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 马丽红:从高启盛贩毒到明星涉毒法律问题评析
马丽红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电视剧《狂飙》近日迎来了大结局。这部剧无疑是一部现象级的电视剧,因为其“真实”“敢拍”,人物形象鲜活,极易引发观者共鸣,有着极大的关注度和讨论度。在剧中不仅可以看到人性的复杂和命运选择,更可以看到党中央的反腐决心以及为还百姓清明世界所作的努力。
《狂飙》的成功得益于有好的剧本、导演和一众演技精湛的演员。有意思的是,除了主角安欣得到了观众的认可之外,剧中的反派们也吸引了很多观众的注意力。除了演员的精彩表演给角色增添了很多魅力外,究其原因,大概是因为反派的人物形象更加立体和真实,展现了在特殊的历史时期由于出身、环境、境遇、本性对人的影响和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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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观众都很喜欢张颂文老师对高启强这个人物的塑造,笔者也一样,不过高启强的弟弟——高启盛这个人物也非常有戏剧张力。比起高启强曾有的无奈和挣扎,高启盛其实从来没有“黑化”的过程,因为他一开始就没打算走寻常路,他比哥哥更仇视社会,更乖戾狠绝,完全无视法律和道德,属于典型的反社会人格。哪怕是走到了绝路,高启盛也只有不甘,而没有流露出一丝一毫的悔意,他甚至利用自己的死为哥哥铺平了前面的路,让哥哥能顺利延续他们兄弟的黑社会“事业”。
演员苏小玎演技精湛,很好地完成了这个角色,看剧的过程中,笔者不由得再三感叹:这个反派好“带感”啊!
嗯,我不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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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回正题。剧中高启盛覆灭的直接原因是因为贩毒,而他贩毒的原因是因为小灵通生意亏损严重,需要用利润更大的生意来弥补亏空。但依照高启盛贪婪疯狂的个性,即使小灵通生意没有受到影响,他也依然可能走上贩毒的道路。一个高材生以这样的方式落幕,无法不让人唏嘘。
作为一个法律人,观剧之余,总会不自觉地思考其中的法律问题:高启盛贩卖毒品当然是犯罪行为,那么剧中其他涉毒的人员是否也涉及违法犯罪呢?比如,李宏伟买了毒品,并在自己家组织马仔们服用毒品,这种行为如何认定?尤其是,近年来明星涉毒案件频发,哪些是违法?哪些是犯罪?界限在哪里?惩戒的尺度又是什么?
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梳理了关于涉毒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能警示“高启盛”和“李宏伟”们,最圆满的人生,不是恣意妄为,而是能坚守法律底线,守正而致远。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剧中,高启盛的贩毒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其数额巨大,且为首要分子,同时有暴力抗拒逮捕等情节,应进行从重处罚。高启强所说的“掉脑袋”(判处死刑)也是很有可能的。
李宏伟有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并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这里所言的“非法”,表明行为人持有毒品没有合法的依据。这里所说的“持有”,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地位。而“数量较大”,《刑法》第348条规定了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李宏伟持有毒品达到法定数量的,则构成犯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法定数量,则为违法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2015年2月28日,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歌手尹相杰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获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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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中,李宏伟在自己家聚众服用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2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2020年7月20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艾力卡木·阿斯克尔(艺名卡姆)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并当庭宣判。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艾力卡木·阿斯克尔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卡姆已经出狱,并发文道歉,但并没有舞台愿意接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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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仅是吸毒,在我国是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吸食毒品原则上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根据第7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但是吸毒人员为了吸食,持有毒品数量大的(鸦片大于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大于10克),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法》第349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因此,高启强的包庇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如果高启强背后的“保护伞”也参与其中,则应从重处罚。
“毒驾”的危害性极大,吸毒后产生的精神兴奋、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机动车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行为失控,具有攻击性,一旦驾驶机动车,极易发生超速、飙车、甚至主动撞人撞车等肇事行为,发生恶性交通事故的几率倍增。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因此,李宏伟涉毒之后驾驶证应被注销,处罚期满后应重新考取驾驶证,而不是自动恢复。
2021年10月11日晚,民谣歌手、音乐创作人宋冬野在演出因举报被取消后,在微博上发文喊冤。总结下来,他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1)吸食毒品属于违法行为,贩毒才是犯罪行为,吸食毒品者是受害者,不是加害者。(2)在毒品这件事上,“供”一直单方面创造着“需”!杀人的一直都是贩毒者,不是我!(3)我违反过法律,可我受到了惩罚啊!行政拘留加上五年的口诛笔伐啊!……还不足以放我一条生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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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涉毒被处罚的演员王学兵也在2022年为某品牌酒录制了一则长达14秒的宣传片,引来了很多网友的围观与怒批。
那么,这些曾经遭受处罚的“劣迹艺人”,尤其是涉毒的,应该允许他们复出吗?
对此,中国警方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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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加大对违法失德艺人的惩处,禁止劣迹艺人转移阵地复出。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承担着贯宣正向社会价值的责任,由于广受关注和尊重,其举手投足、一言一行,都对社会尤其是粉丝群体起着一定的示范作用。明星的涉毒行为不只是自己的恶习,更会在传播中被放大,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应当限制其再次作为公众人物出现在大众面前的权利。
高启盛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在他扭曲的认知里,大概自己的结局是“愿赌服输”。然而如果他能守住本心,凭他的聪明才智,走正途未必不能为自己打下一片江山。
可惜,高启盛已经没有了如果。
作者简介
马丽红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影视文娱法律中心总监
马丽红律师,美国天普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从业经验20年。马律师为多家国企、外企及民企提供过常年和专项法律服务。近年来,马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不动产投融资、企业并购、集体土地开发利用、商业地产、健康养老、特色小镇、资产证券化等。马律师拥有敏锐的商业思维和广阔的商业视角,深为客户信赖。2018年,马律师被评为“ALB客户首选律师”和“北京市朝阳区优秀律师”。马丽红律师著有《集体土地法律实操与案例指引》一书,为集体土地开发利用提供了项目实操的法律建议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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