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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石小雨:内地判决在香港登记和执行概要(一)——总述

石小雨 德和衡律师
2024-08-25
石小雨

德和衡前海联营所

海外业务负责人


法律依据


内地判决在香港申请登记和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年签署,下称“《协议管辖安排》”);


3)《内地判决( 交互强制执行) 条例》(香港法例 第597 章) (2008年8月1日生效,下称“《内地判决执行条例》”);


4)《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1月18日签订,尚未生效,下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


这里提及一个很多内地律师朋友容易产生疑惑的地方:由于《协议管辖安排》涵盖的内地判决范围较为狭窄,内地和香港在2019年1月18日签订了《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拟扩大两地可互相执行的判决范围;然而《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暂时没有生效,需要有关当局进行立法及颁布生效日期后才能正式执行。


申请时间


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登记内地判决的期限为2年:

o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o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o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条件


根据《协议管辖安排》和《内地判决执行条例》,除上述申请时限外,在香港法院申请登记内地判决仍须满足如下条件: 


1)该内地判决的争议必须来自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项合同;


2)该内地判决是在《内地判决执行条例》生效当日(2008年1月1日)或之后,由指定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认可基层人民法院 )为合约的选用法院作出的;


3)有关的选用内地法院协议1是在《内地判决执行条例》生效当日(2008年1月1日)或之后订立的;


4)需向香港原讼法庭(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下称“原诉法庭”)证明该内地判决是最终及不可推翻的判决(须符合《内地判决执行条例》第6条的要求 ; 


5)该内地判决是可以在内地执行的;


6)该内地判决饬令缴付一笔款项(该笔款项是既非须就税款或类似性质的其他收费而缴付,亦非须就罚款或其他罚则而缴付的)。


登记效果


如内地判决在原诉法庭完成登记,就执行而言,已登记的判决具有犹如该判决是由原讼法庭原先作出并且在登记之日登录的判决一样的相同效力及效果。


申请流程


在香港申请登记内地判决的主要流程如下:

1)向原讼法庭提交申请文件(详见后续文章分享);

2)等待法官批准申请并出具命令;

3)将法庭命令送达被告人;

4)如命令送达被告人后14日内,被告人没有申请搁置或申请延期执行该命令时,则该法庭命令已达成登记判决书效果;

5)如被告人不主动执行法庭(还款)命令,申请人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Enforcement)登记的判决书。


申请文件


一般而言,在香港申请登记内地判决,通常需要提及如下文件:

1)申请书(单方面原诉传票);

2)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3)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判决有执行内容的,还应当证明在原审法院地可以执行;

4)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文件(在本系列后续文章中做详细分析)。


执行方式


一般来说,在香港法院完成登记的内地判决,其执行程序与香港法院出具命令的执行程序相同,分别有以下几项:

1)被申请人可被传召到庭,就其持有的资产回答申请人的问题;

2)如果被申请人以离开香港的方式去逃避偿还判定债项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Injunction);

3)透过原讼庭的执达主任(bailiff officer)可以代申请人进行以下3种执行令:

a.扣押被申请人财产令状(Writ of Fieri Facias)

b.财物扣押令 (Warrant of Distress)

c.管有令状 (Writ of Possession)

4)如果申请人知道有人欠被申请人债项,申请人可考虑申请第三债务人的命令(Garnishee Order);

5)倘若被申请人没有现金,但拥有物业/住宅单位,申请人可考虑申请押记令 (Charging Order);

6)最后,如被申请人未能于法律要求的限定日期内偿付债项,申请人可以考虑向法庭提出被申请人破产(Bankruptcy Order; Winding Up Order)。


结语


随着内地和香港越来越紧密的互通互融,相信两地的司法机构也将更加紧密合作。两地司法机关互相学习和进步,共同完善中国的法制建设。本文作者将在后续文章中继续分享相关案件处理经验,包括不限于:内地判决在香港申请登记的准备工作、对申请文件的深入分析、登记完成后的执行程序等。


 注释:

[1] 选用内地法院协议 (choice of Mainland court agreement) 指由指明合约的各方订立的协议,该协议指明由内地法院或某内地法院裁定在或可能在与该指明合约有关连的情况下产生的争议,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则无权处理该等争议。Choice of Mainland court agreement (选用内地法院协议) means an agreement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to a specified contract and specifying the courts in the Mainland or any of them as the court to determine a dispute which has arisen or may aris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pecified contract to the exclusion of courts of other jurisdictions.


❈以上内容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任何境外法律服务,请随时与本所如下律师联系


作者简介

石小雨

德和衡前海联营所联席合伙人、海外业务负责人

Catherine是徳和衡前海联营所的海外业务负责人,也是其香港联营所的注册律师,她在中国内地和香港有近十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凭借其深厚的中国法和普通法背景,她最擅长为中国客户提供海外法律解决方案,尤其是统筹跨国家和跨法域的复杂诉讼和交易。


手机:15546708166

邮箱:catherineshi@deh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孙  甜

合伙人

跨境投资并购业务中心总监

suntian@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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