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 兰江:外国赠予人信托(FGT)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什么是外国赠予人信托
(Foreign Grantor Trust,FGT)?
首先要确定什么是外国信托(Foreign Trust)。 不能满足以下两个测试的信托就是外国信托:一是,美国法院无法对其进行主要监督的信托, 即不能满足法庭测试(Court Test),二是,美国人(US Person)无权控制该信托的所有决定的信托,即不能满足控制测试(Control Test)。
其次,要明确什么是赠与人信托。通常非美国税务居民向信托中无偿转让财产被认定为该信托的赠予人,需要满足:要么是可撤销信托(Revocable Trust),即委托人必须保留对信托资产的控制权;要么委托人和/或委托人的配偶是委托人生命期间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在此基础上,外国赠与人信托(FGT),就是外国委托人(Grantor)为了美籍家庭成员(Beneficiary)的利益而设立的外国信托(Foreign Trust)。
FGT信托项下申报义务都有哪些?
首先,受托人/信托机构应向接受分配的美籍受益人提供《外国赠与人信托受益人声明》。
其次,非美国所有人/委托人/赠与人通常不需要对信托收入缴纳美国税,除非该收入是美国来源的收入或与交易或业务有效相关的收入。
其三,美国受益人。从FGT获得分配的美籍受益人必须在个人1040表格的到期日(包括延期)之前提交3520表格并附上《外国赠予人信托受益人声明》,如果不提交该声明,则会被要求就该分配支付美国所得税。
设立FGT信托有哪些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委托人在5年内应当没有移民美国的打算,因为FGT要求委托人的身份是非美国税务居民身份。
其次,应当注意的是,FGT税收筹划的适用只包括委托人在世时,一旦委托人去世,则信托转化为非外国赠与人信托(NFGT),美籍受益人需就其从信托分配所得缴纳所得税。
其三,要成立FGT信托,所设立的信托应当是“可撤销信托 (Revocable Trust)”,且必须保留委托人对信托资产的实质控制权。
其四,应当考虑外汇管制问题。境内中国公民每人每年结售汇的额度是5万美元,当事人在获得收益分配后,超过5万美元的部分,以何种名目汇出要考虑清楚。
作者简介
兰 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兰江,先后毕业于纽约市立Baruch商学院、纽约Fordham 法学院,分别获得金融&市场学MBA,及金融&公司法法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中、外律所和投资行业十多年。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家族信托、QFLP&QDLP和美股SPA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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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人简介
黄贤文
高级合伙人
基金信托与财富管理业务中心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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