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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河南法制报一篇题为《河南农民在田边采三株“野草”获刑:系重点保护植物》的文章报道,卢氏县农民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顺手采了3株,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后检察官在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的这一行政处罚信息时,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依据的是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中的检察官似乎依法公诉,法官似乎依法判决,但这个判决结果无疑是值得商榷的,而且必然会与同样发生在大河南的“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一案以及四川青年刘大蔚因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一样,引发社会长时间的热议,对司法形象并无好处。

看了一下腾讯新闻的网友评论,真的令普通百姓十分苦涩,如“看来以后每个人都得自学植物学了,起码得知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都有什么,长什么样,一定得牢记,还得时时关注更新,不然指不定什么时候就犯法了。”“我的庄家地里全是草,我不认识。怎么办?除草剂都买好了不敢用。”

至于蕙兰是不是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哪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我还真的没查到,估计只有少数专家知道,这怎么能怪这名农民呢?笔者百度百科“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在其目录中并未找到蕙兰;百度百科“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发现第二批(讨论稿)中确有蕙兰,但这仅仅是讨论稿啊,讨论稿具备法律效力吗?显然不能。搜索“蕙兰”的百度百科,也根本找不到“重点保护”字样。而“蕙兰产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尼泊尔、印度北部也有分布,生于海拔700-3000米的湿润但排水良好的透光处。蕙兰常作盆景观赏”的表述,更让我怀疑这是一种比较普通的植物。因为“常作盆景观赏”,就说明用蕙兰做盆景的人并不少见,难道这些悠闲养花的老百姓也都该在稀里糊涂中被判刑?笔者登录《中国兰花交易网》,发现蕙兰交易十分平常,难道买卖双方就不违法?

那么问题又来了,中国都进入“七五普法”第二年了,竟然还有这么多人稀里糊涂违法用蕙兰做盆景,稀里糊涂违法采摘田头的蕙兰,当地司法机关显然失职甚至渎职了。正如一位网友所言:“不用往下看评论就知道广大网民群众肯定不满意这种判罚的,如果真有错那也是政府的错,最起码宣传和监管都不到位,先撤几位相关部门的官员再说吧”。

网友的评论中,也难以避免对当地司法“不恭”。我虽然理解他们心中的愤怒,但绝不支持任何理由的网上“爆粗”。

笔者以为,即使当地司法机关没有搞错,蕙兰确实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这个判决结果仍显得相当有争议。一方面,当事检察官、法官不顾当地蕙兰分布的现实情况,片面地套用相关法律,生硬地判处秦某有罪,未能正确处理法与理的辩证关系。另一方面,或暴露出当事检察官、法官“业务不精”的大问题,因为秦某在采摘蕙兰时,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因此并不构成这个罪名。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百度百科显示,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以采伐、毁坏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采伐、毁坏的,不构成本罪。

这样的判决结果及“大学生掏鸟案”、“刘大蔚案”带来一个非常不好的后果,那就是会令民众人人自危。正如河南法制报发布消息的该文结尾语:公民如果法律意识淡薄,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犯罪。 

福建高院已决定“刘大蔚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希望该案当事人秦某不要因为“不用坐牢”就放弃上诉,更希望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能依法慎重审理该案。网民肯定会持续关注该案。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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