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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最刚性的“醉驾入罪”又成橡皮筋了

2017-12-01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改革开放以来,推进“依法治国”成为朝野共识,确实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具体到一些个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一些法律条款本身就是“粗线条”,上、下限跨度过大,也给了执法、司法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类似的案件处理结果,在不同地区、不同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差异,有的案件甚至引发较为严重的信任危机。


但有一种罪名,却在一定时期内得到了非常好的落实,那就是于2011年5月1日实施的“醉驾入罪”。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为防止失联,请关注我的备用号

同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也是明确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具有刚性的“醉驾入罪”实施6年多以来,治理效果应该说是十分明显的。有资料显示,过去5年间,全国公安机关查处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比2011年醉驾入刑前下降了34%。

在这6年多以来,一批名人因该罪名而遭刑罚。比如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就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半年,公安机关并对其作出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再考的行政处罚。在庭审过程中,高晓松完全认罪,还称“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就在本月3日,在观众中具有良好“口碑”的央视著名节目主持人郎永淳,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被处罚金四千元。不少“郎粉”网上表达惋惜之情。11月29日凌晨,郎永淳妻子吴萍通过微博晒出一张寓意图,并发文感慨:“一个人生活,短期叫度假,长期叫放逐,一直叫刑罚。”疑似感慨丈夫不在身边,念夫心切。


可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唯一少有“弹性”的罪名——醉驾入罪,也正在蜕变成弹性十足的“橡皮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法一个量刑指导意见,就可以否决刑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硬性规定,应该也属于“中国特色”吧。这项在笔者看来貌似有点草率的指导意见公布后,也遭到了很多网友的质疑。一家网络进行的题为“醉驾入刑有所松动是好事吗?”的调查中,在29455人参与投票中,选择“坏事”的占53%,选择“好事”的占34%,选择“说不清”的占13%。很明显,对已成执行标杆的“醉驾入刑”出现松动,不理解的居多。人们担心出现松动后,司机的侥幸心理会增强,“醉驾”会反弹。

浙江省闻风而动。该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于年初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该《纪要》罗列的八种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对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该《纪要》罗列的八种从重情节,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一位温州“醉驾”男子充分享受到了司法机关这个新出台的“好政策”,甚至“超规格”享受到了这个政策,还光荣地成为国内“以购买公益服务的方式落实醉驾不起诉第一人”。

11月30日,新京报《男子醉驾符合不起诉条件 做30小时公益服务》一文报道,今年11月1日凌晨,张某聚会喝酒后驾车撞伤了冷某。事故发生后,张某将冷某送医院治疗。经血样检验,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属醉酒,负全部事故责任。事后,双方调解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他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最终拿到了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


张某这个“醉驾”案,与“刘惠醉驾案”具有极强的可比性,张某造成的后果还略超刘惠。2012年7月,著名相声演员刘惠因醉驾接受法庭审理。法院判刘惠赔偿被撞司机全部损失共计1000元,同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惠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样的判决结果,还是由于刘惠认罪态度较好。

此前社会有个共识,就是只要“醉驾”,就肯定要“蹲大牢”,即使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可张某不但醉驾,酒精含量超过醉驾标准59 mg/100ml,且造成了较“刘惠案”更为严重的撞车后果,可他不但不需要像刘惠那样“蹲大牢”,只需要完成30小时的社会服务,即可结案。同样“醉驾”,张某“30小时的社会服务”与刘惠的“拘役4个月”,差距巨大,我们分明看到“醉驾入罪”已经成为弹性十足的“橡皮筋”。(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备用号“zhoupengan0”)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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