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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入罪10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5月30日《华商报》)

中国的很多法律、法规调整甚至领导对某项工作的重视,都是因为有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甚至付出了年轻的生命。比如发生于14年前的“孙志刚事件”,就因大学生孙志刚当时处于“三无”人员状态(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而被收容遣送至中转站收容,因受到工作人员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而致死,舆论大哗。三个月后,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随后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去年山东发生“徐玉玉事件”后,公安部门加大了对电讯诈骗案件的查处力度,一些“诈骗之乡”党委政府也有了羞耻感,强化了对电讯诈骗致富的打击力度。一段时间里,可以说是捷报频传,一批批从事电讯诈骗的涉案人员被缉拿归案,尤其是多名台湾籍涉案人员在海外被抓获归案,给电讯诈骗分子以巨大的威慑力,估计多数人从此金盆洗手。

普通手机用户的一个最大感受,就是诈骗电话一下子少多了,甚至少到近乎绝迹。从电讯诈骗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整治,也让老百姓更加相信政府的治理能力。政府只要真心干一件事,没有干不成的。

就笔者了解,自6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有很多,除网民议论较多的《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说广受欢迎,人们期待落实。

在电讯诈骗受到有效遏制之后,因为商业目的而产生的“点对点”骚扰电话仍困扰着广大手机用户。比如您刚刚办理了交房手续,装修、家电、家具、洁具等各路经营商的电话就蜂拥而至了。为何他们信息来得这么快?无疑是房开企业工作人员向各路商家提供了相关信息。更要命的是,因为提供信息可以换来经济利益,他们就会将这些个人信息卖给更多家企业,不管买家有多少是同行。

“徐玉玉事件”被媒体披露后,又陆续发生多起大学生因遭受电讯诈骗而死亡的惨剧,社会开始关注大学新生信息如何泄漏这么个问题,这恐怕也是促成“两高”这个司法解释出炉的原因之一。

但这个司法解释能否得到有效的落实,最终还是重在落实。而如何落实这一司法解释?此前的“醉驾入刑”可以效仿。

对于中国的各项法律,老百姓反映执行最好的无疑是“醉驾入刑”。因为这个罪名出台时曾有“一律”这么个定义,且是否“醉驾”有着极其明确的标准,便于操作,执行过程中并没有“灰色空间”。加之查“酒驾”很多是异地用警,公权力在其中的作用被大大压缩,被处罚者也都心服口服,甚至很多官员和名人也因此尝够了苦头,社会效应很不错。

如果将“贩卖个人信息50条可入罪”修改为“贩卖个人信息50条一律入罪”,我想如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这些一般性信息泄漏的几率立马会下降九成九。

不过,最近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醉驾入刑”做了重新的定义:“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意味着“醉驾一律入刑”的规定已有所松动,公权力在处理“醉驾”时又要管用了。

此次“两高”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解释虽然远不及此前“醉驾入刑”那么严厉,但如果“贩卖个人信息50条可入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对于涉案人员即使不入刑,行政拘留他几天也够他一辈子感到耻辱的。如果他再犯第二次,这个“可入罪”就肯定应该成为“必须入刑”了吧?

作为个人信息泄漏的普通受害者,笔者写了这么多,无非是希望最新司法解释“贩卖个人信息50条可入罪”别被弄成摆设,那样又会损害司法公信力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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