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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关系每一个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8-03-01 江苏质监

在《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两年后,一项法律层级更高、覆盖范围更广、威慑作用更强的消费品召回制度,有望年内问世。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和质检总局官网同时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

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意见征集”栏点击“《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guisi@aqsiq.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较之于之前的《管理办法》,

此次征求意见的《管理规定》

都有哪些“升级”之处?


一起来看看↓↓↓


取消消费品召回目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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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之《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对消费品定义做出进一步调整,采用使用对象和使用目的两种方式界定消费品,规定“消费品是指销售或者提供给消费者,供其消费或者使用的产品”。该定义与美国、日本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基本一致,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管理规定》取消了对实施召回消费品的目录管理,规定所有属于《管理规定》调整范围的消费品,只要存在缺陷,都应实施召回。如此一来,家具、其他交通运输设备等目录外的“召回热门产品”将不会再遇到“制度界限”。


消费品召回领域取得显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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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实施的《管理办法》

是我国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结束了我国在消费品召回监管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实现了与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基本接轨。

两年来,依据《管理办法》,消费品召回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2016年,我国召回缺陷消费品618.4万件,较2015年增长823%。2017年,召回数量增长至2700余万件,再次实现“几何量级”增长。数字的背后,是越来越多的伤害被防患于未然,是越来越多的产品被技术改进,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

据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实施两年来,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为进一步完善消费品召回制度奠定了工作基础。同时,作为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的主体,省级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监管能力得到加强。2016年以来,我国共有17个省局开展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23个省级质监部门设立了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

在实践中,我国消费品召回已经突破了目录管理范围。召回的产品类别从儿童用品、电子电器扩展到家具、文教体育用品、家用日用品、日用纺织品、服装等11类消费品,召回产品范围明显扩大,对消费者安全的保障日益完善。


全社会呼吁召回制度“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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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家“杀人抽屉柜”、三星Note7“爆炸门”……近年来,消费品领域的热门质量事件的背后,都有质检总局和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作出的努力。与这些跨国企业“斗智斗勇”,既需要有强有力的技术手段,也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支撑。

尤其是个别企业“选择性忽视”中国市场以及在召回措施上“中外有别”的作法,更要求我国在召回制度上不断完善“升级”,为全面系统地推进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规定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首先从儿童用品和电子电器产品实施,监管产品范围偏窄,距消费者的要求差距较大。

随之而来的,是全社会对召回制度上“升级”“扩面”的呼声越来越高。2014年修订的“新消法”、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2017年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关于《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等,都对缺陷消费品召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从国际上已有的缺陷消费品管理经验和国内现实状况两方面来看,监管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实行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缺陷消费品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问题。


强调生产者义务并增加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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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管理规定》的主体内容

与《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主要修改之处是取消了目录管理制度,调整了消费品定义和召回定义,增加了生产者信息报告义务和应急处置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缺陷认定的程序、生产者召回计划备案的要求和不适用产品范围,增加了罚则。

同时,为了使消费品的范围更加清晰,《管理规定》采用基本描述和列举不适用产品的方式进行界定,并在第四十七条“不适用产品范围”条款中增加了“不是提供给消费者消费或使用的产品”,解决了建筑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等类似用途产品是否应该实施召回的争议。

《管理规定》指出,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是缺陷定义的核心内容。根据此定义,无论是不符合标准的“缺陷问题”,还是不合理危险的“缺陷问题”,都要实施召回。

消费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信息是发现产品缺陷信息的重要线索。因此,《管理规定》专门强调了生产者事故信息报告义务。借鉴发达国家法律经验,规定生产者事故报告义务,为消费品召回、消费预警等干预措施提供信息和数据支持。

此前的《管理办法》中由于没有罚则,对不法行为没有强制执行力,对于生产者的威慑力明显不足。为此,《管理规定》增加了生产者法律责任的内容,规定对生产者、经营者拒不配合缺陷调查以及隐瞒缺陷等行为处以相应罚款。同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还规定,质检部门将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用管理,依法向社会公布。我们有理由相信,《管理规定》的颁布,将进一步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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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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