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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第二期):这些错误你一定要避免之台账篇

宁波调查 2019-10-09

 编者按:


上期,小编已经和大家分析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违法责任以及预防违法秘笈,那么,这次就和大家聊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或统计台账违法行为。这也是企业非常容易出现的一类违法行为。

同样的,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边看案例边说如何预防违法。



案例

宁波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台账案

X年X月X日,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对宁波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统计台账》(X年)。经统计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出现统计违法行为的原因系企业统计工作人员流动,相互之间未做好工作交接,不清楚设置《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统计台账》(X年)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对该单位处以警告行政处罚。



小编说法

在上述违法案例中,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出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可以处以警告,甚至可以并处最高一万元罚款。

从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来看,企业出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或统计台账的原因,主要是企业认为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不重要,没必要设置,或是不清楚有关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要求。 


预防违法秘笈

一是企业领导切不可认为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无关紧要,不必设置,一定要认识到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重要性,督促要求统计人员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二是企业要完善工作交接制度,避免由于企业员工换岗、流动等造成统计调查工作不衔接的问题,确保统计调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企业统计人员一定要参加会议培训,牢记统计调查工作要求,明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是法定义务,切实做到数出有据。



拓展阅读:本期相关法律知识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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