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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对员工AA制搭伙做饭,咋往死里罚?

2018-01-05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首发人民网)最近,来自河南一家建筑公司的多名员工向我们栏目反映称,他们几个月前被公司派到南京筹备一个项目,为了节约开支,大家就在出租房里凑钱搭伙吃饭。不料却被当地的"食药监所"认定为无证从事食品经营,处以15万多元的罚款。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1月4日《江苏卫视》)


现在的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因为执法水平低甚至滥用执法权,导致百姓怨声载道,实际上是担当“仇官”土壤的直接浇灌者。很多时候是不作为,比如席卷全国各大中小城市的“狗患”,因为没有部门利益。公安机关也就不愿意管。但很多时候却又“乱作为”,比如警察热衷于查处卖淫嫖娼,热衷于查处赌博。

就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职能而言,不知道辖区令人生厌的假冒伪劣商品是否得到有效查处,也不知道辖区传销是否已经灭绝,更不知道那些直接销售给市民的“小餐饮”是否都按照规定办了《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如果这些都还做得不够好,那么重罚凑钱搭伙吃饭的外地来宁人员,是不是有那么一点点欺生的味道?

网易的这条新闻,在发布12个小时后,就已经有25万人发帖评论,足见其轰动效应非同一般。稍微翻了几页,竟没发现有人支持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一些网友的回帖让人忍俊不住,却又相当苦涩:

南京网友依旧惘然:吓得我赶紧和家人商议,所有人分开做饭。

北京网友高肥圆:呵呵 自己办酒席都要罚咯

辽宁营口网友:我们家是大家族共计56人,都在一起吃饭,每个月按人交饭费,月月有剩余,余钱交给了仆人,仆人规定余钱怎么花和给谁花。天啊!我要去自首吗?

江苏泰州网友:太可怕了,往后家里必须各人做各人的饭,否则麻烦可就大了。

广东网友hxlxh:约了一大帮猪朋狗友说好这个周末在我家聚餐,看了这条新闻,我今晚就通知他们别来了,搞不好说我非法集会!南京啊南京,扶老人的也是这里吧? 


网友之所以近乎“清一色”地嘲笑建邺区市场监管局的这个行政措施,凭的无非是常理判断。柳先生等十几名同事凑钱搭伙,让手艺不错、也是同事的电焊工张师傅负责买菜、做饭,这与大家一起“抬石头”野餐应该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区别仅仅是野餐延续时间短、次数少,而搭伙吃饭延续时间长、次数多。建邺区市场监管局非得要求凑钱搭伙吃饭也必须办《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就不怕累着自己?这双行政的手是不是伸得太长?

我不了解这其中是否有利益瓜葛,否则不会关注这么点小事?江苏卫视记者“私下咨询”同属南京市的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和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得到的的答复是:和同事搭伙做饭的人数规模很小,而且是在民宅内,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只要做到不扰民就行。


我感觉这样的答复合情合理合法,符合百姓常理判断。而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做出的这个处罚,明显是错误地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该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因为这些人几个月来以AA制方式共凑钱14160元,加上十倍的罚款,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要对他们处罚15万5千多元。

窃以为,凑钱搭伙做饭并非生产经营行为,因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任何活动,根本就不应该被视为生产经营活动。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不仅仅粗暴地认定同事凑钱搭伙做饭行为为“生产经营活动”,令人遗憾。而在错误引用该法后“顶格处理”这些并不违规的当事人,就令人无法理解了,这要多大的愤懑才可以做出的决定?我只能怀疑执法人员上门检查过程中,凑钱搭伙做饭的这些人没有表现出习惯性的谦恭,令执法人员不爽了。

从新闻报道中,我们也可轻松窥见该局执法人员法治素养偏低、工作态度蛮横的大问题。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沙洲食药监所负责人说:“不要跟我谈凑钱,你那白纸黑字的东西都在这里,我跟你讲,有问题!你要跟我狡辩,我们之间免谈。不交?按二十倍处罚……我们就等你告我们。”


作为一名局外人,我就想问问沙洲食药监所负责人一个简单的问题,“不交?按二十倍处罚”凭的是哪一条法律?你这样恫吓行政相对人,符合一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吗?

无论对绝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同事凑钱搭伙做饭行为处以十倍罚款,还是威胁外地人“不交?按二十倍处罚”,说白了就是“往死里罚”。我是相当不解,大家无冤无仇,这又何必呢?(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备用号“zhoupengan0”)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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