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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鸳鸯判决书”咋又发生在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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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澎湃新闻微信公号“都市报道”一篇题为《河南一个案子现两份判决书,记者应约前往法院采访却遭打砸抢》的文章披露,周口鹿邑闫先生称:三年前,自家养的藏獒咬伤了邻村老太太,法院判定闫先生赔偿老太太32000余元赔偿金。让人想不到的是,网上公布的这份判决书中,赔款金额并不是法院说的3万2千元,而是1万7千元。闫先生说,为了这个事,他没少折腾,但是始终没有人能给他一个明确的答复!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有四个法治标准,即:一是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二是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三是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四是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但从这个奇怪的案例,即可窥见实现“依法治国”的路子还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

笔者的第一个感觉,就是“鸳鸯判决书”咋又发生在河南?第二个感觉则是,当地法院、检察院、纪委、人大咋都不愿履职?这么一件绝对可以称得上司法“丑闻”的事件,当事人都发现并找上门来,你法院还不赶紧纠正?当事人找检察院、纪委、人大反映,不说你们履行职责,仅仅站在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角度,也会在担心“丑闻”扩散的情况下,敦促法院认真对待,并及时纠正。可我们看到的是当事人“不知道跑了多少趟,鞋不知道烂了多少双,现在不出一个结果”的结局,能不求助于媒体?

媒体也不厚道,竟没有交代闫先生的3.2万余元是否已经支付,也未报道邻村老太太拿到的判决书上反映的赔偿金额。不过,因为闫先生不断找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而不是法院催闫先生给钱,估计闫先生是如实交了3.2万余元。

我绝不相信这个“鸳鸯判决书”是打印中出错,因为打印机有一次性打印多份文件的功能。那么,这两份判决书也只能是法官们故意为之,而1.5万元赔款金差额所隐藏的“猫腻”,我猜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院扣下来进了“小金库”,另一种是办案人员私分了。当然,也不排除有其它情况。

真的难以想象,在信息化高度发达,一般判决书要求“上网”的大环境下,竟然还有如此胆大妄为的法院、法官。而更为可怕的是,这样的“鸳鸯判决书”还非鹿邑县法院独家所有。用搜素功能确实很烂的百度搜索“鸳鸯判决书”,竟出来超万条信息,翻看前两页,发现河南、湖北、山东、新疆、福建、江苏、辽宁等多省(自治区)上榜。其中,河南就有登封、商丘宁陵、周口鹿邑等三起。

宁陵县法院的“鸳鸯判决书”发生在2013年,与鹿邑的这个判决书十分相似。下达的纸质判决书显示,商丘中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向社会公开的判决书上显示,商丘中天公司仅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登封“鸳鸯判决书”被曝光于2009年,笔者曾在《》一文中引述媒体报道:由于接受原告吃请,先后作出两份文号相同、内容基本相同、判决结果完全相反的“鸳鸯判决书”,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卢店中心法庭法官韩锦喜近日被依法提请撤销审判员职务并取消法官资格。有意思的是,为避免被追责,韩锦喜还与当事人签订了“不追究协议”。

河南省高院调查还发现,韩锦喜在办理该案中,4次接受原告及代理人刘某某吃请,且与刘某某有不正当交往,在其办理的案件中有20余份判决书由刘某某代为起草或抄写,存在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私自制作诉讼文书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这么严重的违纪甚至涉嫌违法,并未发现韩锦喜接受其它处罚的后续报道,河南省各级法院就这么“轻轻放下”了。正如笔者在文中所质疑:“韩锦喜的公务员身份依然不变,依然可以继续享受纳税人提供的俸禄。我不知道登封市法院的领导们,是否知道中国的《刑法》里面还有一项罪名叫‘枉法裁判罪’?”

笔者以为,正是因为河南各级法院对制造“鸳鸯判决书”法官的过于宽容甚至放纵,才导致如今“鸳鸯判决书”的频发。我不知道鹿邑法院制造“鸳鸯判决书”的法官们,会不会也享受“罚酒三杯”的处罚?(请用搜狗搜索“周蓬安”微信,关注我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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