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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逆行被撞身亡还要负全责,交警判得好!

2018-01-30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首发人民网1月29日,广西电视台旗下新媒体“睛彩广西交通”报道,何某驾驶摩托车突然超越路中双实线超车,并与对向黄某正常行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何某被撞飞致死。根据调查证实,何某的摩托车无号牌,他本人无驾驶证,事故起因是他逆行,而且没有戴安全头盔。随后,在对事故两名当事人进行血检后又有了惊人发现:何某心脏血中酒精含量高达361.5mg/100mL,严重醉驾。交警认定,被撞死的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黄某不但没有责任,还不用赔钱!

近几年,在过分强调“以人为本”、“同情弱势”的舆论环境下,司法机关越来越不明事理,遇事总是习惯于“和稀泥”,导致一些纠纷虽然得到化解,但却培养出越来越多“不讲理”的国民。比如你驾驶汽车被违规行驶的电动车撞上了,你得陪电动车主的钱;自行车主违规行驶被机动车撞伤,机动车主就干脆掏钱吧。尤其是处理涉及机动车主与行人之间的纠纷时,无论行人违章与否,交警在处理事故时,绝大多数已经形成一种思维定势,考虑机动车是强者,行人是弱者,因此同情弱者,让司机赔点钱,以求事故尽快解决,这恐怕也是导致在行车记录仪十分普及的情况下,“碰瓷”案件仍频发的根本原因。

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是个“和稀泥”的法律。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去年年初,江阴居民朱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回家,不慎撞到陈先生停在自家门口的轿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属竟将陈先生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法院判陈先生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计10万元。因为陈先生已在保险公司承保了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这10万元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服,向无锡中院提出上诉,至今不知道结果如何。


笔者不开车,但特别反感行人无视交通规则,在为那些跨跃隔离设施、闯红灯的行人“捏把汗”的同时,也希望中国交通法规更为严谨,尤其不赞成“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无过错赔偿”原则。

记得多年前,部分地区曾出台过被粗暴地解读为“撞了白撞”的交通法规,结果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纷纷作废。依笔者分析,废除“撞了白撞”虽有效地保护了伤者及死者亲属,但却引发出更多的交通事故,增加了更多的伤者和死者亲属。


好在近期有几个案子的判决结果还真能令人信服,似有吹进了法制回归的一股春风,笔者曾发《两份终审判决,让法院赚足了“赞”》对此予以肯定。一件是“电梯劝烟猝死”案,一审其实也是“和稀泥”,判劝阻吸烟者某医生补偿死亡老人家属1.5万元,但医生认捐不认赔,而死者亲属也不满意这个判决,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医生对死者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另一件是“私拿窖藏酒却误饮工业酒精身亡案”。死者罗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失主晏某赔偿110余万元。长沙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原告诉求。一、二审均认定,晏某不需要为罗某的身亡担责。

以上两个判决结果,真正体现出公平公正,真正体现出法律维护社会公义的本质。笔者之所以支持交警认定被撞死的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黄某不但没有责任,还不用赔钱,就因为黄某确实没有任何责任。而不需要负任何责任的黄某,又凭什么要负责任?况且他的车已经被撞得面目全非,安全气囊全部打开,车上一家人也受到了极大的惊吓。如果法律真的“一是一,二是二”,无证、无照、醉驾、违规行驶的死者亲属就该赔偿黄某的损失。当然,该案中的交警已经做得非常出色了,我们不能无视现有国情,无视现有法律框架,对基层执法者提出过分的要求。

与以上两个案子类似的是,死者亲属竟然不服交警的认定,还要申请案件复核,好在交警又维持了原责任认定。我相信,只要司法机关认真领会法律本意,诸如这三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再多一些,并广而告之,这个社会“守规矩”的人就会多起来。(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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