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出炉

2018-01-21 化学加 化学加

来源 | 山东省政府官网            编辑 | 化学加

导读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1月17日正式印发《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以这两个办法为依托,山东省化工园区布局和产业结构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环保水平将进一步提升。其中,专业园区,是指以农药、涂料、水处理剂、生物化工等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产业为纽带形成的生产加工体系匹配、产业联系紧密、原材物料互供、物流成熟完善、公用工程专用、污染物统一治理、安全设施配套、资源利用高效、管理科学规范的产业聚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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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优化我省化工园区布局和产业结构,规范专业化工园区健康发展,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化工园区,是指以农药、涂料、水处理剂、生物化工等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产业为纽带形成的生产加工体系匹配、产业联系紧密、原材物料互供、物流成熟完善、公用工程专用、污染物统一治理、安全设施配套、资源利用高效、管理科学规范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负责组织协调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专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与所在市、县(市、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产业布局符合国家、区域和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

  第五条 集聚集约,特色凸显。园区突出专业特色化工产业发展,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能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 安全环保,绿色发展。园区加强安全和环保管理,提升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实施责任关怀,实现绿色发展。

  第七条 配套完善,设施共享。园区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专业化工园区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成区连片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

  (二)应编制总体发展规划,并与所在市、县(市、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山东省渤海和黄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要求;

  (三)应形成专业特色突出的主导产业,已建成区内特色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所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80%以上;

  (四)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

  (五)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

  (六)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市或县〔市、区〕政府已编制规划并承诺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的,视为符合条件);

  (七)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供热(不需要供热的园区除外);

  (八)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园区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要求。园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及下游水体达到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十)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

  (十一)按环评批复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正常运行;

  (十二)当年度没有受环保限批、挂牌督办,不存在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十三)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第九条 按照《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见附件),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细化赋分,认定园区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园区管理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向园区所在县(市、区)或市政府提交园区认定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园区基本情况;

  (二)园区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

  (三)园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四)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文件,或者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文件;

  (五)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六)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组织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以正式文件逐级审核报送上一级政府,并抄送上一级化工专项行动办。

  第十二条 省化工专项行动办收到各市园区认定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十三条 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综合全省化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打分情况,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报省化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四条 拟认定园区经省化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并公布。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已认定园区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好园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在专业化工园区认定后,新建、扩建与主导产业无关联项目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园区,一年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园区内企业存在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不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且市或县(市、区)政府未能按照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的,取消园区资格。

  第十九条 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负责组织园区的考核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升我省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环保水平,加强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是指处于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规模总量大、税收贡献突出、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执行。

  第四条 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负责组织协调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监控点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监控点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所在市、县(市、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山东省渤海和黄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

  (三)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

  (四)当年度没有受环保限批、挂牌督办,不存在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

  (五)厂区须连接成片;

  (六)上年度税收贡献在1亿元以上,并且主营业务收入石化企业在50亿元以上(炼油企业须有使用进口原油资质)、煤化工企业在30亿元以上、其他企业在10亿元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国内第一的企业;

  (七)拥有较为成熟的延伸产业链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

  (八)新一轮评级评价安全、环保单项评级均在85分以上,并且总评为“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或市政府申报监控点认定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化工生产企业评级评价打分表;

  (三)经过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五)企业土地使用证;

  (六)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需要提报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企业,以正式文件逐级报送上一级政府,并抄送上一级化工专项行动办。

  第八条 省化工专项行动办收到市政府转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结合全省化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企业情况,确定拟认定监控点名单,报省化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条 拟认定监控点经省化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并公布。

第四章 监控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监控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监控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按照《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监控点资格,整改验收合格后予以恢复,仍不合格的撤销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的;

  (三)环境监测一年发现两次及以上超标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取消监控点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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