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心雕虫 | 职务名称表述的若干疑难问题
《文心雕虫》栏目的上一期文章《职务名称的常见错误表述》(以下简称《表述》),从党政职务出现频率较高的不规范表述出发,简要介绍了正式书面情形中职务名称的书写规则。但为了控制篇幅,《表述》中的说明都比较简短甚至仅介绍了结论,因而留下了一些需要深入分析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没有过多涉及。本文将针对这样的几个疑难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表述》可以说是本文的基础知识,若阅读本文遇到困难,请先查阅《表述》。)
一、为什么不说“中县委”?
《表述》写道:“县名为一个字,例如‘中县’,通常写为中县县委,不写为‘中县委’。”但未作深入解释。
对于名字为两个字以上的省、市、县、区(市辖区)等,例如“北山县”“光明区”,其党委通常写为北山县委、京州市光明区委,不写为“北山县县委”“光明区区委”。而对于名字为一个字的县区,例如“中县”“东区”,则恰恰相反──虽然其党委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中县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市东区委员会,但简称通常写为中县县委、东区区委,不能像名字为两个字以上的县区一样写为“中县委”“东区委”。
从逻辑结构来看,“中县委”并没有什么问题,也不会引起误解,甚至比中县县委更加简洁。既然能说北山县委,为什么不能说“中县委”?
表面上,这只是一种特例。更深入一些来说,这种特例也有一定的规律性,即语言表达习惯。
北山县委,通常断句为“北山/县委”。而“中县委”,无论断句为“中/县委”还是“中县/委”都不符合当前的语言表达习惯;只有写为中县县委(断句为“中县/县委”),才符合表达习惯。
从这个规律出发,其他类似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比如,中县纪委(断句为“中县/纪委”)、中县政府(断句为“中县/政府”)是规范的表述,不写为“中县县纪委”“中县县政府”;又如,“中县直机关”无论断句为“中县/直/机关”还是“中/县直/机关”都不符合语言表达习惯,故应写为中县县直机关。
二、“汉东省委、省政府”能否去掉第二个“省”字?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表述尽量简洁的前提不仅是意思正确(不引起误解),还要符合表达习惯,当然也要符合语言规范。
通常的表述是汉东省委、省政府,极少见到去掉第二个“省”字的情况。
假如去掉,“汉东省委、政府”通常断句为“汉东/省委、政府”。顿号表并列,即“省委”和“政府”并列。“汉东省委”没问题,但“汉东政府”并不规范(应为汉东省政府)。有一种观点认为,将“委”视为和“政府”并列,则表述规范。这种并列方式的前提是默认断句为“汉东省/委、政府”,但这并不符合语言习惯。因此,通常写为汉东省委、省政府,而不宜去掉第二个“省”字。
然而,写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却没有问题,不必须写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这是因为,“自治区/党委、政府”是通常断句方式,“党委”和“政府”并列,表述规范。
三、“汉东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能否去掉“省政府”?
有了上面的基础,就能更清晰地理解《表述》为什么提出“汉东省委常委、(政府)副省长”“汉东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等不是推荐表述。简而言之,按照通常断句,无论如何选取并列方式,要么意思不正确(“汉东省委〔政府〕副省长”“汉东省委纪委书记”),要么表述不规范(“汉东〔政府〕副省长”“汉东纪委书记”)。意思正确且表述规范的前提是默认断句为“汉东省/委常委、(政府)副省长”“汉东省/委常委、纪委书记”,这在字面逻辑结构上似乎没有问题,但并不符合语言表达习惯。所以推荐写为:汉东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汉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同时,与可以写为自治区党委、政府类似,写为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和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也是可接受的表述。
需要注意的是,“汉东省委常委、副省长”这类表述较常见。鉴于将“汉东省政府副省长”简称为“副省长”较常见,一种认识是将“副省长”视为与“汉东省委常委”整体并列(就像“省委书记张三、省长李四”)。虽然在“单位+职务、职务”的形式下,尤其是第一个职务(含单位)较长时,这种理解的直观性有时不很充分,但确实有一定的道理。然而,这种观点不能系统解释“汉东省委、政府”“汉东省委常委、纪委书记”较少见而“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较常见等实践现象。再考虑到“汉东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极少省略“省政府”(使“原副省长”与“汉东省委原常委”整体并列),“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等表述遵从“单位+职务”模式而极少省略“国务院”,综合各方面因素,可以认为一般情况下保留第二个职务的单位名称更合适。对于正式书面情形,前文已经写明了推荐性表述;对于正式程度相对不太高的情形,“汉东省委常委、副省长”也可接受(尤其是省略“汉东”的“省委常委、副省长”),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四、“党委(党组)原书记”还是“原党委(党组)书记”?
《表述》在说明原任职务表达方式时写道:“党的地方委员会(如省委、市委、县委)是独立单位,但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组、党委(党组性质的党委)和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党委(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一般不视为独立单位。”即:通常写为汉东省委原书记、自治区党委原书记,而不写为“汉东(省)原省委书记”“自治区原党委书记”;通常写为光明区财政局原党组书记、北山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汉东大学原党委书记,而不写为“光明区财政局党组原书记”“北山县公安局党委原书记”“汉东大学党委原书记”。
这种表达习惯有一定的规律性。如果你问一名党组或党委书记(成员、委员)在哪上班,他(她)可能会说在财政局、公安局或者某企业、某学校,但通常不会说在“财政局党组”“公安局党委”“公司党委(党组)”“学校党委”工作──即使追问具体在哪个部门。
更深入一些来看,党的地方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基于地区而存在,是独立的单位。故通常写为省委原书记、自治区党委原书记。单位的党组和党组性质党委是党在单位(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基于这些单位而设立,不会脱离单位而存在。单位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于这些单位所成立的党的基层组织而设立,同样不会独立存在。它们不是独立的单位,也不是单位的内设或派出机构。故通常写为某单位原党组书记、某单位原党委书记。
但是,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讨论。
五、对于乡镇党委,“党委原书记”还是“原党委书记”?
乡镇党委是基于地区而存在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对于乡镇党委书记,表达原任职务时,“西城乡党委原书记”和“西城乡原党委书记”实践中都有大量用例。
从党的基层委员会这一形式来说,参照前述表达习惯,似应写为“原党委书记”;乡镇党委通常与政府在一起办公、独立性相对较弱也支持采取这种写法。然而,乡镇党委基于地区而独立存在,并不依附于乡镇政府;领导本地区的工作,职能和地位与党的地方委员会类似。参照前述规律,写为“党委原书记”更合适。
“西城乡原党委书记”由于确实有一定的道理,实践中也可接受。但是,这种表述中,“原”字前的西城乡是一个地区而非单位,不符合原任职务的通常表达方式。根据乡镇党委的实质特点和语言表达习惯,参考“街道党工委原书记”“街道办事处原主任”“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等表述,综合各方面因素,推荐写为西城乡党委原书记。
六、“原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原党委书记”还是“机关党委原书记”?
机关党委是设在党政机关的党的基层委员会。需要注意的是,京州市公安局党委是党组性质党委,而非机关党委。实践中,“京州市公安局原机关党委书记”“京州市公安局机关原党委书记”“京州市公安局机关党委原书记”都有用例。
机关党委基于党政机关而设立,不会脱离党政机关而独立存在。机关党委书记往往由单位副职领导担任,直接属于该单位而不属于单位某个部门。参考“公安局原党委书记”等表述,“公安局原机关党委书记”有一定道理。
公安局机关党委不是公安局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在公安局直属机关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前文所述关于党的基层委员会原任职务的表达习惯,写为“公安局机关原党委书记”更有道理。
虽然机关党委不是单位的内设机构,但实践中基本视同为内设机构。对于公安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如果你问他(她)在哪上班,通常会说公安局而非公安局机关;如果你追问具体在哪个部门,他(她)通常会说机关党委。参照《表述》提到的涉及内设机构时的原任职务表达习惯,宜写为“公安局机关党委原专职副书记”。为了保持有关表述的系统性,书记也应写为“公安局机关党委原书记”。
这三种表述各自都有一定的道理,也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从实质性、系统性和语言习惯出发,综合各方面因素斟酌考虑,第一种不推荐,后两种可接受,但更倾向于第三种,即写为京州市公安局机关党委原书记。
七、写为“组织部长”一定不对吗?
根据《表述》所说明的规范,通常写为汉东省委组织部部长,不写为“汉东省组织部部长”“汉东省委组织部长”。
一般情况下,完整书写地区、单位、职务和姓名的时候,确实应当如此表述,不写为“组织部长”。但是,特殊情况下,“组织部长”也可能更合适。
例如,“全国组织部长会议”是一个专有名词,不写为“全国党委组织部部长会议”。又如,“一名基层组织部长”强调身份而非某个具体职务,这样表述是可以的;若写为“一名基层党委组织部部长”,不仅显得冗长,还存在一定歧义。
举这个例子其实意在说明语言表述的实践性和复杂性。一个表述是否合适,并不能一条规则走天下,而要综合意义表达、逻辑结构、语言习惯等各种因素。《表述》和本文介绍的只是通常情况下的基本规范,且有些只是推荐性表述。这些内容是从大量语料纷繁复杂的实际使用中抽象出来的一点头绪,虽经慎重考虑和权衡取舍,却显然远不能涵盖各种各样的实践情形。因此,实践中虽然可以参考,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文心雕虫》栏目的其他文章:
前路也是大雨,跑过去不还是淋湿?
不如在亭子歇歇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