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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 是保护“药神”还是“神药”?

朝阳检察 2019-03-29

朝阳检察

公众号ID:bjcyj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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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部《我不是药神》刷爆了朋友圈


有人说

电影揭开了真正的现实,提出了真正的问题,触及到了所有人的隐痛和困境。

有人说

病是一种罪,上帝也不能赦免;

穷是一种病,药神也无法医治。

还有人说

药神和战狼一样,都属于这个时代的超级英雄,

为沉默的大多数代言。

而电影中情与法的冲突也十分鲜明

程勇这样的行为该不该定罪?该如何定罪?


围绕“法律价值与理念层面”、“刑法适用的具体疑难问题”、“刑事司法政策在实践中的运用”三个主题,朝阳院的检察官们展开了观点碰撞……

©研讨会现场


01


金融犯罪检察部 

检察官 黄成

主题:“药神”与“神药”之间的悖论


保护知识产权还是保护生命?看起来,这根本不是一道选择题,生命应该是唯一答案。但现实中却面临着这样一个悖论:如果不保护研发专利而放开仿制药,看起来短期内“药神”们确实能救更多人的命,但长远来看,却让药企丧失研发动力,更多救命药失去被研发上市的可能。也就是说,只有保护“神药”才能拯救未来更多患者的命。这个问题不可能存在简单的答案。拯救了大量患者的,到底是研发公司、仿制药公司,还是“药神”呢?其实都是。可能还有很多看不见的人和力量。要解决个体和整体、现在和未来间的矛盾,需要多方力量的参与和协作,并且注定不会轻松,今天我们的成果是进口抗癌药零关税、昂贵的救命药进医保,明天一定还会拥有更多。


02


轻罪案件检察部  

检察官助理  练虹怡

主题:让法律的归法律,让道德的归道德


首先,任何法益保护的观念都应当有道德规范的内部支撑存在。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实际上也都应当遵从中国朴素的道德规范与道德情感,在执法时除了充分考虑法律适用的诸多问题之外,更应当考虑到道德规范对于这一行为的评价。其次,除了考虑伦理规范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我们也应当注意坚持执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防止不当的道德绑架。最后,在类似案件的处理上,应当坚持先从法律适用、法益保护的角度全面、谨慎地分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再从道德伦理的角度判断是否存在出罪的可能性。如果将道德与法律混在一起,从案件定性时就混杂着强烈的道德情感,难免影响执法者对案件的客观分析,更容易导致执法者忽视入罪或出罪的正当事由。或许此时应当借用一句众所周知的名言来总结:让法律的归法律,让道德的归道德。


03


公诉部 

检察官 王天毅

主题:对比《达拉斯买家俱乐部》


《我不是药神》题材和美国拍摄的《达拉斯买家俱乐部》相似。但《达拉斯买家俱乐部》的主题是批判美国FDA过于官僚主义循规蹈矩、审批流程慢,行政不作为,宗旨在于探讨如何提高更新更好的药品的准入效率。而《我不是药神》中个体和政府几乎没有过任何的博弈和抗衡,其最主要想表达的是超级企业对于药品的垄断与普通民众需要药品救命这两者矛盾冲突问题,药神把瑞士药厂以及在国内的“买办”放到了人民感情的对立面上。

那么这些大药企的知识产权是否应当被保护?药神中所讲述的这种新型的效果非常好的药是需要极高的研发成本的,没有这些大药企,这些救命良药是根本就不会存在的,这当然是一种倒退,一种人类向自然投子认负的懒惰,所以在《达拉斯买家俱乐部》里没有人咒骂大企业,没有人痛斥定价高,人家知道保护知识产权大家才有得活。

为了活命从事违法行为不能当然使用具备期待可能性来进行抗辩,司法机关必须要认真审查嫌疑人是否有牟利以及具体情节予以处断从而在价值层面上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同时也要在法律的限度之内体察民情、酌情司法。


04


金融犯罪检察部 

检察官 王栋

主题:印度何以生产仿制药?


我国《知识产权法》第五十条规定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当一种疾病危害到公共健康时,可以对国外药品实施强制许可。

但是该法自实施以来,还从未被实际运用过,因为我国尚未有对大多数人健康造成危害的疾病发生。但是印度就巧妙的在世贸规则和国内法的框架内实施了药品强制许可,促进了国内仿制药发展。一是印度司法机关认为本国贫困人口基数大,任何一项严重疾病,即使发病率较低都会对较大数量的人口产生影响,这就是严重危害公共健康的事件,所以外国制药企业的药品专利符合强制许可。二是印度国内立法不允许现有化合物通过新制剂方法获得专利保护。大家熟悉的格列卫在印度就被认为是对现存化合物转换成人体易吸收的盐的形式,而不被授予专利。三是印度专利局会以专利权人没有满足公众需求或者公众不能以合理价格购买发明为由授予本国制药企业强制许可。印度的做法使得外国药企不能在其国内出售高价药,也促进了本国药企发展,更是使得普通民众购药成本大幅降低。印度对待药品专利的态度对我国相关专利保护制度有一定的启示。


05


轻罪案件检察部 

检察官 席瑞冰

主题:对药品专利权的保护应有限度


通过刑法保护药品专利权是必要的,但对任何权利的保护都不是绝对的,例如刑法中存在的基于利益衡量的违法阻却事由。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资本永远追逐了利润,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对于强大的医疗资本,如果不加以限制,所有的药物都有可能成为天价药。

所谓新药研发成本高昂,为保证有人愿意研发新药,所以必须允许药品的天价,这一观点不能成立。以格列卫为例,网上文章称研发历时130年,耗费数十亿美金,但这些成本并不都是药企承担的,钱却全进了药企腰包;另外,根据网络数据,我国有400-500万白血病患者,其中15%-20%系慢粒性白血病,假如30%的慢粒性白血病患者服用正版格列卫,可服用一个月的格列卫以25000元计,格列卫在我国一年的销售额是4000000*15%*30%*25000*12=54000000000元,已远超所有的研发成本。

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公民让渡权利组成国家的目的就是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即便如此,生命权也不在公民让渡的权利范畴,所以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尤其是对于类似继续格列卫续命的慢粒性白血病患者,国家应当尽力保证公民获得可接受价格范围内的药物。


06


金融犯罪检察部 

检察官  林芝

主题:“法内容情”,而非“法外留情”


一、严格认定情理法明显冲突的案件。司法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应依据现有法律作出司法判断。当遇到能构成犯罪但又苛以刑事处罚与社会大众对生命、健康的价值评判相冲突的案件时,首先应当明确是法与情、理明显冲突,即入罪处理严重背离社会对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的一般认知;由此决定其仅为个案,防止以情脱罪,以舆论扰司法。

二、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处理。要做到“法内容情”,而非“法外留情”。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对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的案件作出出罪决定,如此才能经得起长时间的法律效果的考验。

三、从宽处理的手段可以多样。对于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运用不起诉决定权、从宽处理量刑建议权等来实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和刑罚谦抑原则;可以采取不羁押、积极消除影响、免于起诉等法定权力来保护各方价值。


07


公诉部 

检察官助理 曾盼

主题:程勇卖药属于销售行为吗?


代购行为适当加手续费仍然属于销售行为。第一,从文义解释上看,代购,通俗意义上说找人帮忙购买你需要的商品,原因可能是你在当地无法购买,或者价格比其他地区归,帮人从境外国外购买商品后,委托代购人代买,中间人在中间可能适当增加手续费,这实际上属于卖方的行为。

第二,我们看实践中的适用。在我院办理的黎某销售假药案中,黎某2007年8月被查出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2008年10月开始自己通过网络从印度购买“格列卫”药品服用。后有病友让其帮忙购买此药,黎某从2014年2月开始陆续购进并以每盒加价数十元手续费后向病友出售该药。后于2014年7月31日其在我区某邮局内取件时被当场查获“格列卫”18盒。最后,我院将该案起诉至朝阳法院,并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但是,认定为销售行为,构成犯罪,并不意味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我院相对不起诉规范中,第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非处方类药品,数量较少、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轻微的,可以相对不起诉。



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朝霞

《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探讨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法律的公平正义的范畴了。

在多元价值的情况下,价值是有序列的,不同的国家价值观是不一样的。

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生存、安全、秩序可能排得靠前一些,而在以美国为典型的一些国家里,自由、平等可能更为重要。

作为检察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每一个案子为什么起诉,为什么不起诉,都要慎之又慎,最终作出独立理性的判断。

大家身上肩负的是“公平正义”这四个字沉甸甸的责任。


电影取材的真实案例中犯罪嫌疑人陆勇,

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被释放。

 

作为司法者

在法律与道德一次次的正面冲突中

努力寻求最平衡的那一点

让最终的结果

合于法律,忠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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