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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打死咬人狗被刑拘案,警察严重失职

2016-08-10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打死咬人狗被刑拘案,警察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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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连云港无疑已成“网红”。与连云港关联的照片、视频、文字刷爆朋友圈。笔者本不想为“网红”连云港锦上添花,但考虑到为给被狗咬女朋友出气而持刀砍伤(抢救无效后死亡)一只德国牧羊犬,并因此被刑拘的小伙子王茹或有可能被批捕,还是愿意花点时间来敲击一些文字,以提醒连云港警方、检方,目前的处置方式过于看重咬人狗的价值,而相应看低了人的价值,让狗命绑架了刑法,绝对要不得。

说句心里话,在处理“狗患”问题上,笔者真的看不上中国警方的执法水平,众多警察在处理“涉犬”案件时所表露出不愿意履职以及法律知识匮乏,甚至已经到了是非不分的地步。因为处警的这些警察无视已有法律法规,弄得原本非常简单的“涉犬”纠纷不断升级,无谓地增大了社会管理成本,有的甚至酿成公共事件。如频频发生的“爱狗人士”高速公路拦截正常行驶的运狗车事件,从未听说过警方处理非法拦截者,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一年前,笔者曾发《》一文以提醒警方,再这么娇惯“爱狗人士”,迟早会酿成惨祸。

近期,两起警察处理“涉犬”纠纷的做法更是令笔者不敢恭维。一周前媒体曾报道,成都市一司机在某小区送完装修材料后准备开车离开时,不慎将小区内的一条小狗碾死,随后遭到狗主人殴打,期间还被逼给小狗下跪。虽然狗主人表示仅仅打了司机,并未逼其给狗狗下跪,但多名目击者称司机确实下跪了。媒体还报道,该狗主人牵着3条套着牵引绳的大型犬出门散步,另有一条京巴犬跟在他的身后,被送货车碾死。

因为《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因此,狗主人的3条大型犬无疑是非法饲养,而被碾死的京巴犬即使按规定办理了狗证,也至少是违规带出户。而正是因为违规带出户,才导致被碾死。因此,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司机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但奇怪的是,处警的警察却让司机赔偿狗主人800元。而暴露出该警察对禁犬规定无意识的是,竟未处罚狗主人。因为就狗主人牵出来的大型犬,按照《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就应该“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连云港在“打死咬人狗被刑拘案”中的处警警察也是这样,干脆就直接无视《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有关“城区每户居民饲养小型犬不得超过1条,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规定,绝不处理违规饲养的德国牧羊犬。

而最具讽刺意味的是,连云港市公安局从6月15日至6月30日还开展了为期15天的城区养犬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公安机关对非禁养犬进行登记发证,为每犬免费发放1枚犬牌,但对藏獒、德国牧羊犬等大型犬、烈性犬在内的22种禁养犬不予登记。公安机关还发公告称,6月30日后,凡未至公安机关登记、未获得犬只免疫证明并在公共场所不采取装袋、装笼、束链、戴嘴套等安全防范措施的犬只,视为野犬,公安机关将依据《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3]5号)第四条第一款予以捕杀。

可笑的是,就在整治行动刚刚结束5天后,就发生了德国牧羊犬咬人事件。而令人不解的是,处警警察并没有将这只德国牧羊犬“视为野犬”予以捕杀。而更为蹊跷的是,这条大型犬竟然还挂有编号为10129的狗牌。笔者曾为此撰文《》进行质疑。

就该案而言,警方一方面对因女朋友被咬,未能协商解决好而刀砍咬人狗的王茹实施重罚,一方面却对违规饲养大型犬行为肆意放纵甚至违规发牌,这就必然令人质疑警方偏袒富人、抑制穷人了。而这种处理方式不但会加重贫富对立,不利于社会和谐,还会损害警方公信力。

回过头来再看本案,若警方在处警中按规定将这只德国牧羊犬“视为野犬”予以捕杀,也就不会在两天后发生王茹砍杀该德国牧羊犬事件,王茹也就不可能被刑拘。因此,王茹被刑拘乃至有可能被批捕,警方严重失职是重要诱因。照此推理,王茹杀狗的问题越严重,警方失职造成危害性也就越严重。有鉴于此,笔者呼吁连云港警方即使为自己当初的失职行为“洗地”,也应该尽快回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上来,以“人权”永远高于“狗权”这个标准处理这件完全可以用民事赔偿替代刑事处罚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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