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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 | 田小皖、杨春雪、雷雅婷:跨国婚姻纠纷解决之中国与新加坡婚姻法律异同比较

田小皖等 德和衡律师
2024-08-25
田小皖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联席合伙人


杨春雪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联席合伙人


雷雅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近年来,中国人因与外国人结婚、海外定居等引起的跨国婚姻纠纷逐渐增多,其中,涉新加坡的婚姻纠纷占据重要部分。作为广义上的大中华区的一部分,新加坡国民中华人占比相对较高,且与中国地理位置相近,再加上 “一带一路”合作的推进,两国经济社会交往越发频繁,相关跨国婚姻纠纷也越来越多。但是,两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别,特别是在离婚条件、财产分配、子女抚养以及妇女权益保护等方面,分别适用中、新两国的婚姻法律,将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巨大。为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两国婚姻法律差异做出正确选择,拟通过系列推送系统介绍中新婚姻法律的差别,并根据执笔人律师多年执业经验,给出相关的法律建议,因篇幅所限,计划分期推送。欢迎交流与咨询。













一、新加坡法律体系介绍


新加坡现行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包括成文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法律渊源。成文法分为议会制定法及附属立法,立法机关为总统和国会。但是英国议会、印度议会总督、英国海峡殖民地立法会在内的其他新加坡历史上的立法主体所制定的法律,除废除的以外,仍然有效。判例法方面,除了作为法律渊源的新加坡判例,新加坡法官仍继续援引英国判例法,也有援引英联邦其他重要司法管辖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判例。习惯需经新加坡的案件判例认定而上升为习惯法,被认定为习惯法的往往是具有确定性、合理性的法律习惯或贸易惯例。


新加坡作为普通法国家,其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等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法规化,但仍极大地保持着法官创制法的传统。而新加坡法律中的刑法、公司法及家庭法等法律已经基本完全成文化,新加坡结婚、离婚等制度就由《妇女宪章》规定。穆斯林的结婚、离婚事宜受《穆斯林法律管理法》(AMLA)等法律的约束。本文不讨论根据新加坡穆斯林法离婚的情形。





二、中新离婚制度对比



中国

新加坡

离婚方式

在中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是指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就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准予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的制度。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

对于在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可向该使馆申请离婚登记,也可以在中国国内民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以及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新加坡离婚必须要经过法庭判决,因此,新加坡的离婚均为诉讼离婚。但是根据夫妻双方是否就解除婚姻关系和附属事项达成一致,可以区分为有争议离婚和无争议离婚/协议离婚。

有争议离婚,是指配偶一方或双方对离婚或者附属事项存在争议。这类离婚流程比较复杂,需要提供更多资料、参加预审会议、申请临时判决的听证会等。

无争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只需双方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子女及赡养费等全部附带事宜达成共识,则免除所有的法庭开庭程序,仅需要向法庭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的离婚方式。如果双方想根据离婚协议(DMA)离婚,新《妇女宪章》第95A(6)(a)条规定,该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包括以下内容:(i)导致双方认定婚姻已彻底破裂的原因;(ii) 他们为和解所做的努力;(iii) 他们对就其经济事务和与婚姻有关的子女所作安排的考虑。


申请条件

协议离婚: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的方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或者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但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中国的方可在中国境内提起离婚诉讼

限制条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夫妻任意一方在离婚诉讼开始时定居在新加坡,或夫妻任意一方至少在新加坡经常居住满3年;且双方必须已经结婚至少3年(除非婚姻中存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忍受的痛苦,或者存在特别残忍的行为,则可不满3年,但实践中法院很少基于这一条豁免结婚3年的时间要求)。

离婚流程


在中国,诉讼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流程也有所不同。

协议离婚,具体包括如下流程:

(1)当事人自愿订立离婚协议;

(2)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

(4)亲自申请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法院组织庭前调解,调解不成,法院可以在审理中一并处理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在新加坡的离婚流程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解除婚姻关系。要求证明双方感情无法挽回地破裂,则家事法庭做出临时判决。

第二阶段:附属事项的处理,包括配偶赡养费、子女抚养权、婚姻财产的分配等,夫妻二者须于附属事项达成一致,或做出临时判决三个月之后,方可申请最终离婚判定,以其中较晚完成者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最终离婚判决才代表该婚姻关系的彻底结束,双方才正式恢复单身。若在临时判决之后、最终判决之前,夫妻其中一方不幸过世,双方依然可能以夫妻身份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离婚判定标准

中国诉讼离婚的判断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表现为——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法院认可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例如,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新加坡的离婚判定标准为:“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且“在考虑到双方的行为以及离婚对双方当事人和的孩子影响后,准予离婚是公正和合理的”。

“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被告通奸,原告不能忍受与其继续共同生活;

(2)被告行为不当,原告不能忍受与其继续共同生活;

(3)被告遗弃原告两年以上,且被告没有回归家庭的意图或迹象;

(4)双方分居至少四年(如被告同意离婚,则为三年)

(5)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且均认可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协议中必须包含双方认为婚姻不可挽回破裂的原因、双方为和好所做的努力,以及双方关于财产和孩子的安排)。

但是根据新加坡法律,法院在决定财产分割等附属事项时,通常不考虑各方有无过错及婚姻破裂的原因,一方证明另一方“有过错”或“不道德”几乎不会得到任何好处,达成协议是处理附属事项最好的方式。


夫妻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前述“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分割:优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均分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认定:在新加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任何财产;

(2)为了居住、交通、家务、教育、娱乐、社会和审美等目的,婚后由双方及其子女日常使用的婚前财产;

(3)婚前获得的资产,但在婚姻期间其资产获得显著升值的部分(“显著升值”包括价值较大的家庭装修、股票的股息等)。

但是,下列资产不属于婚姻财产的范围,不做分割:受赠与或继承到的资产,或者受赠与或继承到的资产没有在婚姻期间获得显著升值的资产。如果对继承来的房产进行了装修或改建增值,由双方及其子女通常使用,可以分配部分给另一方。


分割:协议优先。法院对婚后协议(包括离婚协议)会比较支持,但需要确保相关协议不会显失公平。但是,婚前协议只有在符合新加坡《妇女宪章》,也就是和法庭判决的结果没有本质区别时才有效。


法官会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量,并依据自由裁量权确定婚内财产的分配比例。

(1) 双方为取得、维持和增值家庭资产而作出的金钱、财物或工作上的贡献程度;

(2)任何一方为共同利益或子女利益而欠下的债务或义务支出;

(3) 婚姻中子女(如有)的需要;

(4) 各方对于家庭安宁所作出的非金钱贡献,包括照顾家庭或任何一方的老人或体弱的家庭成员,以及为对方事业提供的支持;

(5) 双方在考虑离婚时就婚姻财产的所有权和分配达成的任何协议;

(6)一方在婚姻居所单独享有的免租占用期间或其他利益;

(7)其他相关因素,包括经济能力,经济需求,离婚之前的生活标准,年龄,婚姻存续时间,身体和精神状况等。

子女安排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

①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③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

在新加坡,子女安排具体包括抚养权、照管权、探视权、赡养费,它们的含义如下——

(1)抚养权:谁有权利决定孩子的教育、医疗等重要事项。新加坡子女抚养权有四种不同类型:①全权抚养权:判令一方父母有权为孩子做出所有重要决定(往往基于如下原因:a.双方无法和谐地交流 b.一方因其他附属事项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 c.一方曾虐待过孩子) ②共同抚养权:是指父母双方都有权为孩子做出重大决定 ③混合抚养权:一方被授予抚养权,并应与非抚养一方讨论一切有关子女福利的问题。„分割抚养权:是指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时,将每个子女的单独抚养权分别判给父母双方。


(2)照管权(照顾和管教权):谁日常照顾孩子。照管权唯一判定依据是维护子女的最大权益,通常情况下法庭会将幼龄子女的判给母亲,很少判决由父亲单方抚养,除非获得母亲的同意或者母亲曾虐待或忽视子女。对于年龄较大的子女,法庭会委派社工与该子女谈话,参考子女自己的意愿并作出判决。


(3)探视权:没有照管孩子的父母多久探视一次孩子。在新加坡,只有抚养一方才有权将孩子带到海外,法院禁止非抚养一方将子女带出新加坡,除非获得抚养一方和法庭许可,并且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否则,未经允许将孩子带出新加坡可能面临不超过5000美金的罚款或12个月以下的监禁。基于此,对外籍配偶而言,如果不在新加坡生活,可能在要求孩子抚养权方面处于弱势.


(4)赡养费:子女的开销应支付多少。子女赡养费通常包括医疗费、基本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金额法院视情况而定。


配偶赡养费

中国没有法定赡养费制度,但是,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与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新加坡,有法定的赡养费制度。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给妻子或无行为能力的丈夫的赡养费数额,协商不成的,法庭将会根据相关因素做出判决,《妇女宪章》第114条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拥有或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拥有的收入、收入能力、财产和其他经济资源;

(2)双方在婚姻中或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拥有的经济需要和责任;

(3)家庭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4)婚姻双方的年龄和婚姻期限;

(5)婚姻任何一方的身体或精神残疾;

(6)各方为家庭福利所作的贡献,包括管理家庭或照顾家庭所作的贡献;以及

(7)在离婚诉讼中,任何一方在婚姻解除后无法获得的价值或利益。


赡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的,也可以分期支付;法院还有权在判决后的任何时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赡养费金额。在裁定配偶抚养费时,新加坡法庭的目标是希望达到公平公正,让前配偶的经济状况与离婚前的情况下保持同一水准。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新加坡离婚和在中国离婚主要区别如下:


1.离婚方式上,中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其中,协议离婚时间短,成本较低,诉讼离婚成本相对更高;在新加坡离婚必须通过法院,即诉讼离婚方式,即使双方是合意离婚,也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流程较复杂,成本较高。


2.财产归属与分配方面,中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离婚分时按平均分配的原则处理财产,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现法定情形时,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新加坡法律规定,婚后双方及其子女通常使用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前资产在婚后显著升值的部分也纳入分配范围,且有无过错并不影响婚内财产的分配,分割夫妻财产时不以平均分割为原则,而是以个人制为主,对列入分配范围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直接贡献及间接贡献来决定分配比例。


3.配偶赡养方面,中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义务,没有规定法定的赡养义务,仅规定了个别生活困难可以协商帮助的情形;与中国不同,新加坡有法定赡养费制度,一般情况下,新加坡丈夫在婚姻期间或离婚后有赡养妻子的义务(也存在妻子赡养失去行为能力的丈夫的情形),确定数额时会考虑对方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学历等诸多因素,也存在不支付赡养费的案例。


4.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中国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父母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新加坡法律更为详细、具体,未成年子女指婚生子女而且年龄在21岁以下,抚养涉及的教育费用则进一步扩大到21岁以后的本科大学学习所需费用。


可见,新加坡离婚程序复杂、费用较高,但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更加倾斜,婚姻期间的过错不纳入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考虑因素,且会将部分婚前财产纳入离婚分割范围;中国离婚流程较为简单、经济成本较低,保护婚前财产,保护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财产以均分为原则。


作者简介

田小皖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田小皖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中国及美国法学教育背景及实践经验,拥有 TEP(Trust and Estate Practitioners)资格。田律师在家族财富传承与配置、跨境资产配置、离岸信托、移民与税务居民身份规划方面从业多年,客户及落地资源丰富,是中国家族信托保护人业务推动者。


手机:13301282012

邮箱:tianxiaowan@deheheng.com


杨春雪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杨春雪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特邀调解员。执业前曾在北京某中级法院工作多年,对公司、合同、物权等类型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作为律师执业以来,杨律师专注于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婚姻继承及家族财富传承、公司及房地产等业务,至今代理过上百起民商事案件,同时为多家公司、军队有关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手机:18510715310

邮箱:yangchunxue@deheheng.com

雷雅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雷雅婷律师,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硕士,拥有LL.M.商法和公司法方向证书,具有一般证券从业资格。雷雅婷律师专注于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民商事争议解决、涉外婚姻家事纠纷等业务,曾为私人高净值客户及企业提供家族宪章制定、设立家族信托、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等服务。


手机:18810670382

邮箱:leiyating@deh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黄贤文

高级合伙人

基金信托与财富管理业务中心总监

huangxianwen@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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