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 朱琳:元宇宙非法集资骗局的解读和分析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元宇宙(Mataverse)由科幻作家Neal Stephenson在其1992年的著作《雪崩》中首次提出。2018年上映的电影《头号玩家》,再次引爆观众对于虚拟世界的期待。而在经典虚拟世界游戏《第二人生》里,也已出现了金融诈骗行为。如游戏“虚拟投资银行(Ginko Financial)”,为投资提供平台的虚拟货币林登币(Linden Dollars)理财为名,谎称能够为投资者带来高额收益,从而形成庞氏骗局,给投资者们带来了巨大财产损失。
基于元宇宙的身份系统是全新的社会关系,价值系统是全新的生产关系,对原有秩序的打破和重建,在发展的过程中,庞氏骗局的风险就大大提高。
元宇宙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的原因和表现形式?
目前阶段,与元宇宙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主要表现为假借元宇宙之名实施非法集资、传销、诈骗、欺诈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不法活动,本质上属于金融诈骗类犯罪。
2022年2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转发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目前主要存在“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元宇宙房地产”“元宇宙空气币”等名目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因在元宇宙的世界里,元宇宙中人以数字身份参与和生活,个人的行为数据都会被记录在此,数字账号它本身没有权利义务,依附于线上的个人数据,是线下个人生活的映射。同时其价值系统底层技术支持是区块链技术,即去中心化,比如之前玩游戏,游戏进展到某一阶段有任何障碍,完全是游戏公司决定的,类似于电影和电视剧的形式,完全是编剧和导演决定了故事的走向,但是去中心化,类似于体验者个人登上没有剧本的话剧舞台,故事走向的发展和人物的塑造,完全是体验者个人决定的,比如之前的游戏Roblox,是一种开放式游戏,完成什么任务,遇到什么剧情,完全是玩家予以决定的,因其与过往不同的技术支持,所以,给了许多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有的不法分子捆绑“元宇宙”概念,宣称“边玩游戏边赚钱”“投资周期短、收益高”,诱骗参与者通过兑换虚拟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投资。此类游戏具有较强迷惑性,存在卷款跑路等风险。这类骗局宣称自己的项目是元宇宙,但实际并非元宇宙,这一类大多以游戏为主,如买卖虚拟土地,建立虚拟化身,养虚拟宠物,或者通过VR设备体会不一样的人生,如果没有独立的数字身份和价值系统,那么其本质就是一款普通游戏,而非元宇宙,比如在游戏中,你可以购买房子,宠物,甚至捏造自己的虚拟化身,但是虚拟的人就是元宇宙的数字身份吗?如虚拟的身份,即使制作的再逼真,他不具备独立性,无法自己有改写剧本的能力,只能按照游戏开发公司的固定套路予以前进,且游戏中累计的财富和责任,最终还是要归结到线下玩家的真实身份,说明它只是个账号,而不是一个元宇宙的数字身份,等玩家钱款充值的一定程度,骗子就卷款跑路。
有人将“杀猪盘”包装成元宇宙项目,还有很多如非法的NFT、区块链,以及杀猪盘也都披上了“元宇宙”概念的外衣,不少人因赚钱的诱惑深陷其中。以NFT头像为例,一个NTF头像甚至能给炒出天价,这其中是存在溢价的,而独特的NFT头像可以被当做元宇宙数字身份的识别功能,因为NFT依附于区块链技术生成,具有唯一性和独立性,也是为元宇宙的到来做准备,比如Opensea的交易系统,基础就是元宇宙的记账系统。如果没有相关技术支撑,只是骗子的噱头,需小心警惕。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元宇宙热点概念渲染虚拟房地产价格上涨预期,人为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须警惕此类投机炒作风险。目前如Cryptovoxels、The Sandbox、Decentraland等平台,我们可以在Opensea购买虚拟土地,然后用区块链账户登录Decentraland,就可以在上面建造属于自己的数字资产,但是比如以上的几个元宇宙平台都没有相互连同,你无法用一个平台的资产和另外一个平台资产,所以,一些具备完整的元宇宙地皮或房屋的宣传,甚至还给受害者颁发所有权证明文件的这些骗局需尽量远离。
元宇宙项目构成集资诈骗需要哪些要素?
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诈骗罪在主观方面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了达到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行为人只能是故意,不可能存在过失。不仅要看行为人是否有通过自己的欺诈行为控制他人资金的意图,还要看其是否有将所骗资金据为己有的意图。
首先,如一些不法分子,宣传自己的产品将区块链、元宇宙技术和理财产品结合,具备技术和金融创新的特征,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其集资的款项,如用于产品的还本付息,个人挥霍等流向,即具备非法占用目的。但需注意的是,因元宇宙技术尚待发展,各类规则逐渐完善,如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较大数额的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七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对于是否属于以上八种情形,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具体予以分析。
对于以上第(一)点,还本付息,击鼓传花的行为可以初步断定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原因,但是本质还是在于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有无创造实际的商业价值。是否将筹集的资金大部分合理的投入至商业经营中。
对于以上第(二)点,肆意挥霍,如果募集到的资金,大部分用于个人的消费和支出,行为人最初的目的也仅是消耗透支性质,极大概率会归于肆意挥霍的范畴。
关于数额的认定
关于非法集资数额的认定,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予以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骗取资金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以折抵部分本金外,应计入实际诈骗数额。”
集资数额的认定也和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有关,如果项目前期行为人本着项目运营的想法在运作项目事宜,该数额不宜予以认定,待行为人认为项目无法长期可持续运作,将大部分集资款项用于还旧换新,个人消费等领域,而非将款项合理的用于项目投资始,该集资数额才应计入集资诈骗数额内。
写在最后
自2021年Roblox上市引爆“元宇宙”概念后,无论是资本市场、创业者或普通民众对于”元宇宙”的兴趣和关注都骤然上升,但是这其中就会涉及大量的不法分子利用元宇宙的概念,从中攫取利益。
在此类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剩余财物都是不足以全部返还集资参与人的。一般会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如最后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因此公众要端正投资心态,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尤其对于比较新的正在发展中的技术,一定套予以谨慎投资,如果行为人的材料过于完善和充分,更要小心谨慎。
如果一旦遭遇非法集资骗局,应立即报警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
作者简介
朱 琳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
朱律师专注协助公司商事纠纷处理,擅长为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和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包括提供建章立制、规范及审查合同、法律咨询、重大事项谈判、清理债权债务、合规建议、劳资纠纷等法律服务,为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的可行性、风险预测提供法律意见等。
擅长领域:公司法、民商事纠纷
手机:15202196991
邮箱:zhulin-sh@deh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陈健民
高级合伙人
金融业务中心执行总监
chenjianmin@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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