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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女生校内遭轮奸 4名恶魔得不到惩罚 这结果让人无法接受!

海外超人 海外超人 202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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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


日,小编浏览到了一则令人震惊之余愤怒的新闻!,看完这则新闻之后,再也不好意思吐槽印度的性侵行为了


2020年5月27日下午课间休息时间,陕西蓝田县小学一名年仅十三岁豆蔻年华的女生小花(花名)在课间受到四名男生性侵害(强奸)。


据悉,该女生被4名男生胁迫到男厕所内性侵,事后一教师见小花从男厕所出来才发现此事。接到学校通知后,小花的父亲立即向当地警方报了案。


然而,6月1日,小花父亲从警方处拿到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4名嫌犯均未满14周岁,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月3日,蓝田县教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事发后第二天,4名涉事男生已被转到工读学校(为教育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学生开办的学校),继续读书。事发学校的负责人已被撤职,涉事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被行政警告。会为小花转学提供一切便利。



这样的结果无疑是极为沉痛的,谁能想到一个天真烂漫的小女孩在校内被性侵呢?而且是被四个不满12岁的男生侵害!


蓝田县教科局相关负责人称,正在做小花心理疏导工作。


6月6日,距离事发已经一周有余,@蓝田宣传 微博发布该事件的情况说明:

声明中详细说明了该事件的经过和结果,但是网友对该事件的关注度却在声明发布的这一天达到最高。只因为最后一句: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考虑,希望社会各界不要再关注报道评论此事,让孩子尽快步入正常生活。


有网友认为,如果不是有这样的报道,可能大家就不会知道这件事曾发生,大多数人都知道不能继续给受伤的女孩新的压力,然而我们更应当吸取这次悲剧的经验,而不是不再关注此事!


因为,如此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成为主流民意


近年来,中国青少年犯罪数据持续攀升,并且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的发展趋势。



让我们来回顾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1、2019年,盐城建湖,13岁少年弑母案件,引发公众关注。

2、2019年,13岁的邵某因不服母亲杨某管教,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在家中用菜刀将母亲砍杀身亡。

3、2018年12月02日,湖南沅江,同样是12岁少年弑母事件,同样震惊全网。

4、2015年湖南邵东3名中小学生,入校抢劫杀害女教师案更是曾轰动了教育界。

5、2015年6月21日,一段名为“浙江庆元初中生暴打一小学生”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开来,引发网友热议。


年,有人大代表在两会上提议“将最低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降至十二、十四周岁”,经澎湃新闻5月21日报道后,引发全国网民热议。


据澎湃统计,21日发起的投票截至5月24日下午显示,1.2万名参与投票的网友,超八成认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应在14周岁及其以下,4316票支持降至12周岁,3859票支持降至10周岁。

和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相比,我国法律规定的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并不高。


在当前信息时代的客观现状下,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较之前能够更快接触到各类资讯,然而他们还没能有足够辨别是非的能力,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凸显,主观恶性变大,小编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但适应当前社会发展进程,可对未成年人起到法律示警和威慑作用。




他山之石


英美 “年龄小”非脱罪借口未成年人犯罪——入刑,


英国政府官网显示,“除了苏格兰外,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公民承担刑责的年龄界限是10岁。”10岁以下的儿童不能被捕或被指控犯罪。10岁至17岁的少年罪犯可以被逮捕,并交由青年法庭审判,在青少年特殊安全中心接受监管。



和英国一样,美国对青少年性侵犯罪坚持零容忍原则。已经二十多岁的退役军人鲍梅克和他的同伙道森,因为在未成年时轮奸未成年少女,于2018年被判决入狱4年


事件源于2012年的一个深夜,在俄亥俄州克里兰夫市一处偏僻幽暗的树林里,鲍梅克和道森威胁一名迷路少女,称如果不答应发生性关系,就把她一个人扔在这里。女孩回忆,刚开始她断然拒绝他们的要求,但是听到他们要丢下她时,她恐慌万状,只能被迫同意。





白岩松曾经说过,未成年保护法是保护了这些侵犯者的权利,但是我们受害者的权利如何来保护呢?

4个小学生,对一个女孩进行性侵,这赤裸裸的是一种团伙犯罪的行为,影响恶劣至极!仅仅因为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就转学处理,这真的是处理了吗? 


对于受害女孩而言,这样程度的处理公平吗?





可借鉴“恶意不足年龄”

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执法机构最终将四名涉事的男生及时送到工读学校就读,这样的处理无可厚非。然而,很明显这种处理方式难以平息社会人士对这件恶性事件的愤怒之情。


曾有专家提议可以借鉴一些国家对该年龄段的人做出的特殊规定:

对于10岁和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这些人年龄小,被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如果证明某个儿童"对危害行为有辨别能力",即了解行为是错误却还有意为之,就可反驳这一推定,属于"恶意补足年龄"。

专家认为,对于案情特别恶劣的行为,该规定能够有效震慑想要在此年龄段犯罪的人。

对此建议,小编是完全赞同的。诚然我们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可以采用不起诉的方式,但这仅仅在于一些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情节轻微的案件。对于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不应当一刀切,止于送往工读学校了事。


勿让《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同于《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各位看官此类事件有什么看法或者建议?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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