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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南京凭哪条“把炒房者移交公安”?

2017-04-24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周末,火爆的南京楼市再爆重大新闻:由于部分新盘在销售中出现失控现象,部分楼盘的认购资格被炒到60万元一个,南京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紧急约谈12家开发企业,要求他们落实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将发现的炒卖房号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至此,继雄安新区之后,南京成为第一个公安介入楼市调控的城市。(4月22日《中国经济网》)

早上看了这则新闻,我的第一感受是《中国经济网》采编人员缺乏应有的法治素养。因为南京市这么做并无法律依据,该网却以《大快人心!楼市的终极大招来了!把炒房者移交公安!》为标题,显示这家拥有“国”字号,自称“是国家重点新闻网站中唯一以经济报道为中心的综合新闻网站”对南京市“把炒房者移交公安”的高度认可,其舆论导向作用不可小觑。

笔者持续十几年关注中国房地产市场,发现有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政府把主要调控方向用在“限购”方面,而不是在增加土地投放量上做文章。这就犹如市场出现大批饥饿难耐的人排队买馒头,政府不是增加面粉供应量,而是出台让警察直接监管的“限购”馒头措施一样,能起到降低“黑市”馒头价格飙升的作用吗?归根结底,土地的“饥饿型投放”模式,才是房价持续飙升的最根本原因。

我们还应该反过来想一想,“限购”的潜台词无疑是“买了就赚”。那么,任何一座城市出台“限购”政策后,所起到的导向作用是什么?明显是鼓励你抓紧买房。

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目前所出现的一些奇葩现象,如“现场有号贩子把房号炒到了60万元一个”无疑也是长期“面粉”供应不足,“馒头”必然涨价的结果。当然,商品房作为一个需要全程备案的特殊商品,出现“天价号”现象也同时暴露出当地行政管理不力、失职甚至官商勾结的问题。

据我了解,目前绝大多数中小型城市都已实行“商品房网上备案制度”,即从预售备案、许可,到网上签订购房合同,都是实名的,而且绝无可能“一房多卖”,中途若想更名可不那么容易,除非你给房管局领导送“脑白金”,将一干人的脑子吃坏。

“把炒房者移交公安”让我想起中国有个很不好的现象,那就是管不了的事情就交给公安,让公安去“蛮干”。一些经济问题,原本属于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法院调解、审判解决,可很多却被弄成刑事案件,如“结石宝宝”父亲郭利索赔一案,原本受害人有权提出“天价”赔偿要求,施恩公司也有权不答应。但法院却以敲诈勒索罪判其5年有期徒刑,这就毫无道理了。近期广东省高院判郭利无罪,我不知道一审法官是否要承担国家赔偿的相应款项?还有频发的访民“敲诈政府案”,我真为这些地方政府领导脸红,因为《》。种种不该管却管了的事,也是造成公安形象不断受损的原因之一。

笔者一直想找到“把炒房者移交公安”的法律依据,但实在是找不到。我怀疑南京市领导误以为可以用“投机倒把罪”来治炒房者,可该罪名早在1997年3月就被废止了。

那么使用“非法经营罪”抓炒房者?我查看得知,该罪名所列非法经营行为四大项中,唯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套上,但法律却已经列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①非法买卖外汇。②非法经营出版物。③非法经营电信业务。④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⑤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⑥非法经营彩票。

看了半天,硬是没找到“炒房”违反刑法哪一条。

当然,公安若用力查房地产市场官商勾结,打击奸商违规售房我还是赞成的。而《中国经济网》不分青红皂白,倾力支持南京市“把炒房者移交公安”,不仅仅缺乏法治素养,更缺乏不该缺乏的财经素养。作为财经类媒体,从业人员应该更多倾向于经济问题由市场来规范,行政干预越少越好,可他们却为这种明显的“人治”鼓与呼,令人大跌眼镜,你可是“国”字号媒体,该珍惜羽毛啊。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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