排版:庄林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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