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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冯志明上诉失败,“呼格案”还没算呢

2017-07-08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日前,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冯志明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去年10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目前冯志明已经入狱服刑。(7月7日《大白新闻》

与他杀死情妇、抛尸焚尸被执行死刑的老上司赵黎平一样,都是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作为“恶警”形象代表的冯志明,在未被追究刑讯逼供罪或渎职罪的情况下,仍然“四罪”缠身,可以说恶贯满盈,获刑18年仍不甘心,真是典型的“人心不足蛇吞象”。虽然他有上诉的权力,但仍令人感觉不可思议。

2016年10月18日,社会关注度持续不减的“呼格案”再审,法院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近两年之后,“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冯志明犯受贿罪(涉案金额389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3442万元)被判有期徒刑7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犯贪污罪(涉案金额15万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冯志明各项罪名的量刑情况。受贿38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属于最低刑期;3442万元财产来源不明,判7年虽然能说得过去,但判10年也属正常;贪污15万元判2年差不离。而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仅被判有期徒刑3年,就是量刑畸轻了。该罪名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和“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均属于情节严重。

社会普遍认为冯志明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量刑畸轻,还因为“少年网购仿真枪获无期”一案在网上持续发酵。笔者也曾质疑:可以这么说,每一名“亿元级”甚至“千万元级”大贪官未被判死,都会有一批网友拿“少年网购仿真枪获无期案”及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零六个月一案相比较,得出的结论似乎都是法律对贪官更宽容,对平民百姓更严厉。

当然,仅仅是这四项罪名的简单“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8年也没有大的出入。但问题是,由他担任专案组组长的“呼格案”枉杀了一名年轻人,而且在“真凶”出现后,仍阻挠给受害人平反,令该案复查了10年,积累了巨大的民愤,社会有一股严惩“凶手”的强烈民意。

冯志明之所以提出上诉,肯定是没有考虑“呼格案”所带来民愤对案件的影响。因为此前官方的处理结果中,没有一个人为此承担刑讯逼供、渎职以及“妄判”等刑事责任。官方一次性公布对该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中,竟无一人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无1人因此被降级使用。尤其突破文明社会道德底线的是,这些人当中就有多人因为“呼格案”立功受奖,随后还得到提拔,而真相大白后,此前他们立功受奖、被提拔的待遇依然有效。难怪呼格吉勒图父母说,这样的追责结果,有比没有更残忍。

而该案最大的关注点在于,人们近乎一致地惊讶在于逼得青年呼格吉勒图“栽赃自己”杀人的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虽然罪名多到“虱子多了不怕痒”的地步,但却独独少了刑讯逼供罪,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制的遗憾。很明显,这样的“漏罪”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怂恿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负面作用,成为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例。

近期,有网友给我留言,问聂树斌被宣布无罪已经7个多月,为何仍没有司法人员被追究责任?希望我能就此写点什么。我看了下资料,发现到9月22日,与“聂树斌案”密切相关的“王书金案”进入复核阶段就四周年了,看看究竟是啥结果?但无论如何,哪怕河北省相关部门一直“腆着脸”就是不处理,也不要学“呼格案”的追究模式,那样的处理方式不仅仅是对受害人亲属的再一次羞辱,更是对法制的再一次肆无忌惮的破坏。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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