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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杀辱母者案:欠债与受害两码事,欠钱的人就活该受害吗?

2017-03-25 今日中国

刺杀辱母者这个案子是在网易火起来的,一个普通人的判决,却有一百万的跟帖,可见这件事让群众多么惶恐和热议。

当公安到达受害现场却丢下一句:

要债可以,但不能动手打人就离开时,他该有多绝望;当无期徒刑的判决下达,于欢对法律该是有多失望,我们的法律说要公正,我们的法律说要保护弱者,可事实呢?

关于这件事的判决以及发生过程,引起公众不岔和不安,其实是来源于三个最关键的点:

第一:最核心的一点,不管受害者是否有过在先,他应当时刻受到法律和公安的保护,这是作为公民最起码的人身安全权。

人生安全权的定义是:安全权,是人权引申的权利即公民享有人身、财产 、 精神 、不受侵犯 、 威胁 、 胁迫、欺诈、勒索的权利。

注意这里的关键点:精神、不受侵犯、威胁、胁迫,这四个词。

要债方吴学占在前期各种羞辱过程中,都已经符合,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已经严重侵害了受害方的基本人权,在这样的前提之下,不管被告方是否能够还钱,公安到达后的首要事情,都应该保护被告方的人身安全。

可是他们没有。

“公安“这个词的定义是:

维护公共安全,但公共安全的维护难道不应该在被侵害之前全力预防,在暴行发生时及时制止吗?

如果只是协助事后追责和抓捕,又如何真正防范于未然呢?

对于受害者来说,公道能够得以讨回确实幸运,但他们更希望自己不要遭受那些可怕的事情,他们更希望,他们在即将受到伤害、正在受到伤害的时候得到法律和公安的庇护,他们希望在自己最绝望的时候,法律的公正和公安的强大让他们看到希望。


第二点:最关键的一点,于欢之所以会被判决无期徒刑,是因为法院认为此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没有认定“正当防卫”。

理由是什么呢?

对方没有使用工具。

对方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

十余人将人限制在屋子里,连想要跟警察一起离开都被阻止,真的不算限制人生自由吗?这个法律范围,就算咱不去抠字眼。

那如何能说,这对母子的健康权没有受到严重的威胁呢?

个人总觉得在这个问题上谈论健康权是不合理的,因为健康权是指:

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情境各异,而分轩轾。

在这里,更应该是人身安全权啊!

人身安全权难道不包括精神上面吗?黑子白纸写着呢!

当一个人精神受到严重的外力破坏的时候,难道就不应该受到保护吗?在如今的社会,精神迫害真的会比身体迫害更轻吗?

如果真的要人这个死理,来认为这个看到母亲受辱愤然反抗的青年应该在监狱待上一辈子,那么,是不是也可以这样说:于欢看大自己母亲受到要债方非人的折磨和侮辱,从而导致精神崩溃,才让人受伤致死。

那么,一个精神有问题的人,就不再属于完全刑事责任人,那罪名,是不是完全不应该如此判决了呢?

法律公道自在人心,用定死的条例来处理鲜活的现场案情,难免有失公允。


第三,最痛心的一点,在非人的侮辱之下,我们的生命又如何呢?在我们的尊严受到践踏之下,我们对法律底线的坚守,又是如何呢?

看到此事的很多评论中都在说,如果自己是于欢,看到自己的母亲受到如此侮辱,也必然不会坐视不理。

大不了,就是一条命。

生而为人,我们之所以能够做这个世界的主人,就是因为我们身上有着不仅仅是活着以外的一些东西。

比如,尊严。

而此次侵害事件的参与者,也是有案底的”老油条“,试问,在这样一群人的胁迫之下,让我们如何保持更理性正确的处理方式呢?在侵害方已经不是可以讲理之人的时候,我们拿什么保护自己呢?

看到这个案件的时候,内心也是绝望的,如果我是于欢,我能够怎么办呢?

我们的手无寸铁,是否应当真正受到保护呢?

我们的国家法律,我们的人民公安,是否能够在最需要的时候,让我们见到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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