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参与协办的“认罪认罚案件的中国实践与域外经验”研讨会顺利召开
简介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参与协办的“认罪认罚案件的中国实践与域外经验”研讨会顺利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张晓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伟,英中协会主任葛珍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玉鲲,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吴春妹,来自公安、法院、司法局的代表,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社科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实务精英6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研讨会特邀英国、荷兰等国的大学教授、律师参与。
图为研讨会现场
图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主持开幕式
图为朝阳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玉鲲致欢迎词
朝阳院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一直以来备受各级领导的瞩目,我院将努力推动朝阳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发展!
图为市院副检察长甄贞致开幕词
一是深刻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丰富内涵。该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着眼于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二是严格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制。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厘清适用的边界,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运作模式。三是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作用。要加快研究建立简案快办、难案精办,诉讼程序与案件难度、刑罚轻重相适应的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模式。
图为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伟致闭幕词
一是实行统筹管理、发挥辩护人的作用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保障。促进各院探索建立多元化诉讼程序体系。建立预防、惩戒机制,加强内控管理,严防司法腐败。增加辩护律师的覆盖率和参与度。二是准确、依法把握诉与不诉的界限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本要求。在标准逐步统一的过程中,应当保证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于法有据、于理有据。三是加强对被追诉人的教育转化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之义。试点工作的程序意义是提高诉讼效率,而实体意义还包括预防犯罪,主要体现在对被追诉人的教育转化。
第一单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问题
图为最高检侦监厅副厅长张晓津主持本单元的发言和讨论
图为本单元发言人讨论情况
市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王新环对上述发言进行点评,并表示英国重视诉讼规则精密设置、英国律师专注精细思考的态度值得学习。
第二单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问题
图为最高检公诉厅副处长齐涛主持本单元的发言和讨论
图为本单元发言人讨论情况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朱丽欣对上述发言进行点评,并表示荷兰检察官综合考虑被追诉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严格履行客观审查义务应大力提倡。
第三单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检察定位和律师参与
图为武汉市院副检察长陈晓华主持本单元的发言和讨论
图为本单元发言人讨论情况
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董坤对上述发言进行点评,并提出侦查阶段能否适用认罪认罚,赔礼道歉、赔偿是否属于“罚”,值班律师辩护人化的意义等讨论问题。
第四单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国实践
图为朝阳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吴春妹主持发言和讨论
图为本单元发言人讨论情况
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石磊对上述发言进行点评,并表示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推进,更多考虑的不是检察院的问题,而是法院和律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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