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理论与社会政策”专题
个体化是生育的滞碍吗?——从法国家庭政策的演变历程与底层逻辑讲起
(照片为作者提供)
吴真
上海大学社会学院
原文刊于《社会》2023年第4期
摘 要:个体化常被当作生育率衰微的重要原由,二者的反向关联借由全球诸多国家的人口演变轨迹暂时得到承认,却在法国家庭政策成功实现生育反弹的历程中被消解。这一历程围绕对待家庭个体化的态度分为前后两段:20世纪60年代末之前,以压制个体意识、重塑家庭秩序为核心理念,结果是婚姻家庭越发多变,生育水平不升反降;自70年代起,法律政策转向顺应个体诉求、尊重个人选择,同时又在经济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上注重对弱势个体的帮扶和对强势个体的监督,由此带来了从90年代至今的生育水平的回升。后一段的经验投射出法国学界与政界对个体化两重意涵的充分认知:一方面,接纳且善用个体化展现的能动性,另一方面,防范且遏制个体化导致的不公正。由此,在家庭政策的建构中逐渐形成兼顾个体自由和社会公平的底层逻辑,并以此为准绳一以贯之地进行政策的修缮和执行,最终疏通个体化对生育率的阻滞。这段历史不单旨在呈现具体的措施,更在于追问如何恰切地借助政策介入来扭转个体化对生育的抑制,以此为徘徊在崎岖路径上的各国提供思路和启迪。
历史上,个体意识的崛起曾被视为干扰固有秩序、引发社会危机的始作俑者(Roucloux,2006:185-211)。时至今日,这一看法依然流行:当人们将生育率的持续走低看作一场危机之时,作为个体意识崛起的社会性表征,个体化进程便常背负着解构家庭、抑制生育的名声。近两百年来,伴随着现代社会的生发与演进,全球主要工业国家均在经历生育水平不断下滑的过程。为此,有西方学者提出,生产方式及其变革颠覆了个体从属于家庭的传统惯习,打破了以血缘延续为单一目的的代际生息节律,导致个体生育时间的推迟、生育次数的减少和生育意愿的普遍降低(Jóźwiak and Kotowska,2008:225-236;Ehrhardt and Kohli,2011:35-64;贝克、贝克-格恩斯海姆,2011:138-147)。在中国,同样的情形也在显现:尽管独生子女政策于2016年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同年实施的“全面二孩政策”和2021年落实的“三孩政策”均未促成新生儿数量的持久增长,人口出生率反而从原先的13.75‰间断式地跌至现今的7.52‰,这意味着整个社会已开始遭遇人口再生产的滞碍。与西方学界相仿,中国学界同样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导致生育率低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体观念的萌生和强化。不少学者认为,较之以往,现在的年轻一代更加强调个人发展和多元选择,无论这些选择是条件所限还是自我决策,都在削弱制度化的婚育模式和扩展独异化的生活路径,如此一来,便渐渐营造出一种带有个体至上意味的“低生育文化”(陈友华、苗国,2016:14-23;陈滔、胡安宁,2020:28-38;杨宝琰、吴霜,2021:36-46;穆光宗等,2021:89-97)。就这样,“个体化与生育率的反向关联”成为各国学者申述的论点。可是,就在我们对此论点笃信不移的时候,一个反例乍然浮现。
如果在家庭领域将“个体化”解读为由个体意愿主导的婚育自由度的提升,那么,人们脱离常规婚育制度的行动与意向便可用来衡量一个社会的个体化程度。基于这一考量,我们将日本和法国做一比照就会发现,以上提及的反向关联内存疑点。首先,从脱离常规婚姻制度的行动来看,2010—2019年,日法两国的年均粗结婚率分别为5‰和3.5‰左右,年均粗离婚率分别在1.7‰和1.9‰上下;另据日本内阁府的不完全统计,2010年非婚同居家庭仅占日本家庭总数的1.3%,而法国非婚家庭的比例在同年已高达44.96%,2020年更是上升至52.94%。仅从这两类数据看,日本社会虽已经步入了所谓的低欲望和超单身时代(大前研一,2022 ;荒川和久,2022),但多数国民依旧仰赖以婚约为基础的家庭构建模式。相比之下,制度化婚姻在法国社会的导向性和稳固性早已趋弱,个体在组建和解除家庭关系上表现出更多的能动性和易变性。其次,在涉及脱离常规生育制度的问题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2018年的数据显示,日本的非婚生育率仅为2.3%,而法国非婚生育人口已占当年总出生人口的60.4%。还有调查发现,接近70%的日本人认为婚姻是生育的先决条件,但持同样观点的法国人只有约10%。单就对以上信息的比照来看,无论是行动还是意向,在法国的社会文化环境中,更多的个体有机会突破既有婚育制度的束缚,运用其自主效能来扩展家庭组织与生育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国的个体化程度确实在日本之上。如果个体化会抑制生育,那么前者的生育水平理应低于后者。事实上,近二十年来法国的总和生育率一直保持在1.8—2.0,多次位居欧洲国家之首,国内人口也以年均20万的数量稳步增加,其中,法国公民占绝大多数,且无论是何种种族,均将成为未来经济增长与文化延续的人力储备。与之相反,日本同期的总和生育率最高只有1.3—1.4,再加上严重的老龄化,自2009年起,其人口负增长的态势便难以遏止。日法两国的对比似乎动摇了之前中外学者有关“个体化与生育率具有反向关联”的判断,甚至会让人以为法国生育率的催高来自于个体化的推进。然而,如前所说,纵览全球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和地区,生育率在通常情况下会随着个体性的萌生显现下滑的趋势。例如,当今一些发展较为滞后的非洲国家仍在用一夫多妻(Faye,et al.,2011:663-667;Théry,2020:123-134)、童婚早孕等压制个体性增长的陈规旧习来维持极高的人口出生率。而拉美、亚洲等新兴地区已开始对自身的传统进行反思与改造,并纷纷转向个体之于家庭的重塑。这种与西方工业国家相似的发展路径同样带来了婚育制度的松动和新生人口的减少,也再一次印证了“反向关联”的存在。以上错综复杂的论据令个体化与生育率的关系愈发扑朔迷离。如果从线性且普适的角度承认前者对后者的抑制作用,那么法国就会成为一个特例:它既深度涉足个体化的进程,又免于陷入低生育率的陷阱。这一独特性不禁引人发问:在婚姻家庭趋弱和个体意识渐强的大背景下,它何以能成功维持人口的再生产?为了探求其中的答案,有必要历时性地将法国的策略和理路(即其长期摸索建构出的最终使生育得以提振的家庭政策及其底层逻辑)作为切入点,来揭示背后隐藏的个体化与生育率的谜题。
针对个体性的滋长与兴起,百年前的法国学者其实不乏忧虑和指摘。孔德(Auguste Comte)在《实证政治体系》(Système de Politique Positive)中提到,现代社会充斥的危机与混乱应该归咎于大革命激起的个体主义思潮,它使个体逾越了家庭的束缚,动摇了本应以家庭为基石的社会秩序(Comte,1851-1854:30、54)。在他看来,若要压制每个个体内心的利己和躁动,就必须回到男性主导、养家,女性服从、持家的父权制模式,这是为了婚姻的和谐与团结,也是为了子嗣的繁衍与养育(Comte,1851-1854 :34)。与孔德相仿,勒普莱(Frédéric Le Play)同样视父权为维护家庭秩序的根基。他极力推崇既能维系传统权威又适合现代社会的主干家庭,并主张借助此类家庭的牵制来抑制自由放任的个体(Le Play,1875 :280-288)。有异于二者,涂尔干(Durkheim,1892:2-14)并不排斥诞生于工业时代和民主制度下的新型家庭,也不避讳公共力量和社会思潮对父权制的弱化,但在对待个体性的问题上,特别是涉及伴侣关系和抚育责任的时候,他与两位前辈同样抱持提防与拒斥的心态:一方面,在他眼中,个体天然具有孤立、自私和冲动的一面,若要消解这些弊病,就必须依赖婚姻家庭的感化和罩护,因此,作为一种过度表达个体意志和有伤婚姻积极效用的做法,协议离婚理应被严格禁止(Durkheim,1906:549-554);另一方面,在子女出生之后,夫妻双方的身份与作为父母的义务被牢牢绑定,由此凝聚而成的合作关系需超越个人对私欲和自由的追求,只有这样,才能为后代的成长提供物质支持与道德示范(Durkheim,2012:35、53)。当这些往日先贤各抒己见之时,法国的粗生育率正在从大革命初期的29.4‰快速跌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3.28‰。尽管这种令人担忧的生育危机并未成为他们讨论的重点,但从以上言辞依然可以察觉,在那个以婚姻来决定生育合法性的年代,对夫唱妇随和百年之好的推许就相当于间接为提振生育开出“药方”。这不仅迎和了当时法律政策制定者的思路,还为他们指出了方向:只有通过消解个体自觉,特别是泯除女性脱离于婚姻的独立意识,才能巩固家庭的传统属性和繁育功能。(一)民法的系缚:以婚姻促生育
在固化婚姻制度、重塑父权体系方面,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即随后改称的《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早有实践(Maestre,2009:67-86)。虽然这部法典推进了社会生活的世俗化进程,并部分吸纳了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倡导的人权原则,但女性并不属于该原则的施行对象,甚至在该法案的1124号条款中,她们与未成年人、智残人士一起被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由于女性无权接受高等教育、独立从事劳动、拥有私人财产和行使政治权利,所以,如果要在社会中生存,就必须依附于家庭和婚姻,更确切地说,就必须仰赖父亲和丈夫的供给(Halpérin,2006:44-55;Desrayaud,2012:3-24)。这也正是拿破仑及其法典编纂者的授意。在他们看来,大革命唤醒了女性对个体性的渴望,使她们不再安于履行生儿育女、相夫教子的既定义务,由此导致新生儿数量连年减少,使本就因战争和内乱而紧缺的人口得不到补足。为了遏制生育率的进一步下滑,法典将“妻子必须服从于丈夫”“女性之使命是为男性诞下子嗣”的表述(Vœltzel,1975:437-441)植入诸多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律令。此外,尽管法典保留了1792年9月国民议会通过的有关允许夫妻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法案(Sardon,1996 :717-749),但为了打消已婚妇女挣脱家庭束缚的念头,其中的许多条款借由剥夺她们的财产管理权、独立社交权、以配偶婚外情为理由的诉讼权,缩窄了她们自主生活的可能性,变相提升了离婚的门槛(Saada,2012:25-49)。波旁王朝复辟后,1816年,路易十八不仅承认《拿破仑法典》的有效性,还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进行更加严苛的修正,即彻底废止了任何形式的离婚,试图用强制捆绑的手段维护中世纪式的婚育模式。这项标榜“贞女不更二夫”“一纸婚书定终身”的法令实施了近70年,直至1884年7月《纳盖法》(Loi Naquet)的出台,离婚权才被再次写入民法,但该权利仅限于夫妻一方存在通奸、欺辱、暴力伤害等“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行使。又过了91年,在第五共和国总统德斯坦(Valéry Giscard d’Estaing)的助推和时任卫生部长西蒙娜·韦伊(Simone Veil)的主导下,以保护女性权益为宗旨的《韦伊法》(Loi
Veil)于1975年7月颁布。由此,沿袭了上百年的律例才被推翻,协议离婚的合法性最终得以确立。在约一个半世纪的漫长岁月里,其实不乏有法学界、医学界以及其他各界人士为争取个体的离婚权而请愿。据统计,1816—1890年,向法国司法部递交的相关信函共有164封。1848年革命期间,更是有不少女性加入请愿队伍,其中,有人将终身制婚姻比作对非洲人的奴役,要求立法者应像废除“奴隶制”一样废止1816年法案。1902年,就在涂尔干发表《斥协议离婚》的四年前,知名律师亨利·古龙(Henri Coulon)还曾以《论协议离婚的必要性和道德性》为题向议会提交草案,以期通过强调个体的婚姻自由来推动民法的修缮。然而,这些诉求几乎都未得到回应。由此可见,与孔德、勒普莱、涂尔干等学界智士的认知如出一辙,彼时的法国政界也秉持着捍卫旧式家庭制度、压缩个体自主空间的一贯立场,其目的不仅在于通过强化纲常伦理来维护社会秩序,更重要的还有出于军事安全和民族持存的考量,试图用“保婚姻”来“促生育”,以便从人力资源上应对来自邻国的威胁(Rosental,2010:17-25)。(二)政策的参入:借家庭保生育
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历届政府采取的婚育鼓励手段主要包括两类:其一,用以上提及的硬性法律条文限制个体独立于婚姻和家庭的行动潜能,以此迫使他们专注于履行孕育和抚养后代的“天职”;其二,建立以家庭主义和生育主义为主旨的家庭政策体系,用怀柔和激励的策略提升民众的生育意愿。1918年,在洛里昂(Lorient)、格林诺布尔(Grenoble)等地零星出现了向劳工阶层发放家庭津贴的站点,这也是法国家庭支援制度的雏形。此后,作为劳动法的扩充,1932年3月11日颁布的《朗德利法》(Loi Landry)将津贴的发放范围扩大到全国,并要求所有企业主都必须参与支付“补偿基金”,借此对育有子女的雇工进行经济上的扶助。1938—1939年出台的修正案一方面把数量庞大的农民家庭纳入补贴范围,另一方面将津贴发放对象从所有家庭改为二孩及以上家庭,同时增加了单薪家庭的津贴数额,以此鼓励女性多生多育,并引导她们复归“主内”的传统角色。1941年9月,维希政府成立了“家庭工作公署”,1942年5月,公署将一些致力于家庭帮扶的民间组织“收归国有”。同年12月,又颁布了内含《家庭宪章》的《古诺法》(Loi Gounot),再次强调了父权的主导地位和女性的生养义务,以及家庭的人口繁育和道德教化功用(Chauvière,2014 :57-70)。这种政策上的复古主义直到第四共和国临时政府执政时期才有所松解。1945年,在戴高乐(Charles de Gaulle)总统的主持下,出台了三项重要改革:一是成立“全国家庭协会联盟”和各个“省级家庭协会联盟”,在扩大地方职权的同时,初步构成以监督、协商、援助为主要功能的家庭支持网络;二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并将以往各地企业主分散支付的基金合并到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的“国家家庭津贴基金”,这标志着法国家庭政策体系的正式确立;三是在计算所得税数额时,引入以子女数量和女性就业情况作为权衡标准的“家庭收支商数”,意在通过使多子女家庭和单薪家庭受益,变相延续维希政府巩固旧式性别分工模式的思路(Rosental,2010:17-25;Sterdyniak,2011:333-366)。二战之后至60年代初的政策,除了为女性提供产前津贴和产后津贴外,还在住房、妇幼保健和特殊教育领域增设了各类补助(Mouhoud,2019:1-14)。总体来讲,这些措施依旧秉承着以调动家庭效能来抑制个体需求的逻辑,试图借此促使家庭为人口增涨和国家发展效力。
然而,无论是法律对婚姻制度的维护,还是政策对女性生育的激励,从整体趋势来看均似如水投石。首先,就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固性来讲,1816—1884年,尽管民众离婚的意愿一度被民法强行压制,但自《纳盖法》出台以来,官方登记的过失离婚数逐年上升,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结束的第二年都曾出现过“离婚潮”。在1975年《韦伊法》颁布(即协议离婚合法化正式生效)之前,法国年离婚数已难以遏制地从1900年的8220对上升到1975年的61287对(Sardon,1996 :725)。这说明,尽管《法国民法典》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设置了重重障碍,但仍旧无法阻挡人们打破现行秩序、满足个人意愿的行动。其次,针对生育的提振,各项法律政策的实施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在家庭津贴出现前,将女性与婚姻硬性捆绑是历届政府采用的手段,结果却是总和生育率的连年下滑;在家庭政策推出之后,又恰逢两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虽然战后的和平与繁荣带来近二十年的“婴儿潮”,但此后的生育水平又迅速衰微。一方面,由数据可见,“离婚潮”与“婴儿潮”几乎同步发生,这表明婚姻关系的稳固与出生人口的多寡并无太大关联,因此,此前法国政府通过强化婚姻来刺激生育的做法并不恰切;另一方面,有学者指出,“婴儿潮”的形成并非得益于第四共和国政府(包括临时政府)建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更可能与女性彼时还未获得避孕权和堕胎权有关,所以,当这两项权利分别在1967年和1975年得到法律认可之后,“婴儿潮”便即刻退却(Knibiehler,2007:11-17)。总之,随着时代的演进,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末集中涌现的一系列社会文化变革,令护卫旧式婚育制度、宣扬女性牺牲奉献的法律政策导向愈发显得不合时宜,由此也使得战后戴高乐政府在家庭领域的巨大投入鲜能换来提振生育的预期效果。如果说这些变革发生于法国1968年的“五月风暴”,那么在风暴来临之前,有两种迹象早已昭示了家庭政策的转向势在必行。一方面,右翼政府极近保守的姿态和社会日趋分化的现实让深受左翼思潮影响的青年一代向固守性别区隔和传统规范的国民教育体系提出质疑,他们开始诉诸个性解放,要求重建一套凸显自主权利的新秩序(Youenn,2008);另一方面,知识女性队伍的扩大及其职业身份的建立促使她们反思“第二性”在家庭之外理应保有的个人诉求和社会价值,这种性别平等意识的觉醒引导女性纷纷加入反对复古主义的阵营,最终与左翼人士和青年群体一道推动了公共领域和私人生活的革新(Ferrand,2005;MFPF,2006:75-86)。与此同时,就在1969年戴高乐黯然辞职之后,青年与女性的行动逐渐令家庭组织的样貌与此前的固有形态渐行渐远。首先,在世俗化与个体化的进程中,民众对婚姻的必要性和持久性越发看淡:1970—1990年,法国全国登记结婚数由393700对减少到287100对,2000年虽略有上升,但此后又降至每年220000对左右。同时,自1975年起,登记离婚数一路飙升,至2005年达到峰值的152020对,而后逐年回落,但这也是因为结婚人数下降所致。其次,取代传统婚育制度的新型家庭组建方式愈加普遍。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只有约5%的男性处在非婚共居状态,到了1981年,该比例升至11%(Villeneuve-Gokalp,1996 :33)。自90年代起,非婚家庭进一步侵蚀婚姻家庭的主导地位,比如,在1994年,非婚共居的男女比例分别已达31%和26%,而在婚男女比例仅分别剩47%和54%。此外,非婚生育率也逐年上升:60年代初,非婚生人口仅占新生人口的6%,70年代中后期为8.8%,到了90年代,此比例已达30%,特别是1986—1994年,非婚总和生育率从1.1提高到1.9,甚至超过了同年1.73的全体女性总和生育率(Villeneuve-Gokalp,1996:30-40)。由离婚和非婚家庭衍生出的还有单亲、单身、重组等各种新型家庭,这些家庭引发的财产分配、儿童抚育等诸多问题也一并出现。于是,如何应对“私人生活的崛起”(Segalen, 2008 :26)及随之而来的个体对家庭的改造和挑战,就成为法国家庭政策纠错与修正的起点。
(一)法律的转向:女性与婚姻的解绑
从历史的挫败来看,将婚姻神圣化、家庭规范化、女性工具化、生育目的化,均非有效之举,反而会使家庭政策的初衷和收效背道而驰。在个体不断推进家庭变迁的背景下,尤其是在女性对自身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呼声日渐高涨的氛围中,第五共和国的历届政府自20世纪60—70年代起启动了法律上的调整。最先涉及的便是对女性地位的界定。尽管1945年4月法国女性首次获得了投票权,但在家庭内外,她们享有的权利与男性相比依然存在巨大差距,比如,未经丈夫许可,已婚女性不得外出就业、开设银行账户、处理家庭财物等。这些传承数百年的习俗和法规最终被1965年7月的法案正式推翻。自此,至少在书面上,妻子拥有了与丈夫同等的财产权和劳动权,这就为前者建立独立于婚姻家庭的个人生活创造了条件。在整个70年代,保障女性避孕权、子女抚养权、同工同酬权、堕胎权、协议离婚权的法案相继出台。这些法案不再把“某人的妻子”或“某人的母亲”作为女性的代名词,而是开始承认和保护女性的个体性和自决力。这一转向在80—90年代出台的各项法案条款中又有进一步凸显:一方面,它们一改鼓励女性居家育儿的旧制,转而支持她们走出家门,就业参政,拥有置身于公共事务中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家庭内部,这段时期推出的法案也力求破除夫权与父权的辖制,逐步确立“夫—妻”“父—母”对等的责权关系。2000年后,除了继续强化女性的劳动保障和婚育自由外,一系列的政策法规还着重关注对家庭暴力的防范和惩戒。这种对女性人身安全的重视从未出现在先前倡导夫为妻纲、推崇家庭团结的法律条文中。可见,在新近的立法者眼中,家庭的定义已发生改变,它无法再为恃强凌弱提供遮掩,也不再是牺牲小我、顾全大局的中介,而是变为每一位成员能够自主构建并平等相处的场域。
类似的转变也体现在对待婚姻和伴侣关系的态度上。自从1975年《韦伊法》放开协议离婚权限后,离婚流程一再简化:2004年5月法案规定,因感情破裂、长期分居和单方过失而导致的离婚均可由婚姻一方提出,并且,法庭不再针对长期分居和过失离婚进行调解;该法案在2005年1月生效后,协议离婚双方只需出席一次庭审,而不必再经历“三个月的思虑期”及二次庭审;为了减少财产分配、子女抚育等方面的争议,并免于使离婚流程陷入“拉锯战”,2015年2月和10月修正案加强并明确了法官的裁判权,由此在保证公平的同时缩短了达成协议的时长;针对和平分手的夫妇,2017年1月修正案直接删减了庭审步骤,使协议离婚更加高效便捷;2019年出台,2021年1月实施的法案更是免除了所有调解环节,并将离婚申请条件从分居满两年改为一年。与这些改革同步进行的还有对非传统婚姻家庭的承认:1999年11月法案首次设立“民事互助契约”制度,通过对财产、继承、生育、领养、赋税、福利等事项的界定,将非婚共居家庭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在此基础上,2013年5月奥朗德(François Hollande)政府还颁布了同性婚姻法,赋予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妻基本等同的各项权利。另外,由于非婚家庭比重逐年增加,非婚生子女的身份问题也亟待解决。于是,2001年12月法案删除了对此类子女继承权的歧视性条款;2005年7月法案索性不再区分婚生和非婚生儿童,规定二者在称谓、教育、福利、亲属关系、遗产继承等所有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借此,在新型家庭组建模式逐步制度化的同时,旧时的异性终身制婚姻得以“去制度化”,这就为个体的多元选择提供了便利。(二)政策的厘革:个体与家庭的协调
从实测来看,奉行家庭至上的生育鼓励策略并不灵验,尤其是在民众的个体化诉求愈加强烈的时局下,无法倒转的历史车轮驱使家庭政策制定者不得不和立法者一样改换思路,从日新月异的现象中把握和顺应社会文化的演变。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起,陆续出台的政策一方面以回应不同个体的需求为主旨,另一方面也会顾及各类新型家庭的持存和发展。鉴于越来越多的女性步入职场,1978年1月设立的“三孩”家庭补助取代了之前仅为单薪家庭发放的津贴,不再对母亲是否参与就业进行限定;针对因生育和育儿影响工作的女性,1985年12月密特朗(François Mitterrand)政府推出了以个人账户为拨付终端的“家庭育儿津贴”,改变了以往与“一家之主”(通常为男性)对接的做法;1990年7月的“居家保姆雇佣补助”在经济和人力上分担了在职女性的育儿压力;对于数量愈发庞大的单亲家庭,早在1984年,“家庭津贴基金发放局”便为其创立了“家庭扶助津贴”,后续又加入了2004年的“幼儿抚育津贴”与2013年的“单亲家长儿童看护补助”。由于非婚家庭受到法律承认,以上补助的发放均不以婚姻为前提,这也就意味着,政策制定者已将个体视为优先支援对象。然而,对个体愿望的满足并不代表放任个体毫无节制的自由和贪念,因为这往往会造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两极化局面。为此,转向后的家庭政策体系在拓宽个人选择空间的同时,实际上也十分重视个体之间资源和权利分配的公平性,尤其关注弱势个体的权益保护。于是,阶层关系中的底层、性别关系中的女性、代际关系中的儿童便成为政策倾斜的重点。先就底层个体来说,失业者,尤其是青年男性失业者,常为被动单身和失婚的潜在人群(Paugam,et al.,1993,2007:291-321;Le Gall
and Martin,1996:65)。为了用辅助就业的方式保证他们能够获得一份基本收入,进而提高在组建和维持家庭生活上的经济能力,1988年,罗卡尔(Michel Rocard)在担任总理期间创设了“最低就业津贴”制度,此津贴于2009年改为“积极互助津贴”,旨在强化对失业群体再就业的帮扶与敦促。婚姻状态的不确定和资源分配的不均衡会使部分女性在成为单亲母亲后极易步入贫困化的行列,同时,这一处境还会连环导致子女生活保障的缺失和女性生育意愿的进一步降低(De Singly and Schultheis,1991;Commaille,1999)。对此,多届政府除了为单亲家庭提供以上提及的物质支持之外,在关乎离婚的几项法案中,对抚育责任的分担、家庭财产的切割还做了原则性调整:一方面,针对男方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的情况,社工及执法部门不断加强监管,以确保父职的履行;另一方面,鉴于子女的照料和教育多由女方负担,法庭因此通常采用更偏向女方的财产分配办法,力求使男女双方在离异后基本保持同等的生活水平。在性别关系的框架下,这些政策和法令显然都是为了保证不同个体间能够拥有相对等量的物质和时间条件。关于儿童权利的保护,自1956年和1970年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修正案以来,父母的抚育责任就一再被申述。大约在同一时期,“儿童社会救助站”成立,其职能主要包括防范、监管、惩戒放任主义及非法的养育行为。这类机构不仅负责对家庭育儿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当涉及严重的弃养和虐待问题时,还可诉诸法律手段,剥夺父母的抚养权。从20世纪90年代起,由于法国的家庭样貌愈发变动不居,离异、重组、非婚、领养已是常态,儿童作为缺乏生存能力的弱势个体更常受到不良生活环境的伤害,为此,根据伊莱娜·特里(Théry,1998)撰写的调查报告,希拉克(Jacques René Chirac)政府在2001—2006年多次出台规范和评价父母责权的条例,2009年的法案更是强调了非婚和重组家庭中继父母的抚育角色和以儿童权益为核心的养育行为准则,甚至子女的辍学问题也被2010年9月法案纳入对家长的问责体系。类似于对底层和女性的关切,学界和政界对儿童的关注也是在力图拉平不同代际的个体在生存和发展权利上的差距。
相较于20世纪60年代之前,以上列举的晚近政策并未直接凸显生育主义的主旨,反而还在破除固有的婚育惯习和支持家庭与个体的倒置。然而,恰恰是在这种“有违旧理”的操作中,法国不断下滑的总和生育率从1995年起呈现反弹态势,并一直保持在世代更替的水平上下。倘若简单归纳其经验,无非包括“制度弱化”与“制度强化”两种策略:前者意指法律政策较少再以强制性、标准化的方式来界定家庭关系,取而代之的是以开放的态度将此权利留予个人;后者则涉及对弱势个体的照护和扶助,尤其是在关乎贫困群体和妇女儿童的问题上不断巩固法律保障的强制性与权威性(Déchaux,1995:525-550)。这样的归纳虽然可以大致概括20世纪70年代至今法国家庭政策体系的构建思路,但还难以诠释其中隐现的张力,也不足以揭示该体系能够促成生育率回升的深层原因。所以,仍需通过对比前后两阶段的转变和差异来发掘其中暗含的理论支点和底层逻辑。既然法国家庭政策在不同阶段产生的效应来自于面对家庭个体化的两种态度和回应,那么探索家庭个体化的复杂面向,特别是透视法国学界对此的认知、反思和争辩,或许能够从理论层面为理解法律政策的转向及其与生育水平变动的关联提供一丝线索。(一)家庭个体化的积极面向:接纳与善用
按照克里斯蒂安·勒巴(Le Bart,2008:265-266)的观点,个体对个体性的表达和伸张古已有之,就算在充满思想规训和社群统制的中世纪,也不乏有脱离家族和教众掌控的个体——他们意在凸显其独树一帜的意志与行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体性的萌生,或者说在社会维度出现的个体化现象,本身就是人们性情中和内心里向往的生存样态。它并非伴随现代性的出现而产生,只是现代性增进了劳动分工、人口流动和市场运行,由此为个体性的释放撬开了一道缝隙。也是出于对发展经济的考量,政治文化环境愈加任由人们成为自主且自由的个体(De Singly,2003:5)。然而,个体性自生发之日起就面临质疑、谴责和抵制。借由乔尔·卢克罗(Joël Roucloux)的大致梳理可以发现,思想界对个体的接纳或排斥与历史的演进和大事件的发生不无关联:在推翻旧秩序的革命年代,保障人权、解放个体往往被奉为圭臬;在需要众志成城、同舟共济的战争和大萧条时期,对个体性的压制与批判又会掀起风潮;当旧制度的禁锢有违文明发展和民心所向的时候,个体性便再度得到推举。现今的个体化进程便正处于卢克罗所说的个体的“重生”阶段。在此阶段,个体性不仅关乎经济与政治的宏大叙事,还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与家庭的变革息息相关。正是由于追求自主的观念已悄然渗入家庭的组建模式,因此,不同于以往个体受限于婚姻家庭的宰制,如今的婚姻家庭更多的是在个体的授意下生成和流变。于是,家庭的个体化就在家庭与个体地位的翻转中迅速推进(Segalen,2008:29;De Singly,2023:13-14)。当然,从拿破仑到戴高乐,从孔德、涂尔干到拉莫斯,20世纪60年代之前的政要和学人多将这一进程视为一切“危机”的起始,尤其当他们看到女性开始秉持大革命的自由理念,走出家庭并意欲通过个体解放来松动传统婚育秩序的时候,国家的兴衰和种族的存续在他们眼中似乎需要从抑制个体的激情和她们的“出走”入手,才有可能挽回急剧下滑的新生人口。但是,正如前所说,个体性的抒发是人性中难以泯除的意念,其中对情感和爱欲的追寻又是身为个体的“本色”(Martuccelli,2002:497-502)。为此,在当代学人和政界看来,与其抑制这种“本色”,还不如接受并遵从它的表达。就像弗朗索瓦·德·桑格利(François De Singly)所强调的,个体化的家庭之所以区别于制度化的家庭,恰恰是因为后者优先考量的是血缘、财富和身份的父析子荷,而前者更加注重伴侣间的两情相悦,甚至爱情在其中变得不可或缺。可以说,家庭个体化带来的一项革命便是爱情和婚姻的合一,这对于19世纪之前的多数法国人来说实属奢望(De Singly,2015:36-37)。然而,就在爱情成为婚姻的必要条件之后,婚姻的不稳定性随即凸显。这一结果源于爱情本身的变数:当一段伴侣关系难以满足个体的情感需求时,他们就会寻找新的归宿和寄托。所以,自20世纪60年代末起,当年轻一代较之婚姻更看中个人的欲念和情爱的分量时,离婚率的上升、结婚率的下降、非婚同居率的增长便成为必然的趋势——它们都是个体性诉诸爱情的产物(De Singly,2023:46-47)。只是以德·桑格利为代表的当今学者不再认同前辈的看法,即将婚育制度的解绑和个体激情的释放当作社会失范的表征,他们反而视家庭的分分合合、女性的自由选择和情感的自在呈现为文明进步的标志,因为这些现象至少意味着个体与个体之间可以摆脱约定俗成的角色和命运,回归人与人的联结(De Singly,2015,2016a:299-300;Lahire,2017:276;Tarragoni,2018:77-79)。
既然在理念上对家庭个体化的认知有了如此转变,加之家庭本身也在个体的形塑中不断生成新的样貌,那些督促个体为家庭牺牲、家庭为国家奉献的号召已然无力说服欲求宣发个人情感的民众。于是,当代颇识时务的政界人士不约而同地舍弃了20世纪60年代之前将家庭工具化的逻辑,并通过不断修改旧时的法律政策条文,展现出与戴高乐政府切割且接纳家庭个体化这一既成事实的姿态。除了在个体化的语境下重新认识爱情婚姻的多变性之外,人们也在反思婚育之间的“紧密关联”(Damon,2018:7-49)。如前所述,战后“离婚潮”和“婴儿潮”的同步出现就已显露出婚姻与生育并非具有共同进退的天然连结。更进一步讲,自19世纪80年代以来,当结婚率和婚内生育率不断下滑时,非婚家庭数和非婚生育数却持续走高,直至如今二者越发成为常态乃至主流,这意思是,婚姻的解体并不等同于生育的终结,相反,个体化其实为个体提供了多于传统婚育模式的选项。对于女性而言,作为内生基本权利的生育与作为外在人为规约的婚姻本来就可以分割,那么在无需依托婚姻而独立过活的时候,新增的选项至少不会阻挠女性孕育后代的意愿,反而为其营造了更加广阔的行动区间。这也是为何在将她们与婚姻制度解绑之后还能出现生育率回升的原因之一。若从法律政策的修缮上领会并助推这一个体化的积极面向,便能够从“婚姻—生育”的固有链条中抽离出来,通过保障个体自有的生育权,重新发挥其在既定婚育制度之外的能动性和创造力,“民事互助契约”的设立、针对非婚父母的帮扶,以及对多样化家庭组建模式的支持便意在贯彻这种态度和策略。由此,在愈加关注女性个人所需的基础上,“婚”与“育”逐渐从法国社会的理念和制度层面成为两条联结愈加淡弱的平行线。结果,法国家庭政策在转而承认情感的易变性并善用个体的自主性后,顺势释放了人们建构家庭生活和实现繁育愿望的动力。(二)家庭个体化的消极面向:防范与遏制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古典时代的学者对个体化的疑虑和归咎也不无道理。相较于19世纪敌视个体主义的社会主义者,如皮埃尔·勒卢(Pierre Leroux)和路易·布朗(Louis Blanc)(Roucloux,2006),抑或20世纪对个体性不断加以声讨的民族主义者,如夏尔·莫拉斯(Charles Maurras),尽管涂尔干从未如此激进地贬斥个体的崛起(Ladrière,1990:147-150),但他又以“内含解放的从属性”来界定个体与社会的关系(Durkheim,1996:106):在他看来,个体性隐藏着无法自控的私欲,为了不让这种天生的恶性造成危害和混乱,就必须使其服从并依赖于社会的规诫(Durkheim,2012:52)。今天,一部分来自当代学界的担忧也与涂尔干提及的无限私欲有所关联。放诸家庭和社会维度,这些担忧便是对家庭个体化之消极面向的警示。个体社会学学者马尔图切利(Danilo Martuccelli)在对个体的复杂性进行剖解的时候,曾基于德·桑格利的论述做过一些推进。在他看来,德·桑格利以浪漫主义的视线察觉到爱情和婚姻的合一及其所昭示的个体情感之于制度权威的抗力,就在“合一”渐进形成的同时,伴侣关系和代际关系却日益疏远(Martuccelli,2002:194)。自此,出于情感的变动而不断组建或解体的家庭,在过度放大的个体自由和欲望中,开始推诿其对子嗣的抚育和保护义务,甚至滋生出过激或放任的教养行为(Enriquez,2006:47)。对于关注父职的研究者来说,家庭的个体化变迁一方面让父亲从权威者和全能者的神坛上走下,令其形象变得更加亲和,另一方面又借由摒弃父权制和消减其既定的养家之职,间接地给予了他们摆脱家庭责任的借口,因此使得单亲或未婚母亲背负了育儿和糊口的双重重压,也让越来越多的儿童处于无人看管或生活困窘的境况(Hurstel,1979,1987;Eydoux and Letablier,2007 ;De Neuter,2015)。后一种情况往往是经济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和放任个体自由膨胀并存的产物。仅就经济资源而言,倘若沿用洛克(John Locke)等英系学者的观点,财产的私人占有是个人拥有自主权的前提,那么个体能否在个体化的浪潮中立足而不被掀翻或湮没,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他们分有和征得的资产(Balibar,2004:9-30)。在此观点的基础上,毕生专注于公平问题研究的罗伯特·卡斯特尔(Robert Castel)又引入了社会资源的变量,其中,身份与权力在他看来是个体性得以保存的另一个条件。当然,它们的获得同样离不开富足的私人财产(Castel,2009:414)。然而,个体化的急速推进等不及这两类资源的公平分配,相反,资本扩张和自由市场的加持使得个体间的贫富差异愈加明显。因此,拥有不同体量资源的个体会自动分化为两类:一类在“过度”张扬的自由和贪欲中通过攫取更多的资源来彰显其异于他人的存在感;另一类只能被动地卷入“成为独立个体”的运动,却因为握有资源的匮乏而忍受被排斥的无助感(Castel,2009:425、434)。当每个人都必须成为自己的第一责任人时,这种资源分配的“马太效应”便会难以遏制地弥散,以至于后一类个体极易被个体化营造的“自由”和优势个体的“胜者通吃”规则反噬,从而陷入自责和焦虑的深渊(Journet,2014:182-188)。
在卡斯特尔的论述中,这类“被动形塑的个体”多关乎在阶层语境下的底层和边缘人,他还未将性别与代际关系中的弱势一方纳入考量。如果加上对这两种关系的审视,那么,在同样的语境下,女性相对于男性,儿童相对于成人,恐怕也存在相似的个体分化问题。先就性别关系来说,传统婚姻制度中的“内—外”分工模式本来就将不同的资源获取机遇与“妇—夫”的既定角色做了对应,借此来消减前者脱离家庭而独立生存的可能性。其实,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法国政界对这一点也早有充分认识:从《拿破仑法典》直到1965年7月法案的出台期间对女性财产权和劳动权的否定便反映出法律制定者用资源策略来抑制女性个体化行动的意图。70年代之后,虽然政界和民间生发出越来越强烈的性别平等意识,在法律政策层面也在凸显鼓励女性就业、保护女性产权的转向,但传统的遗留、薪资的差距和隐性的歧视依然延续,两性在收入、岗位、职业类型上也仍有区隔(Concialdi and Ponthieux,1999)。尤其是对于身为人母的女性而言,囿于这些区隔,离开婚姻家庭或男性伴侣的支持而独自抚养后代,不啻为艰难的选择或严酷的挑战。在此境况下,个体化掀起的独立风潮在使男性愈发讲求“独立”的同时,却将单亲母亲推入困局(Wright,1991;Eydoux and Letablier,2007)。这种由生育导致的资源占有和个体自由的进一步剥夺为诸多年轻女性拉响了警报,就在预见自己可能同样落入身无分文却要劬劳顾复的境地之后,她们便开始以拒绝生育的方式有意或无意地对抗经济社会资源分配的性别不均。从这个意义上讲,生育意愿的下降就是一种女性在公平性难以获得保障的环境中做出的变相回击。基于如此解读,才有了后来法律政策改革的公平指向,即为女性提供趋近于与男性对等的资源支持或资源获取途径,以期使她们能够不再只依赖婚姻家庭,而拥有能够兼顾个人发展和生养子女的物质条件和服务供给。前文所列举的70年代至今推出的各项针对女性权益保护和针对单亲母亲的经济补助和育儿帮扶的政策,均是沿着这一指向逐步设立的。此外,除了对弱势一方的支援,还有对强势一方的抑制,这种抑制一方面涉及对强势个体占有资源的部分征收和再分配,以此将其转化为补给弱势一方的财政来源,另一方面还关联到对男性普遍存在的育儿缺席的监管,力求使家庭义务和抚育职责达到性别语义上的均等化,于是,父亲“陪产假”的强制执行和离异父亲对子女抚养行为的核查,实则都是在将获取外部资源的时间和机遇进行非性别化和非差异化的重新配置,通过适时遏制“马太效应”,打消女性在思量是否生育时对后续育儿负担和个人发展前景的顾虑。
再就代际关系来讲,儿童无疑在成人面前是资源的索要者和权威的服从者,这就注定了他们的处境甚至命运必将受到父母及其家庭的左右。透过德·桑格利的观察和描写可知,儿童在身心层面的个体性与生俱来,且其内生的自主意识并不亚于成人,因此,他认为父母、家庭、社会需用对待个体的态度施以平等的对话、温和的引导和民主的商议(De Singly,2008:15-27,2016b:133)。然而,被他忽视的现实问题是,儿童因为还未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而不得不以家庭为唯一的依托和庇护,这就令他们与成人天然缺乏平等对话和民主商议的基础。所以,德·桑格利对成人世界提出的美好诉求常常在部分成人的凌弱和失控面前显得过于理想化。当儿童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时,在家庭遭受变故、父母不管不顾和资源极其贫乏的情况下,就很有可能沦为家庭个体化的牺牲品。一些调查也对此进行了佐证:1995年的一项研究发现,在新生儿死亡率极低的当下,不明原因的婴儿死亡比例却高达25%(Helfter,2010);省级儿童保护观察站的数据也显示,接受法律部门和民间组织跟踪保护的儿童占比从2007的18.6‰持续上升至2016年的20.4‰。在家庭内部,成人对儿童的遗弃、暴力、虐待和放任随着成人自由度的放大也愈演愈烈(Damiani and Vila,2011:56-67;Séraphin,2021)。有长期研究发现,这些教养行为将不同程度地危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有甚者还会危及他们的生命(Jaspard,et al.,2003 ;Tursz,2013)。虽然儿童的健康与否看上去并不影响当前的生育水平,因为之前提及的新近法律政策通过借力于个体化内含的自由元素在1995年之后已逐渐达到了提振生育的目的,但是,鉴于人道主义的考量和人口的可持续增长,尤其是儿童作为未来保持民族繁衍的重要资源,法国政府愈发注重对父母及其家庭教养方式进行强制性干预。因此,在家庭政策体系中,除了给予家长各类抚育津贴以改善育儿条件之外,2000年后出台的一系列干预性条款,便是为了从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质量上平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天然存在的权利不对等,以防范教养不当而长期遗留的负面影响。面对家庭制度的渐弱和个体意识的渐强,法国家庭政策并未一味顺应如此的变迁。倘若细捋之前林林总总的案例和证据就会发现,诸多措施不仅仅旨在满足个体自由的诉求,还意图遏制极度自由对弱势个体的排挤,以及这种排挤所引发的广泛的生育抗拒。这一双向考量是基于对家庭个体化之两重性的理论思辨,由此出发再为政策实践定立更为深刻而稳固的底层逻辑。
底层逻辑与问题回应:
个体化的政策介入与生育率的自然反馈
卡斯特尔曾说,社会保障在所有时空环境中都可以为社会问题提供解答(Barbier and
Théret,2009:5)。这句话虽然显得不留余地,但单就法国家庭支持政策成功地唤起低迷的生育率来讲,某些社会问题的确需要公共力量的恰当介入才有可能找到化解的途径。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拿捏和调整“恰当”的尺度,这恐怕离不开各项法律政策细则所依据的底层逻辑。从前面所列举的家庭政策及学界各方的理论对话来看,20世纪70年代后的转向主要可归结为围绕对家庭个体化之两面性的斟酌而形成的双重逻辑。第一重逻辑关乎对个体化之现实和益处的顺应与利用。既然家庭的个体化变迁已经成为无法停止且难以逆转的事实,那么倡导人们重塑传统的婚姻家庭秩序,家庭便会有违于历史和文明的演进,也无从说服尝到自由甜头的个体再度受困于旧式轨制的约束。这也是为何60年代前的家庭政策虽然耗资巨大,颇费心力,却未能在提振生育的目标上获得显著成效的重要原因。于是,新一代的法律政策制订者意识到,拒斥个体化的到来还不如接受并善用它调动个体能动性的积极面向。这一逻辑被纳入具体的法律政策后,便有了松解终身制婚姻、破除“婚—育”的固有序次、放宽家庭组建模式等策略。因此,个体意志在受到尊重的同时,其行动力得以施展,这便给多样而高频的生育意愿和行为创造了条件。然而,个体化作为个体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现实投射,必然也自带需要克服的弊端,即优势个体与弱势个体间的分化,特别是后者愈加短缺的资源占有及其引发的权益侵害与社会排斥。由于这类个体为数众多,且涵盖大量中底层群体(如贫困或失业青年)、女性(如离异或单身母亲)和未成年人,因此,当他们用拒绝生育作为“弱者的武器”时,人口再生产的危机仍旧不能消解。这样一来,就迫使政策制订者着手思索第二重逻辑——对个体化隐患和后果的防范。一方面,这种防范聚焦于经济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均等化,包括设立多种为弱势个体提供支持的津贴,通过“家庭收支商数”平衡赋税额度,以及提供各项为他们解决就业、育儿、生存难题的服务,另一方面,又借助监督和惩戒措施对强势个体的资源“虹吸”加以限制,敦促他们对弱势个体承担帮扶义务。
若将这两重底层逻辑化繁为简,便可做此解读:对保障个体自由和维护社会公平的兼顾与协调。实际上,个体自由和社会公平往往充满张力,任何一方的绝对优势都可能导致整个家庭政策体系的失误和人口发展的不可持续。所以,自20世纪70年代起,不同立场的学人、政要和民众不断展开辩论,并不时在“重自由”和“重公平”之间左右摇摆,最后才慢慢摸索到平衡点,即介入个体化家庭生活的适宜模式。就这点来说,当代法国家庭政策从未简单地以个体及其家庭为对象,而更多的是以个体化为社会变迁的背景,以自由与公平为并行的主线来做通盘考量。它也是令繁杂的法律政策有稳固底线而不会朝令夕改、相互龃龉的依据。正因为如此,尽管这一政策体系极少再直接强调提振生育的目的,但在个体自由得以展现和社会公平得以保障时,生育率的反弹以“次生产品”的样态显现和这实属情理之中的自然回馈。(二)破解个体化与生育率的谜题:家庭政策的介入效应及深层启示
回到最初提出的问题,个体化进程是不是生育的滞碍?单从法国社会来看,个体化在解放个体的同时,的确使生育遭遇过挫折。但是,一方面,同样的现象也发生在其他欧洲国家,这或许能说明,个体化通过改变家庭组建模式和给予女性多元选择而形成了对以往生育节律的干扰。正因为如此,复古主义者意在承接老一辈对个体化的抗拒,将其称为导致国家跌入低生育陷阱的罪魁祸首(Pitrou,1995:25-37)。另一方面,自1995年后,法国的生育水平在同一背景下再度令人惊讶地稳步回升,虽然无法再与60年代之前相比,但已远超德国的1.59(2020年峰值)、意大利的1.44(2010年峰值)和西班牙的1.45(2010年峰值),以及其他西方国家在2022年的总和生育率。相比之下,尽管那些依旧秉承家庭工具化思维的中欧和南欧国家不断推出鼓励生育的政策,但囿于政策导向的偏误,一直收效甚微(Barbier and Théret,2009:40)。同时,诸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其他一些邯郸学步式的“模仿者”也常常事倍功半(Sobotka,2021),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往往只简单嫁接了法国的某些政策(如发放育儿津贴、扩建幼儿园、延长产假等),但缺乏对底层逻辑的探讨和构建,这就使他们的生育鼓励政策充斥着功利色彩。一旦功利性成为主导,便容易产生不同法律政策针对同一对象或同一问题相互冲突乃至效用抵消的情况。以奉行“拿来主义”的日本为例,政府一边为在职女性提供周到的幼儿看护服务,传达鼓励女性就业的态度,一边却用减免单薪家庭赋税的方式,对“男性养家—女性居家”的传统性别分工给予优惠。类似这种前后矛盾、缺乏逻辑的杂乱政策模糊了女性作为个体的角色定位,也忽略了个人发展与现代家庭关系的转变,因而在个体化进程压低生育率的现实境况下,日本还未能找到逻辑一致的实践方案,也未能有效挽回人口的缩减(Kondo,2011;Sôma,2012)。经过这些比照便能看出,在不加人为干预或干预不当的情况下,生育率确实会受到个体化的抑制,其中,干预不当的表现便是无视文明演进的动向(中南欧地区)或忽略底层逻辑的铸造(东北亚地区)。然而,倘若能够规避这两类疏漏,转而把握时代的流变并确立基本的准绳——而后者又是对前者充分认知而生成的思想果实,就有机会找到适时、稳定且体系化的政策介入方式,由此就能在卷入个体化风浪的同时,疏通个体化对生育的阻滞。法国实现生育反弹的经验恰恰在于20世纪70年代后各项家庭政策的设立、革新与修缮均以保障个体自由和维护社会公平为先行的底层逻辑,借此明确了一条既可发挥个体化优势,又能抵御个体化风险的路径,如此一来,就跨越了过去盲目投入、脱离实际抑或过于功利、函矢相攻的试探阶段。对于当今大多数仍在思索个体化与生育率之谜题的国家来说,如何认识婚姻的不确定性,如何接纳非婚生育的个人选择,如何参透弱势个体奋斗而无果的现状,如何拉平性别与代际中的权益差异,如何更为公正而非高效地分配社会财富……,这些还多半属于引发争议并陷入胶着的话题,更不要提它们与生育问题的关系及其对于反思家庭政策和底层逻辑的价值与启迪。
实际上,生育问题从来不在于生育本身,而在于与生育相关的更加广泛的文化和社会议题。这便是以法国家庭政策史为引线来探寻个体化是否真正有碍于生育的深层意义。当然,不同民族国家中的家庭都有其独有的历史包袱与现实处境,认知和应对“个体—家庭”关系的复杂性与本土性也绝非易事,但透过法国的经验理路来探索和设定自身的前进标的,至少会比留恋过去或贸然援用更加妥当,因为这一行动将有益于发掘契合本国家庭变迁和生育观念演变的底层逻辑及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