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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上午,湖南邵阳警方通报,邵阳洞口县石江镇石田村18日发生一起持枪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张华佰持自制火药枪打死一人后逃跑,警方正全力缉凶。洞口警方向澎湃新闻证实,犯罪嫌疑人张华佰刑满出狱仅6天。(3月19日《澎湃新闻》)

呵呵,警方都悬赏缉拿了,媒体还打马赛克,真是多此一举。

一些有暴力倾向的刑满释放分子,性格上容易冲动,习惯于武力解决问题,出狱几天即旧病复发,伤害他人的案例并不少见,但像张华佰这样刑满出狱仅6天,就用自制火药枪打死人的案件,就十分罕见了。

因为一般服刑人员回家后即使想再干坏事,也总会老老实实几天,其他刑满释放人员仅生活方面,也需要一段时间重新熟悉环境。因为大牢里的生活与现实完全脱节,而这个社会发展又太快,出狱后不重新学会认识世界就寸步难行。近几年,出狱人员受骗的案例比比皆是,如因坐了11年冤狱而获得65万国家赔偿的赵作海,开旅社损失4万,陷入传销组织损失17.5万元,2014年11月,赵作海夫妇投资的担保公司倒闭,前后共40余万元投资款,血本无归,在与人交涉过程中,受伤住院,靠着他人接济才凑齐医药费。其妻也不堪非议,打算离婚。

因为一起杀人焚尸案,坐牢23年的陈满,获国家赔偿275万余元。可他在“维卡币”项目上投资百万。“维卡币”曾被多地警方认定涉嫌传销和诈骗,陈满疑似被骗。上月《拍“陈满1小时被骗40万”摄影师:阻止陈满我已尽力》一文对此也有报道。

湖南该案的蹊跷之处还不仅仅在嫌犯张华出狱6天即杀人,而在于他使用的是自制火枪杀人。我就奇怪了,难道是在大牢里蹲了3年零2个月,学会了自制火枪技术?否则他在6天时间里,怎么着也不可能制造出可以枪杀人的火枪来,除非他家里一直藏有火枪。

当然,张华佰此前就有玩枪的前科,并曾领受过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我相信,他此前非法持有的枪支也非自己制造,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造军用、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应该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张华佰在2010年8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三罪并罚,也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不过,笔者对这个判决结果仍有不解。检索了一下以上三个罪名的相关规定,发现起点刑都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为不了解具体案情,不好妄议。张华佰同时领受三个罪名,最终仅被判处18个月有期徒刑,仅为起点刑最高年限“三年”的一半,不知道中国有木有第二个类似的案例?

此外,张华佰此次判刑还未必就要真的要“蹲大牢”。因为其第二次被判4年有期徒刑时,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因系累犯,张华佰所犯三罪,均被判实刑”。那么,张华佰第一次被判18个月,很有可能有缓刑一说

张华佰第二次被判刑的情况也有疑问之处。2014年8月15日,张华佰被洞口县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三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

张华佰所犯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两项罪名姑且不论。洞口县人民法院认定,2011年11月17日,张华佰为了在石田村煤矸山开采工地收取承包方的保护费,纠集人员与某公司看守煤矸山工地的人员斗殴,张华佰用匕首捅伤了邓某,邓某又抢过张华佰手中匕首将张华佰捅伤。张华佰、邓某伤情均被鉴定成重伤。

邓某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在量刑时不存在相互抵销的问题。那么既然邓某被张华佰捅成重伤,张华佰依照刑法就应该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华佰三罪并罚,而且是累犯,故意伤害罪还领受两次,最终被判4年有期徒刑,感觉与没有其它两罪一样。此外,张华佰纠集人员长年收取“保护费”,或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知道当地司法机关是否意识到了这一点?

而该案最大的疑点,或是张华佰如何获得减刑10个月的待遇?按照该文披露,娄底监狱2016年12月建议为其减刑9-11个月,16天后娄底中院裁定减刑10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2日止。

首先应该肯定娄底中院办案速度那是相当的快。但媒体披露的减刑原因却令我这个非法律专业网民有点看不懂。法院认为,罪犯张华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要是按照这个条件,应该是绝大多数犯人都能享受减刑。但笔者还是不懂,此前报道一些罪犯因立功而获得减刑的,一般也就减刑半年,而张华佰在寸功未立的情况下,竟一下子减刑10个月,“尺度”是不是过大?

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只能适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而张华佰获释6天即杀人,而且是持自制火枪杀人,貌似并无悔改之意啊。

如果张华佰没有制造命案,估计也无人注意以上细节。但张华佰实实在在杀人了,而且离减刑获释仅6天就杀人。因为如果没有几个月前的减刑,也就没有张华佰此次杀人一案。

因此相信当地司法机关肯定会倒查张华佰当初是否轻判、为何减刑?那样,或许就有不少人睡不着了。当然,我希望湖南省邵阳、娄底两地司法机关在张华佰身上,都是依法审判、依法减刑。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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