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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从重处罚!

朝阳检察 2021-04-27

4月23日,最高检召开“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近年来,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虽然从整体上看人数总量不大,占同期犯罪比例不高,但数量逐年增长。更为突出的问题是,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无论是对社会和谐稳定还是对未成年人成长都危害极大。


哪些行为是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 五种行为



1.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2.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3.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4.雇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



1.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2.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3.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4.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5.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6.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7.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8.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9.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哪几类人会被从重处罚?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对以下五类人员从重处罚



1.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

2.对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按照其组织、指挥的犯罪,从重处罚。

3.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纠集者,恶势力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从重处罚。

4.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成员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从重处罚。

5.此外,《意见》还进一步明确,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严格依法办案

形成打击合力


《意见》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形成打击合力。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阶段,要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及时查明利用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及时提请逮捕。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逮捕,符合起诉条件的坚决起诉,并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要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严格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财产刑、资格刑,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检察机关的职责


01

突出打击重点,加强刑事立案监督

被利用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02

落实从严要求,依法批捕、依法起诉

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坚决批准逮捕,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坚决起诉。

03

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

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成年犯罪人,要考虑其利用未成年人的情节,向法院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对于虽然认罪,但是利用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足以从宽处罚的,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也要依法从严从重。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标本兼治


《意见》要求,审慎处理涉黑涉恶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被利用参与黑恶势力的未成年人,虽然实施了某些违法犯罪活动,但自身更是黑恶势力的受害者。

坚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明确被黑恶势力利用,偶尔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按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定性,一般不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

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对被黑恶势力利用的未成年人,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早发现、及时挽救。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要通过落实家庭监护、强化学校教育管理、送入专门学校矫治、开展社会化帮教等措施做好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工作。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远离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教育。


文 | 李雨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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