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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我怎么可能冤枉我的父母

新浪新闻 2019-04-07

法院驳回汤继海等人的申诉

新华社哈尔滨7月27日电 经过5个多月的调查和复查,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布,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万秀玲等人的申诉


据了解,“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分别因强奸、强迫卖淫、嫖宿幼女一案,以被诬陷、被刑讯逼供等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无罪。2018年2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复查。


在法院向11名原审被告人核查本案事实、证据时,同案原审被告人万秀玲提出书面申诉,纪广才、梁利权、王占军、李宝才、徐俊生提出口头申诉。


此前,另一原审被告人刘长海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4年被驳回;刘长海继续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6年被驳回;刘长海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7年被驳回。


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该院对各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汤继海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申请调查核实的证据,以及网络关注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查,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得出上述审查结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各申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申诉人分别对未成年少女强奸、强迫卖淫、嫖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审判决依法对各申诉人定罪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各申诉人的各项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向各申诉人宣读并当庭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详细说明了驳回理由。


汤兰兰是否存在诬告的可能?

合议庭在本次审查过程中查实,侦查机关在当时曾对被害人汤兰兰做过精神鉴定,结论是精神正常。报案时汤兰兰只有14岁,10年过去,如今已经成年的汤兰兰如何看待当年的控告?征得汤兰兰同意后,央视记者独家采访了她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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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告诉记者,2008年10月3日,她拒绝和母亲万秀玲回家,主要是因为恐惧。



被害人 汤兰兰:

我怕她抓我回去,我也害怕她打我。回去就出不来了,我如果回去,我可能每天都会遭受强奸、轮奸各种不堪的事情。


对于发生在童年时的这些经历,汤兰兰说她一直在强迫自己忘记,但是直到现在,她依然记得所有性侵她的人的名字


记者:你说你父亲在你小的时候多次强奸你,这种事情是真实发生过的吗?

汤兰兰:是真实的

记者:成年之后,你怎么看?

汤兰兰:禽兽不如

记者:因为你举报他们犯罪,有11个人被判刑入狱了,你觉得这11个人有被冤枉的吗

汤兰兰:一个都没有,我敢为我的话负法律责任。他们是我的父亲、母亲,我怎么可能去说没有做的事情去冤枉他们呢?我想问天下有这样的人吗?如果我不是受害者,我为什么要去冤枉他们?我冤枉他们对我有什么好处?发生在我身上的,这是我的伤口,怎么就成了我诬告他们了呢?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表示:“汤兰兰从14周岁报案起,直至本次审查,均坚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也基本稳定一致,我们也寻找不到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任何动机,因此现有证据证实汤兰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


案件回顾

案件回顾:2008年,14岁的汤兰兰向黑龙江五大连池警方报案,称自己6岁开始便遭到亲属、乡邻等数十人的侵害,时间长达七、八年之久。当地司法机关经过4年的调查审理,最终包括汤兰兰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10年之后,因为媒体的介入,这起旧案又被翻起。


央视《法治在线》记者曾探访汤兰兰居住地,采访案件原审律师,曝光了更多案件细节。据央视称,在这次采访中,发现了案件的4大疑点。

被告人称受到刑讯逼供
2009年9月,11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有罪供述。

而主要证据之一是被告人身上的伤痕。



另一个证据是汤兰兰的爷爷汤瑞景的意外死亡。


2008年12月13日,汤瑞景在五大连池看守所拘留期间意外死亡。



根据尸检报告记录:经现场勘查,在汤瑞景所在的监室内多处有血迹。



在汤瑞景的右枕部,右臂存在伤痕,但并不是致命伤。导致汤瑞景死亡的原因是“肺组织低分化鳞状细胞癌伴坏死出血死亡”。



然而,在二审中,多名办案人员的证言证实没有逼供、诱供的情况。


看守所也出具了说明、值班记录及入监健康检查表证明被告人并无外伤。


而其他在押人员的证言,证明了几名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大声呼喊的方式进行串供。


不存在的DVD机

当时,最主要的直接证据是被告人汤继海家的一台DVD机和淫秽光盘


据检察机关指控,在2003年,多名被告人先后两次边看光盘边对被害人实施了侵害。


而一份DVD机销售凭证则证明,汤继海家的DVD机购买于2004年。


换句话说,检方指控几名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工具,当时根本就不存在。



不过,同样也是在二审时,检察机关重新提交了汤兰兰的问询笔录,证明2003年所看的DVD机“应该是他们借的”。


你帮我交三年学费

这段话来自于一份村民刘桂英与汤兰兰的通话录音。


时间是2008年10月。录音中,汤兰兰向老姑刘桂英要求:


一年给3000元学费,交三年就行,不然就把“祸害”了自己的老姑父送进去。


与汤兰兰通话后,刘桂英报警,将这份通话录音提供给了五大连池市警方。


刘长海一审辩护律师刘显恒表示,当时想要靠录音证明汤兰兰有可能说谎。


但公诉机关发表观点认为,这一敲诈电话与犯罪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


换句话说,检方认为,敲诈电话打不打,跟犯罪与否没有关系。



真假B超单

整个案件有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2008年的10月3日。


那一天,是汤兰兰的母亲万秀玲最后一次见到她的时间,也是在那一天汤兰兰写下了举报信。


2007-2008年,汤兰兰平常就住在干爸干妈家里上学,只有假期才回家住上几天。


2008年7月,万秀玲到住宿家庭看过一次汤兰兰,此后万秀玲就没有再跟汤兰兰联系过。


直到2008年10月1日,万秀玲和丈夫汤继海才重新联系到了汤兰兰。


那天,万秀玲接到女儿汤兰兰在电话,电话里她说,妈我怀孕是我爸的。然后我就挺吃惊的,我说啥?”



2008年10月3日,万秀玲打算把汤兰兰接回家。


万秀玲回忆,正是那天,到了汤兰兰的住宿家庭后,汤兰兰的干妈给了她一张B超单,显示怀孕



但是,公安机关去医院调出的B超单却显示,汤兰兰没有怀孕


这两份B超单显示为同一时间、同一家医院、同样一名医生,而检查结果却截然相反。



B超单显示报告日期为2008年3月31日,检查结果一份显示“子宫内有胎儿症状”而另外一份显示“子宫未见异常”。



根据刘显恒律师介绍,当时在法庭已经提出了真假B超单的质疑,检方也提出了“没有怀孕”是真B超单的证据。


但是,法庭最后的判决书当中却没有涉及这个事实的认定。


根据一审判决书的内容,2008年10月27日,汤兰兰是在干爸干妈的陪同下到公安局报案。


但是在记者的采访中,汤兰兰的干妈否认了这一说法:“在这儿住是不假,报案也不是我啊,是孩子报的案啊,那孩子是跟他们老师借的手机报的案。”


此外,根据参与刘显恒律师回忆,当时汤兰兰和她干妈也否认了曾经打电话说汤兰兰怀孕,以及给了那张显示怀孕的B超单的事情。


视频最后,央视说到:


越是离奇的案件,越应当回归到司法程序中,经得起司法程序的检验,对这一起案件的进展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现在,离真相更近了吗?

来源:新华社、央视新闻、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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