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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烟花爆竹 共建美好家园——致广大市民一封信

泾县发布 2024-04-12

泾县发布

讲述泾县故事 传播泾县能量

泾县广大市民朋友们:
  在城市里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影响公共安全、污染城市环境,而且严重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程度,防治大气和噪音污染,维护公共安全,2019年12月12日,泾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泾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并提请泾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5日起,泾县禁放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春节期间)。
  我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205国道、206省道、341省道、新站路闭合区域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注:县城东泾川镇与琴溪镇接合部涉及琴溪镇琴溪村桂冲、十字路、刘冲、双桥、双坑、汪湾六个村民组,乐琴村上窑、乐窑两个村民组区域,泾川镇岩潭村、百园社区戴家冲村民组区域,太美社区、城西、水西沿线以西山角线以内区域、南至董村大桥百元村民组为界,山口大桥往城区方向以内区域,205国道以山口社区界址以内为禁放区。)

  对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禁放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法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市民朋友们,泾县是我们的共同的家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安全与安宁,需要全体市民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在此,我们诚恳地希望您自觉遵守全县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各类活动中不放烟花爆竹,移风易俗,践行绿色、环保、文明的生活方式,为共建共享美好家园做出应有的贡献。

  泾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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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泾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责编:王怡文

审核:汪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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