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最后我没自杀,感谢上天
2017年XX月XX日,阴天
我该怎么办
好像我快要死了!前天叔叔摸我那三个地方,多么大的侮辱,叔叔威胁我不想让我说
出去!可我该怎么办?我准备把刀放在床头,然后结束我的生命,了结这件事!可我还有遗愿:
去海边玩一次
去环游世界
去坐一次飞机
还有好多好多
……
最后我没死,感谢上天!
这是我院办理的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中11岁的被害人遭遇邻居叔叔猥亵后写下的小纸条。
近来南京南站、重庆某医院猥亵儿童事件让人们关注到这个话题,但从各类新闻上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冷静客观的陈述,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发生的事件及各方评论,但受害的小女孩儿被侵犯之后会有怎样的心理活动呢?
不敢告诉家人,不敢告诉伙伴,小女孩用记日记的形式表达了她内心所受的折磨,然后把这张纸藏在床单下。纸上,她说想要自杀……
然而不可名状的羞愤侮辱感之余还会有很多不舍:
▲还没有去海边玩过,海浪冲上脚丫是什么感觉呢?
▲看过了《八十天环游世界》,也想有一天能够真的
▲去到世界上那么多神奇的角落~
▲像小鸟一样插上翅膀飞在天空里一定很棒吧?
▲妈妈告诉我路边的有些楼房叫宾馆,我也想住进去一次。
就是这样一些很简单、小美好的念想拖住了小女孩儿走向死神的脚步。8月14日,女孩儿母亲在收拾床单时发现纸条,后带领她报警。目前我院已对涉嫌猥亵儿童罪的该成年男子批准逮捕。女孩儿在父母开导和心理介入后情绪渐趋稳定。
保护儿童,检察官在行动!
近年来,我院办理了多起猥亵儿童的案件,该类案件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创伤极大且不易恢复。为严厉打击猥亵儿童犯罪,我院通过推进公安机关取证规范、强化对猥亵儿童案件被害人的帮扶机制,多措并举保护被猥亵儿童合法权益。
一、“两个推进”,实现“一站式”询问,从源头实现证据收集规范化,保护被猥亵儿童权益
猥亵儿童案件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自我保护能力和认知表达能力均较为欠缺,被猥亵后不懂得保全证据,导致多数案件证据类型单一,公安机关调取到的直接证据大多为言辞证据。同时,由于被害人遭受猥亵侵害后,身心受到极大创伤,因此在该类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反复询问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并极易导致其产生抗拒心理,从而增加取证难度。针对这一现状,我院积极发挥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职能,通过“两个推进”确保该类案件中言辞证据合法有效,提升指控犯罪成功率,完善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一是推进猥亵儿童案件言辞证据的收集、提取规范性。针对该类案件证据形式单一,取证困难的现状,我院一方面积极构建以审查被害人陈述为重点的性侵犯罪证据审查体系,倒逼公安机关重视言辞证据的取证规范;另一方面,依托与朝阳分局建立的专门联席会议制度,不断监督公安机关规范猥亵儿童案件的取证流程,明确并细化客观证据的调取规则。通过强调对客观证据的全面收集和调取,在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有效印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促进在案证据链条的完善。
二是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规范化建设,实现“一站式”询问。依托联席会议制度,我院监督建议朝阳分局在执法办案中心中建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专用办案场所,设立了全市首个用于询问未成年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室,实现了对被猥亵儿童 “一站式”询问及对其陈述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该场所的建立不仅能够帮助公安机关更加有效、客观的固定案件证据,便于之后诉讼环节的查阅,同时减少了对被害人的反复询问,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三个强化”,引入大学生志愿者,形成辅助监护体系,呵护被猥亵儿童健康成长
朝阳区流动人口数量庞大,我院办理的该类案件中外来流动人口子女被性侵案件占总数的近70%。该类猥亵儿童案件被害人的父母大多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的有效监护,导致留守儿童在节假日探亲期间及随迁子女在放学后无人照看、看管,且学龄未成年人逃学、失学情况严重,客观上扩大了无人监护的空间。同时,由于缺乏家庭的关怀和教育,加之儿童心智不成熟、防范意识较差,该类未成年人被猥亵后很少能够及时告知父母,从而导致反复加害现象频发。针对这一情况,我院全面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能,通过“三个强化”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化建设,构筑对该类被害人的专门司法保护制度。
一是强化“家长教育”理念,建立辅助监护机制。严格贯彻双向保护原则,在对涉罪嫌疑人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建立对被害人家长的法治、亲职教育机制。针对城乡结合地区安全保障相对薄弱的情况,定期邀请教育、心理专家就如何履行对儿童的教养、扶持、保护责任。举行“家长课堂”活动,并通过与街乡救助站、社会机构、大学生组织合作,针对监护缺失儿童,建立辅助监护机制,加强教育、引导。
二是强化落实义务教育,关注流动儿童的教育机会公平。对本应接受学校教育,但因家庭迁移或自身原因导致的失学儿童,给予更多关注。联合社会力量对失学未成年人进行救济,借助学校、社区、社工、志愿者的力量,掌握这部分未成年人的情况,尽量做到失学不失联,为这些脱离学校的孩子提供成长过程中的帮助。
三是强化对被猥亵儿童的心理疏导,助其早日走出被侵害阴影,保护其身心健康发展。一方面,委托专业心理机构,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测评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定期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被侵害的阴影;另一方面,针对困难家庭的儿童,通过我院未检部门向相关机构申请小额救助金,帮助其度过生活中的困境。
检察官释法
Q
1、什么是猥亵?触犯什么法律?
朝检君
猥亵,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侵犯他人性权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搂抱、抠摸、手淫、剥光衣裤、显露生殖器、偷窥等。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猥亵行为,给予治安处罚。严重猥亵行为,根据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的不同分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猥亵罪,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的行为。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行为,法律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Q
2、诸多猥亵儿童的案件有哪些特点?原因是什么?案件办理有哪些难点?
朝检君
特点:
一是熟人作案较多,作案人员多为乡邻、老师及家庭成员;
二是被害人年龄偏低,缺乏自我防范意识,且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占有一定比例;
三是犯罪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以致屡屡作案而长期逍遥法外;
四是开展侦查取证工作难度较大。场所隐蔽,加之被侵害未成年人年龄小,对于侵害能行为认知能力有限,导致案件取证困难且证据形式单一;
五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危害严重。
原因:
一是家庭和学校性教育严重缺失;
二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知识和意识欠缺;
三是社会对于此类行为缺乏正确的认知,法律意识淡薄。
难点:
一是性侵类案件大多发生在隐蔽场所,现场仅有涉案的嫌人和被性侵的未成年人,证据形式单一。尤其是发生在家庭成员见的侵害取证是十分困难的,家庭成员间还会包庇和隐瞒;
二是被性侵的未成年人中,不满10周岁的儿童占有一定比例,自我保护能力和认知能力有限,在被性侵后,依赖于父母及时发现并报警,且年龄较小的幼儿对于被性侵的经过叙述能力有限;
三是在未成年人被性侵后,涉案未成年人及父母无保存固定证据意识,导致案件关键证据灭失。
Q
3、作为猥亵现场的旁观者,是否有义务制止猥亵行为?
朝检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旁观者有制止猥亵行为的权利,但无法定义务。
Q
4、猥亵案件发生后,为防止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家长及亲友应如何应对?
朝检君
作为孩子的家长,一是以平和的态度询问孩子事情的经过。如果家长表现出焦虑、吃惊、愤怒情绪,孩子就会认为这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不敢说出实情,尤其是小一点的孩子,父母就无法了解真实的情况,也就无从帮助孩子走出阴影;二是可以让孩子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但是不要让孩子反复的讲述事情的经过,一次次让孩子叙述她受到伤害的情景,会加重孩子心灵的伤害;三是注意防止信息的扩散,注意对孩子隐私的保护;四是要做好对孩子的劝导和安慰工作,让孩子感受到父母对自己坚定的爱。
作为孩子的亲友,一是不要肆意评判。被性侵的孩子,常会出现羞愧、恐惧和焦虑,他们需要一个重新建立对生活、他人的信任。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别人用异样的眼光、批判的态度去对待他们,都有可能带给他们二次伤害。二是要适度的鼓励,不是盲目地要求受害着迅速振作起来,而是鼓励他们积极地寻求帮助,积极地面对生活。不要让鼓励成为压力,更不要给他们压力;三是给予他们尽可能多的陪伴,陪伴本身也是一种支持和关心。
Q
5、除女孩容易被猥亵外,男孩及其监护人应注意什么?
朝检君
家长一般认为相比男孩,女孩更易更为被性侵的对象。然而在办理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中,男性未成年被害人同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相对女性未成年被害人,男性未成年被害人被性侵后会出现更为严重的心理创伤。男性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当提高男性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学习自我保护的知识,增强防范意识,不到陌生人家中做客,避免与陌生人单独相处。
朝检君提示
终止猥亵需合力,
家长儿童要注意。
加强保护多教育,
熟人作案常警惕。
遇到侵害莫哭泣,
保留证据寻警力。
相信法律护正义,
走出阴影添活力。
撰稿 | 张宏伟、李雨聪、李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