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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泾县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泾县发布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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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泾县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城区文明养犬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持“养犬人自律、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公众监督”的工作方针,本着管罚并举的原则,重点治理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及遛犬不拴链、犬只扰民等问题,广泛动员市民积极参与,促进“依法文明养犬”理念深入人心。

  二、市民养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系犬绳(链)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乘坐大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导盲犬除外。

  (四)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五)市民养犬应当按规定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对所养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证;犬只出现狂犬症状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捕灭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三、凡流浪犬或无人牵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只,城市管理部门将予以圈捕收容。被圈捕收容的犬只,养犬人前来认领的,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疫苗接种证明和养犬登记证明,并完善相关认领手续后,方可领回。(对单位上班的工作人员存在不文明养犬行为被确认发现的,将通知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教育、劝阻,并责令整改。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举报(举报电话:110,5021503、1231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泾县公安局

泾县农业农村局

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事项咨询电话

犬只疫苗和检疫联系电话:5021503;

犬只办证联系电话:5102816;

犬只认领联系电话:5026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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