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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扫黑“至少办一起”,欠法治精神

2018-02-09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首发人民网)今日头条2月7日刊文称,2月6日下午,山东省检察长会议在济南召开。山东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勇介绍,根据部署,2018年山东检察机关将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每个基层检察院至少办理1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或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完不成的基层检察院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该《通知》特别强调:明确要求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而一年前,最高检也曾给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下达任务,坚决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同年6月,时任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的郭声琨表态,要“集中打击整治农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从以上内容不难看出,中央整治基层黑恶势力的决心可以说非常坚决,因此各地纷纷行动起来,大有“东风吹,战鼓擂”之势,而且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战果。

只是很多新闻背后,似乎也暴露出此前疏于管理,甚至有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比如《河南打掉刘氏涉黑组织:组织小刀会 百姓谈"刘"色变》一文就介绍了郸城县“刘氏”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主犯刘某某曾组织“小刀会”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留有恶名。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刘某某大肆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并逐步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当地百姓谈“刘”色变,敢怒不敢言。

那么问题来了,郸城县公安局此前对这类现象真的一无所知?他们多次做出致人轻伤的案子,将人家面包车砸毁,难道受害人都没有报案?如果都没有报案,是不是说明受害人对政府和司法机关非常失望?他们为何感到失望?无疑是有人充当了他们的“保护伞”,此前报案后,正义并未得到伸张。因此,仅抓“小刀会”成员,不查找“小刀会”得以长期存在的“保护伞”,那肯定是除恶不尽。


《河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轮集中收网,抓获1481人》一文介绍,1月25日至2月1日,河南全省公安机关共打掉涉黑团伙3个、涉恶团伙118个,抓获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481人,破获各类案件837起,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612.6万元。

很多网友留言,质疑人均才4000多元,与“黑社会”分子一掷千金的做派很不相称啊。

百度“黑社会”显示:黑社会,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有一套与法律秩序相悖的地下有组织的犯罪团伙集合。而在普通百姓的心目中,“黑社会”一贯称霸一方,鱼肉乡亲,无恶不作,让部分基层群众失去安全感。因此,无论30多年前拨乱反正、开始提“依法治国”时发起的“严打”,还是如今在依法治国大环境下的“扫黑除恶”,都是深得民心。虽然“严打”也出现过扩大化问题,令部分不该死的也死了,但普通民众还是更看重治安环境的“立竿见影”。


而为了接受30多年前“严打”扩大化教训,此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理应避免“运动式”的整治,应该严格限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才能换来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山东省检察院要求每个基层检察院至少办理1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或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就有违法治精神了。

笔者提出这个问题,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

一方面,扫黑除恶的“先头部队”并非检察院,而是公安。如果该地治安状况一直良好,警方没有“涉黑”案件移交,那么基层检察机关在年内拿什么落实“至少办一起”的要求?如果其它工作都做得很好,却因为没有案源而无法完成该项任务,最终却被“一票否决”,岂不冤枉?倘若山东省公安厅对基层公安机关也有类似的要求,基层公安机关在无“黑”可打的情况下,就会想方设法抓一个远够不上涉黑“团伙”标准的送上来,基层检察院为了完成年度任务,估计也不会退回补充侦查,会不会造成冤案?去年年底,新安新区就曾出台规定,要求“每个县都要在一个月内至少侦办一起黑恶痞霸案件”。


另一方面,对于黑恶势力猖獗的地区,检察机关为了确保来年任务也能完成,会不会联手公安有计划地留“黑”不扫?也就是说,即使当年发现多股黑恶势力,2018年也只能打掉一个,保留一、两个等来年陆续查处,以确保年年完成任务。

正本清源,公检法原本应各司其职。作为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中的主要职责应该是对公安移交的案件进行甄别,对于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证据确凿的,及时批准逮捕,及时提起公诉,避免案件在检察环节“滞留”。同时,还要严防冤假错案发生。


山东省检察院要求基层在2018年“至少办一起”扫黑除恶案件,虽然便于考核基层,但却与自身职能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司法机关做出这样的指标,在某些时候也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即“黑恶势力”猖獗的地区,基层反而更容易完成任务;原先“保一方平安”工作做得好的地区,反而没有案源,也就无法完成这个硬性任务。此外,类似的指标在60年前也曾出现过,但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因此该慎用。

以笔者之见,所有“黑恶势力”的背后都一定有个“保护伞”,否则一天也存活不下去,更不可能“做大”。因此,检察机关应该自觉担负起彻查“保护伞”的责任。只有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及时打掉,才能斩草除根,彻底消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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