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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这名贪官污染了一方政治生态,该严惩

2018-02-28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首发人民网)2月27日,“长安街知事”微信公众号《4位纪委书记向他行贿,判了10年》一文披露,孙志毅利用担任遂宁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市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干部调动、职务提拔、信访件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多人贿赂共计820余万,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后,如果仅从涉案金额,再比照一般“老虎”的判决结果,这个判决应该没有什么问题。笔者在此罗列部分涉案金额与孙志毅具有可比性的“老虎级贪官”判决结果: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受贿636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肖天受贿796万余元,被判十年零六个月;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司献民受贿789.2777万元被判10年6个月;广西区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余远辉受贿881.18913万元被判11年。


但问题是,孙志毅的所作所为极其下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堪称“至黑贪官”,量刑时理应从重处罚。因此,这个判决结果有“法外开恩”之嫌。

一方面,孙志毅污染了一方政治生态,修复恐怕需要很长的时间,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该从重处罚。别看判决书中写明他是在担任遂宁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市政协主席期间受贿,他的受贿经历应该都与纪委书记这个职务密切相关。因为他担任遂宁市委副书记仅有17个月时间,其间仍兼任市纪委书记,此时实际上是“权加权”,也就便于他“贪加贪”。而他担任市政协主席期间若也能受贿,恐怕主要是此前担任市纪委书记所形成的“期权效应”,因为他在担任纪委书记期间,给一些人成功“抹案”后,这些人的“小辫子”也就攥在他的手里,随时可以对他们敲诈勒索。广东省纪委原书记朱明国对纪委权力的概括很好:“人家不怕种树的,人家只怕烧山的”。

说孙志毅污染了一方政治生态,还不仅仅因为他大肆受贿,更主要的是他毁坏了一个地区的反腐系统。向他行贿的人可以说方方面面,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行贿者竟然包括4名纪委书记,其中大英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赵某,遂宁市安居区区委常委、纪委书记李某,射洪县委常委、纪委书记蔡某三人的贿赂就共计192万余元。而最让人感到脸红的是,他竟然收受作为“搭档”的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古某10万元贿赂。真让我惊讶得差点“掉下巴”,孙志毅为了敛财,这是连最基本的“脸”都不要了,这种人竟然能晋升成副厅级官员,我不知道他是否也曾金钱开道?

打铁还需自身硬。遂宁市下辖三县两区,竟然有五分之三的县区纪委书记向他行贿,而市级纪委是“一把手”受贿、“二把手”行贿,这样的反腐体系无疑“烂透”了。


另一方面,孙志毅多次索贿,具有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孙志毅的820余万涉案金额中,包括其8次向他人索贿共计128万元。而他索贿对象除了公司老总外,还有不少官员,甚至还有多名比他职务低的纪委书记。包括市纪委副书记古某,大英县纪委书记赵某,射洪县纪委书记蔡某。遂宁市安居区区长也遭他索贿。

孙志毅索贿的“吃相”实在难看,似乎“喂不饱”。文章披露,遂宁女商人向某曾经为了丈夫职务调整向孙志毅行贿,谁知事成之后孙志毅又打电话给向某索要辛苦费。

按照最新法律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孙志毅受贿820万元,不仅仅为300万的2.7倍,关键是他还索贿,而且是8次索贿,依法应该从重处罚。

笔者从两方面列举了孙志毅理应被从重处罚的理由,而他却享受到并无“从重处罚”情节的“老虎级”高官待遇,我只能怀疑习惯于受贿、索贿的“至黑贪官”孙志毅,会不会也曾有过行贿的经历?(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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