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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上调至10000?人大会场上激烈讨论

新浪新闻 201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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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有一个关系咱们每个人的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这个草案一大亮点就是,将起征点由之前的3500元上调至5000元/月(6万元/年)


合不合适?应不应该?相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衡量和看法。

6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拟提请表决事项。


现场:委员追问5000元依据什么?


朱明春委员在分组审议中提出一个问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周敏委员也表示,自己不清楚5000元/月的起征点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为什么从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为什么不是4000元/月或者6000元/月?建议有关方面作一个说明,让我们了解提高到5000元/月是适合的,也是可执行的,确实是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一些因素,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朱明春认为,草案及草案说明提供的信息不够充分,“我指的不是一般的信息,而是非常重要的信息。现有的纳税人分布是怎样的,包括1万以下的,1万到5万的等等,各个档的,各有多少人、纳了多少税,按照新的免税和免征额,有多少人减税了,减了多少,对财政的影响是什么,对个人消费者的影响是什么,对居民收入影响是什么?”


有委员建议起征点提至万元/月


本次个税法修改拟将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昨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起征点可以提高到每月1万元。


“起征点还是有点偏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晓东说,“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大概涨了40%,但2001年实行时GDP是48万亿,2017年GDP是82.7万亿,同比增长近70%。今年预期是6.5%,大概达到90万亿以上。这次虽然上调了,但考虑到工资占GDP的比例,再加上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情况以及现在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刺激消费,我个人认为8000到1万的起征点,是比较合适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如俊还列了一组数据:2007年12月改革由1600元调整到2000元,增加400元;2011年6月从2000元调整到3500元,增加1500元,这次从3500元调整到5000元,增加幅度与上次一样,都是1500元。“七年之后,我们的经济总量肯定和过去不一样了,起征点能不能再增加一点?”


“现在5000块钱如果加上各种扣除的话,实际是月收入在1万左右才有可能会实质性交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有各种扣除、附加,扣掉以后不是真正收入5000就纳税,7、8千以上才会去纳税。”冯军委员有不同看法。


专项扣除究竟该如何扣?


“去上辅导班的费用扣不扣呢?比如钢琴班或其他班,在这个法里没有明确,也不清楚,会不会造成新的不平等?医疗也同样,生病了毫无疑问,美容医疗费用就不能算吧?这些细则现在还不太清楚。”杨震委员说。


杨震希望国务院早日出台专项扣除的标准。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对此,不少委员也发表了看法。


吕薇委员说,北京、上海同样面积的租房费很高,三四线城市就很低。吕薇建议下一步从范围到标准都要对此进行细化,既与国家的公共政策和相关政策相衔接,又能体现公平性。


“住房贷款和租金的问题很复杂”,冯军委员说。


冯军举例称,“现在北京还有一个人有多套房的,这样的贷款利息如果扣除掉了,是不公平的,租金问题也是一样的,去租别墅和保障性、改善性的一居室、两居室,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冯军建议,具体的标准、范围、操作办法应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确定,以更好体现税收法定的改革方向。


提高起征点可解决附加扣免问题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程恩富建议,把起征点提高到每月1万,这样教育问题、赡养问题等附加问题都解决了。“刚才很多委员也讲,附加扣起来很复杂,监管难、申报难、漏洞多、问题复杂,把起征点提高了,其他附加扣免的问题都能解决了,进一步降低交税人员监管程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中卿表示,对草案提出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还要再研究论证,可以提高到每月6000元或7000元。


他表示,“从理论上讲,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受制于三个因素,第一个是职工收入的提高水平,第二个是物价的变动水平,第三个是居民的消费水平。根据这三个因素,7年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大致7%,CPI是2%左右,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就显得不够。提高居民收入比重来扩大消费,这是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把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6000元或者7000元”。


分组审议中,区域差异、动态调整机制等与起征点有关的问题,也引起委员们热议。


应建立起征点动态调整机制


分组审议中,朱明春、陈斯喜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起征点是否可以动态调整?


朱明春说,“个税法修改了好几次,最后一次是2011年6月,这几次修改主要都是免征额问题,前几次相隔6年、2年、4年,这次是7年。我认为如果不建立一个科学的免征额的动态调整机制,和收入、支出水平以及物价水平比较科学地挂起钩来,过几年还得调”。朱明春建议,科学地测算免征额,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动态调整机制。


陈斯喜也建议,起征点和应纳税额实行定期调整。“现在几年调整一次,什么时候调整没个确定时间,社会往往讨论了很久,成为一个很重要的话题后再调整,每一次调整很不确定。建议定期调整,比如三年调整一次,或者五年调整一次,这样大家能有个预期”。


“起征点到底定多少,是5000、8000还是10000?每次都争论不休,各有各的道理。到底怎样确定更科学,这方面需要很好的研究,而不是大家争来争去,最后哪一个声音高一点,或者有关部门的意见觉得应该这样,就定下来”,陈斯喜说,“怎么计算?我认为可以考虑按照所得额中位数的一定比例来确定起征点和各个档次的应纳税额。


比如月收入中位数10000元的话,以中位数50%或75%为起征点,超过中位数的根据不同档次确定应纳税额,这样至少有一个标准。再有,和起征点定期调整联系起来,比如三年调整一次,三年重新确定个人所得中位数,相应调整起征点和应纳税额。这样比较科学一点,确定一点”。


起征点应考虑地区收入差距


熊群力、鲜铁可、杜小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另一个问题:起征点该不该考虑地区收入差距?


熊群力说,“中国地区收入差距非常之大,北京的收入可能和偏远地区的收入差距非常明显,从3500元到5000元,对北上深广是个不太明显的数,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又是一个非常大的数。个税起征点是不是可以参照各地的人均收入水平?基数是有的,各地都有最低生活水平、当地居民收入分配水平。这样的话可能更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鲜铁可也表示,“我国各省份、地区的人均月消费支出情况各不相同,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人均消费支出往往相差很大。比如,2015年各省份地区人均消费支出数据,最高的是上海,人均34783.6元/年,比最低的西藏人均8245.8元高几倍。在全国范围内规定统一的免征额,难以充分反映各省份地区的实际消费支出情况,不利于实现税负公平”。


杜小光认为,“考虑我国区域和个人状况差异加大,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在制定减除费用标准时应体现区域差异性、个体差异性以及指数变动性,使税制设计具有更多‘弹性’。例如,在区域差异方面,可考虑在全国层面制定一个费用扣除标准浮动区间,设定一个浮动指数,同时授权国务院适时对其进行调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蔡毅则提出,是否可以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具体确定适用标准,上报全国人大备案?例如,广东、上海是否可以考虑8000到9000元。


“要考虑赡养老人等因素”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政知见注意到,不少委员建议,个税征收还要考虑到家庭因素。


彭勃委员举了个例子。同样两个家庭,一个家庭是夫妻双方都有工作,两个人的收入都是4500元,按照新的纳税标准都不够纳税,但是这个家庭的实际月收入是9000元,而另一个家庭丈夫工作,收入6000元,得纳税,妻子不工作,这样家庭月收入6000元的就要纳税,家庭月收入9000元就不用纳税。


“国外在这方面还是比较关注的。除了实际个人所得以外,还考虑家庭人均所得的基数情况。如果在这方面予以考虑,会更合理一些。”彭勃说。


全国人大代表余少华也建议,改为以家庭为单位。


“我了解到的情况,很多家庭有的失业了,有的致残了,但是这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这一个人的工资超过5000元以后还要收税,很不平等。”


鲜铁可委员说,逐步过渡到按照家庭收入为单位纳税的方式才能全面体现税收公平。


“随着‘4·2·1’结构的家庭迅速增多以及二孩政策的推行,家庭用于育儿养老方面的支出压力不断增大,生活成本上升,其中一个家庭既无需要抚养的子女又无需要赡养的老人、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没有医疗费用,而另外一个家庭则需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并且为老人看病支出高额的费用,那么显而易见,这两个家庭的实际生活负担是不同的”。 


“赡养老人的费用应该纳入进去”,徐绍史委员说。他说,从整个人口结构上来说,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是老龄化和少子化。


朱明春委员也建议,专项扣除要增加赡养老人和婴幼儿照顾的支出。“现在抚养比在迅速提高,几个年轻人对着上面一堆老人,这个情况不加以考虑不合适。我国人口结构已经很不合理,现在已经放开二孩了,个税法不考虑到对婴幼儿的照顾,也不合理。”


来源:政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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