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均获刑
以案释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近日,福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宣判,被告单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罚金20000元,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实际经营者徐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01
案情回顾
被告单位福安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实际经营者徐某某,该公司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间在福安、霞浦等地开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业务,因经营管理不善,拖欠40名工人工资共计708840元,并逃避支付。经福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五日内结算并付清拖欠的工资,福安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某某、徐某某在收到责令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
2022年7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罗某某主动投案,并全额支付被欠薪工人工资,取得谅解。
2023年5月4日,福安市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提起公诉,并结合全案事实及量刑情节,提出确定量刑建议。
02
判决结果
该案于2023年5月9日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福安市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依法作出判决:
一
被告单位福安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20000元。
二
被告人罗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
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04
检察官提醒
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雇主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恶意欠薪不仅损害自身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大家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切勿触碰法律底线。同时,广大群众在遭遇恶意欠薪时,要注意保存与劳动报酬有关的证据,依法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案:第一检察部 陈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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