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别大法 | 加盟公司也被坑?消费返利有陷阱!
十馅饼?十陷阱!朝检君教你非法集资“十”别大法系列之八!
第八辑给大家讲讲加盟公司、消费返利中暗藏的套路。
当看到“特许加盟经营”、“消费返利”、“市场营销”等金光闪闪的字眼时,听到销售人员编织的蛊惑人心的暴富故事时,你是否心中充满了激情和梦想,脑海中已描绘出豪宅名车环游世界的景象?是否觉得自己似乎也能成为时代的弄潮儿,参与资本的新型运作,从而摆脱怀才不遇的局面走上人生巅峰?
说起传销,大家并不陌生,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传销组织打击力度的加大和宣传教育的增加,许多人都自信能一眼识破传销的骗局,保住自己的财产。但你不知道的是,如今传销和非法集资正逐渐呈现一种融合的趋势,各类传销组织、传销高层人员正绞尽脑汁,积极“转型”。他们紧跟时代,依托网络,为犯罪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开辟了新的生存空间。
今天我们就带您来看看传销组织人员是如何在“转型创新”后继续忽悠洗脑,榨取人民血汗钱的。
案件回放
“传销”罪犯成总裁,“改良”模式引加盟,吃瓜群众不淡定
肖某某,曾在浙江个人经营传销公司,在《禁止传销条例》出台后,他紧锣密鼓地对模式进行了改良,但天网恢恢,他仍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朱某某,曾在肖某某涉案公司工作,对其尊崇有加,受其影响颇深,他在肖某某的经营模式基础上改造升级,成立了新公司,并在肖某某出狱后直接接其到北京任新公司执行总裁。在这师徒二人纠结一批“能人”,对模式进行了一系列的包装升级后,一种假借销售商品,以“联合加盟方案”为依托的经营模式出炉了。公司模式以个人加盟为主,加盟后,公司按月订货额的比例给加盟商返补贴。
商品返利?加盟投资?资本运作?高额的回报听起来很心动,复杂的模式看起来很信服,于是乎,自诩冷静理智的群众们再一次掉进了犯罪分子的陷阱。血汗钱、拆迁款、养老费、治病钱、孩子上学存款纷纷投进去投进去,生怕晚了一步,这从天而降的发家致富的绝好机会就从身边溜走。此案涉及4万余人,犯罪金额在20亿元左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某等人二年零六个月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至50万不等罚金。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释法说理
加盟公司是名义,高额回报是诱饵,发展专员是途径
朱某某、肖某某等人,假借销售商品之名,通过网络宣传、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联合加盟方案”。他们宣讲以往公司业绩,模拟营业额增长比例,使社会公众认为加盟公司后能赚大钱。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补贴、顾问费、精英奖、排名奖、电子产品、出境游、汽车、房产等奖励和回报,让人禁不住被蛊惑引诱。
看到这里,有人也许会疑惑,这不是购物返利、加盟公司吗,怎么就成了违法了?让我们来回顾一下涉案公司的经营模式。本案中虽有商品的形式,但商品部只是公司的边缘部门,商品的定价远高市场价格,返利高达加盟款的10倍,这显然只是披上了购物返利的外衣。公司的目的不是卖商品,人们加盟公司看重的也只是高额的补贴返利,买卖商品只是一种伪装和规避法律的障眼法。这就背离了消费的基础,将消费返利演变成了投资理财。犯罪分子采用网络宣传、推介会、发展项目服务专员等途经,向社会的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了联合加盟方案,并宣传“不存在任何风险”,使加盟商相信投入的资金不仅能够全额收回,还能获取丰厚的收益,实质就是向加盟商变相承诺高额回报,这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提示
勤劳致富、理性投资、防范风险
投资人应当强化理性投资意识,要掌握投资的基础知识,了解国家的政策和市场的风险,尤其是对那些“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不要轻信和贪利,以防上当。
天上不会掉馅饼,莫要疏忽进陷阱。想要发家又致富,防止洗脑犯迷糊。脚踏实地不要贪,撸起袖子加油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