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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餐饮服务单位注意!5月1日起,禁止经营生食畜禽血及生食畜禽肉

2017-04-27 魏星 黔东南最生活

新修订《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生食畜禽血及生食畜禽肉,小餐饮不得进行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售,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条例》还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等“三小”监管。规定了从事“三小”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要求,明确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备案后,方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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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贵州省现行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版)是2013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机构改革及《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现行《条例》已不再适应当前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需要。今年1月5日,新修订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经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共10章91条,在2012版《条例》基础上进行了大幅修订,调整了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增加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小餐饮、散装食品管理等章节,并对其中70%以上的法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订。同时,《条例》还列出了违反28条8款10项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以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失职渎职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两种情形。新修订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是当前贵州省最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地方性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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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动静贵州 

责任编辑|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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