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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夫妻“共债共签”,彻解“24条”之痛

2017-03-01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出台的初衷,是为了限制“假离婚、真逃债”,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司法实践中,虽然保护了太多人,但也误伤了少部分人。近年来,网上呼吁废除或修改“24条”的声音逐渐大了起来,目标其实是希望法律能更加公正,不要继续“误伤”。


所谓的“司法解释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即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笔者关注“24条”已经很久,尤其是近几个月来的个案报道,我是必看。比如湖南邵阳的《前夫借款百万她成被告官司现两份“阴阳判决书”》、《武汉:女子离婚3个月 莫名背上1200万巨债》、武汉《前夫欠下巨债失联女子离婚6年突被负债340万》、武汉《女子豪赌欠债800万 前夫月薪5000元被判还债》等,无不令人叹息,一些柔弱女子因此哭泣,一些五尺男儿也因此失去未来。有些判决的荒唐之处简直是令人发指,比如发生在江苏淮安的《丈夫提出离婚后向父母“借”300万妻子被判一起还》一案,一定会载入“中国法制史”的荒诞部分。离婚多年后突然出现债务、儿子向母亲借钱还打借条、一次性借款50万元没有汇款凭据、300万不知用于何处,法官竟敢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判定女方共同偿还巨额债务。一位网友留言道:如果这样就可以被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每对夫妻都可以跟自己父母写好几百万几千万的借条,以备日后万一离婚可以向配偶讹钱。也有网友出主意:女方也可以说跟自己父母借500万。



窃以为,最高法在“两会”召开前夕出台这个补充规定,虽然有安抚民心,抵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24条”关注度的嫌疑,但至少说明最高法对汹涌的民意做出了反应。


不过仔细阅读该补充规定,应该说还是相当失望。一位受害者给我留言:忽闻平地一声雷,二十四条出新规;看完之后很失望,只见废话一大堆。 非法债务不保护,虚假债务别理会; 这事本就该如此,如此新规糊弄谁? 夫债妻偿何时改?铜墙铁壁谁人推?以为高法勇纠错,却是萧规曹又随!


在笔者看来,一方面,最高法强调非法债务、虚假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其实毫无新意。因为此前法律从来就没有保护过非法债务、虚假债务。另一方面,并没有解决好举证责任问题,如何认定非法债务、虚假债务及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投资经营,仅仅要求法官更有责任心,更具法制素养,这种强调也是了无新意。从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并就相关问题回答内容看,最高法实质上认为“24条”并没有问题,目前社会上出现反应强烈的案件,问题出在基层法官不能完整地领会司法解释精神,片面、简单、机械地套用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致,并非法律本身问题。言下之意,最高法目前并无对“24条”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打算。


笔者以为,彻底解决“24条”所造成的混乱并不难。笔者并不赞成废除“24条”,而是希望最高法尽快完善“24条”内容,以堵塞法律漏洞。建议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明确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判断除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小额借贷及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救急借贷外,其他稍大金额借款尤其是用于投资或其它用场的大额借贷,都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否则谁借谁还。另一方面,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有债权债务的处置说明,一方私自借贷在离婚时未做说明的,一律视为单独借债,离婚后另一方不再承担还债责任。说得再简单点,就是“共债共举”、“共债共签”。



我相信一旦婚姻法司法解释增加了“共债共举”、“共债共签”内容,债权人为了放债安全,一定会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将有效避免借钱赌博、吸毒、包养情妇等问题,对于净化社会风气也有好处。因为家庭确实需要大额借款,夫妻共同签字也并非难事,也没加大多少社会成本,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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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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