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心雕虫 | 职务名称的常见错误表述
新闻报道、文章书籍、机关公文等在涉及党政职务时,经常存在不规范甚至错误的表述(有时同一文章中还存在多种不同的不规范表述方式),即使是权威媒体和官方文件也不能幸免。笔者曾试图收集这类错例,结果发现实在太多太多,只好作罢。于是将经常见到、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些不规范表述略加整理,并作简要分析说明,形成本文。需要注意的是,本文针对的是一般情况下在正式书面情形中的推荐性表述,如有特殊情况还应具体对待。(以下红色标题均为错例)
1. 汉东省省委书记
职务名称的表述,基本遵从“单位+职务”模式。
中国共产党汉东省委员会书记,可简称为汉东省委书记(单位:汉东省委;职务:书记),不应写为“汉东省省委书记”。
汉东省人民政府省长,可简称为汉东省政府省长,通常也可省略“政府”称为汉东省省长,但不应写为“汉东省长”。
2. 京州市公安局长
这是与“汉东省长”类似的不规范表述,应写为京州市公安局局长(单位:京州市公安局;职务:局长)。
3. 光明区政法委书记
表述党委工作部门时不能省略“委”字,应写为光明区委政法委书记。类似地,“汉东省组织部”“京州市宣传部”均应写为汉东省委组织部、京州市委宣传部。需要注意的是,纪委不是党委工作部门,不能写为“光明区委纪委”。
4. 汉东省委常委、副省长
推荐写为汉东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单位:省委,职务:常委;单位:省政府,职务:副省长)。理由如下:
顿号表并列。“汉东省委常委、副省长”一般如下断句:汉东/省委/常委、副省长。“副省长”若与“常委”并列,则表示“汉东省委副省长”,意思错误;若与“省委常委”并列,则表示“汉东副省长”,不规范。如果断句为:汉东省/委常委、副省长,虽然意思正确,但不符合语言表达习惯。综上,此处不建议省略“省政府”。
类似地,“汉东省委常委、纪委书记”也存在这个问题,推荐写为汉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5. 京州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在不造成误解的前提下,表达应尽量简洁,故推荐写为京州市委常委、秘书长。类似地,“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推荐写为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推荐写为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党组书记。
6. 光明区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
一般情况下,同一层的职务应将党内职务放在前面,故推荐写为光明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7. 汉东省人大主任
应为汉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要注意准确书写单位和职务名称,尤其是一些易错名称。例如:
“京州市人大常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通常不简称为“人大常委”,应写为京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乡(镇)人大常委会主任”:应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乡(镇)人大主席(乡镇人大不设常委会)。
“审计署署长”“检察院院长”“自治区区长”:应为审计署审计长、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汉东省团委”: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汉东省委员会,可简称为共青团汉东省委、团汉东省委,省略省名时可简称为团省委,不应写为“汉东省团委”“省团委”。
“自治区委”“乡(镇)委”:省委、市(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委、地委、州委、盟委、县委、旗委、区(市辖区)委都是规范的简称,单独使用时通常不写为“省党委”“市党委”“县党委”等;但自治区党委不能写为“自治区委”,乡(镇)党委不能写为“乡(镇)委”〔注:乡(镇)党委是党的基层委员会,不同于上述党的地方委员会〕。
8. 中县委书记
县名为两个字以上时,写为××县委,不写为“××县县委”。但如果县名为一个字,例如“中县”,通常写为中县县委,不写为“中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等仍写为中县政府、中县纪委)。故应写为中县县委书记。
9. 职务+姓名+同志
使用“职务+姓名”模式时通常不加“同志”(讣告等除外)。例如,通常不称“市公安局副局长张三同志”,可称市公安局副局长张三、张三同志、市公安局的张三同志等。
10. 关于“原”
表达原任职务时,“原”字通常加在单位和职务之间。例如:汉东省委原书记、京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光明区委政法委原书记、汉东省教育厅人事处原处长,通常不写为“汉东省原省委书记”“原京州市公安局局长”“光明区委原政法委书记”“汉东省教育厅原人事处处长”等。但根据表达习惯,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易错情形。
(1)汉东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
不建议使用这种表述(一如前面所述不写为“汉东省原省委书记”),推荐写为汉东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
类似地,不建议写为“汉东省原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推荐写为汉东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省监委原主任。
(2)京州市委原常委、原秘书长
这种表述虽然没有歧义,但去掉第二个“原”字一般也不会造成误解,且更加简洁。在实际使用中,人们通常写为京州市委原常委、秘书长。
需要注意的是,京州市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不建议写为“京州市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这种情况下,虽然去掉第二个“原”字更简洁,但不符合“单位+‘原’+职务”模式,存在误解的可能。
(3)光明区财政局党组原书记
党的地方委员会(如省委、市委、县委)是独立单位,但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组、党委(党组性质的党委)和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党委(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一般不视为独立单位。人们通常写为光明区财政局原党组书记,而不写为“光明区财政局党组原书记”。
以下均为规范表述:汉东省委原书记;××自治区党委原书记;汉东大学原党委书记、校长;汉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京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光明区财政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
(4)汉东省原国税局局长
对于因撤销、合并等原因已经不存在或更名的单位,“原”字应加在原单位名称(简称)之前。汉东省国税局因机构改革合并为汉东省税务局,应写为原汉东省国税局,不写为“汉东省原国税局”。此外,这种情况下职务名称前不必再加“原”,即写为原汉东省国税局局长,不写为“原汉东省国税局原局长”。
对于单位总体未更名但下属单位(含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已经不存在或更名的情形,“原”字加在该下属单位之前。例如,汉东省检察院未更名,但汉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已不存在,应写为汉东省检察院原反贪局局长,不写为“原汉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前路也是大雨,跑过去不还是淋湿?
不如在亭子歇歇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